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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計局發布2011年國內生產總值最終核實數

    按照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GDP)核算程序,國家統計局根據2011年有關(guan) 統計年報和部門會(hui) 計、財政決(jue) 算資料,在初步核實的基礎上,對2011年GDP數據進行了最終核實。結果如下:

    2011年GDP現價(jia) 總量為(wei) 473104億(yi) 元,比初步核實數增加了222億(yi) 元,按不變價(jia) 格計算,比上年增長9.3%,與(yu) 初步核實數相同(詳見下表)。

2011 年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最終核實數

行業(ye)

現價(jia) 總量(億(yi) 元)

不變價(jia) 增速(%)

構成(%)

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GDP)

473104

9.3

100.0

第一產(chan) 業(ye)

47486

4.3

10.0

第二產(chan) 業(ye)

220413

10.3

46.6

工業(ye)

188470

10.4

39.9

31943

9.7

6.7

第三產(chan) 業(ye)

205205

9.4

43.4

交通運輸、倉(cang) 儲(chu) 和郵政業(ye)

22433

9.9

4.7

批發和

43445

12.6

9.2

住宿和餐飲業(ye)

9173

6.6

1.9

金融業(ye)

24958

7.2

5.3

房地產(chan) 業(ye)

26784

6.7

5.7

其他服務業(ye)

78412

9.5

16.6

國家統計局

2013年1月7日

附件:

中國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年度核算說明

    1.年度GDP核算概況

    1.1 基本概念

    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GDP),是一個(ge) 國家(或地區)所有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nei) 生產(chan) 活動的最終成果。GDP是國民經濟核算的核心指標,也是衡量一個(ge) 國家或地區經濟狀況和發展水平的重要指標。

    GDP核算有三種方法,即生產(chan) 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種方法從(cong) 不同的角度反映國民經濟生產(chan) 活動成果。生產(chan) 法是從(cong) 生產(chan) 的角度衡量常住單位在核算期內(nei) 新創造價(jia) 值的一種方法,即從(cong) 國民經濟各個(ge) 部門在核算期內(nei) 生產(chan) 的總產(chan) 品價(jia) 值中,扣除生產(chan) 過程中投入的中間產(chan) 品價(jia) 值,得到增加值。核算公式為(wei) :增加值="總產(chan) 出-中間投入。收入法是從(cong) 生產(chan) 過程創造收入的角度,根據生產(chan) 要素在生產(chan) 過程中應得的收入份額反映最終成果的一種核算方法。按照這種核算方法,增加值由勞動者報酬、生產(chan) 稅淨額、固定資產(chan) 折舊和營業(ye) 盈餘(yu) 四部分相加得到。支出法是從(cong) 最終使用的角度衡量核算期內(nei) 產(chan) 品和服務的最終去向,包括最終消費支出、資本形成總額和貨物與(yu) 服務淨出口三個(ge) 部分。

    1.2 核算範圍

    1.2.1生產(chan) 範圍

    GDP核算的生產(chan) 範圍包括以下三個(ge) 部分:第一,生產(chan) 者提供或準備提供給其他單位的貨物和服務的生產(chan) ;第二,生產(chan) 者用於(yu) 自身最終消費或資本形成的所有貨物的自給性生產(chan) ;第三,自有住房擁有者為(wei) 自己最終消費提供的自有住房服務,以及付酬的自給性家庭服務生產(chan) 。生產(chan) 範圍不包括不支付報酬的自給性家庭服務、沒有單位控製的自然活動,如野生的、未經培育的森林、野果或野漿果的自然生長,公海中魚類數量的自然增長等。

    1.2.2 地域範圍

    GDP核算範圍原則上包含了位於(yu) 中國經濟領土範圍內(nei) 具有經濟利益中心的所有常住單位的經濟活動。本報告中的年度GDP數據是由國家統計局負責核算的全國數據,未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省的地區生產(chan) 總值數據。

   1.3 核算單位

    GDP核算主要以法人單位作為(wei) 核算單位,在核算中依據法人單位從(cong) 事的主要活動將其劃分到不同的行業(ye) ,分別計算各個(ge) 行業(ye) 的增加值,再將各行業(ye) 增加值匯總得到GDP。

    1.4 核算步驟

    按照GDP核算時效性的要求,中國年度GDP要進行三次核算,第一次為(wei) “GDP初步核算”;第二次為(wei) “GDP初步核實”;第三次為(wei) “GDP最終核實”,每一次核算結果都會(hui) 有所變化。

    1.4.1 初步核算

    由於(yu) 我國季度GDP核算采用累計核算的方式,所以1-4季度的GDP初步核算即為(wei) 年度GDP初步核算。年度GDP初步核算在1月20日之前完成。年度GDP初步核算采用季度GDP核算方法得到(詳見“2012年1-3季度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GDP)情況”)。

    1.4.2 初步核實

    年度GDP初步核實在次年9月底之前完成。之所以做年度GDP初步核實是因為(wei) 取得了更加全麵、可靠的基礎資料,這些資料包括國家統計局專(zhuan) 業(ye) 統計年報資料、部分行業(ye) 的年度財務資料等。利用這些資料可采用生產(chan) 法或收入法分行業(ye) 核算其增加值。

    1.4.3 最終核實

    年度GDP最終核實在隔年1月份完成。之所以做年度GDP最終核實是因為(wei) 在年度GDP初步核實之後,又取得了一些新的基礎資料,主要包括:財政決(jue) 算資料和部分行業(ye) 的年度財務資料。與(yu) 年度GDP初步核算類似,利用這些資料可采用生產(chan) 法或收入法分行業(ye) 核算其增加值。

    1.5 法律依據和製度規定

    GDP核算嚴(yan) 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目前,中國GDP是按照《中國國民經濟核算體(ti) 係(2002)》(CSNA)的要求進行核算的,該體(ti) 係采納了聯合國1993年《國民經濟核算體(ti) 係》(SNA)的基本核算原則、內(nei) 容和方法。

    1.6 保密性

    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一章第九條的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e) 秘密和個(ge) 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國民經濟核算人員在進行GDP核算時對所使用的未經公開的專(zhuan) 業(ye) 統計數據和行政記錄數據嚴(yan) 格保密,在GDP核算數據發布前對當期GDP數據也嚴(yan) 格保密。

    1.7 用戶需求

    年度GDP數據的國內(nei) 用戶主要是政府部門、研究機構、大學、行業(ye) 協會(hui) 、媒體(ti) 以及社會(hui) 公眾(zhong) 。此外,國家統計局定期向聯合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經濟合作與(yu) 發展組織、亞(ya) 洲開發等國際組織提供中國年度GDP數據。

    2.年度GDP核算方法

    2.1 分類體(ti) 係

    參照《國民經濟行業(ye) 分類》(GB/T 4754-2002)和資料來源及實際應用情況, GDP核算的行業(ye) 劃分采用三級分類。第一級分類直接采用國家統計局2003年製定的《三次產(chan) 業(ye) 劃分規定》,分為(wei) 第一產(chan) 業(ye) 、第二產(chan) 業(ye) 和第三產(chan) 業(ye) ,但在第三產(chan) 業(ye) 中剔除國際組織部分。第二級分類基本上采用國民經濟行業(ye) 分類中的門類,但將、、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chan) 供應業(ye) 三個(ge) 門類行業(ye) 歸為(wei) 工業(ye) 。第三級分類在第二級分類的基本上,細化出行業(ye) 大類。

    年度GDP核算的行業(ye) 分類包括兩(liang) 類:第一類是年度GDP初步核算的行業(ye) 分類。由於(yu) 年度GDP初步核算利用季度GDP核算方法,其分類也與(yu) 季度GDP核算分類相同;第二類是年度GDP初步核實和最終核實的行業(ye) 分類,是在季度GDP核算分類基礎上進行細化。年度GDP初步核算行業(ye) 分類與(yu) 年度GDP初步核實和最終核實行業(ye) 分類的差別,主要是對第三級分類的細化程度不同。

    2.1.1 年度GDP初步核算行業(ye) 分類

    在年度GDP初步核算中,將第三產(chan) 業(ye) 中國民經濟行業(ye) 分類中的一部分門類細化為(wei) 行業(ye) 大類,並將房地產(chan) 業(ye) 細分為(wei) 中類行業(ye) 。這些門類包括:交通運輸、倉(cang) 儲(chu) 和郵政業(ye) ;信息傳(chuan) 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ye) ;批發和零售業(ye) ;住宿和餐飲業(ye) ;金融業(ye) ;房地產(chan) 業(ye)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ye) ;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e) 。

    2.1.2 年度GDP初步核實和最終核實行業(ye) 分類

    年度GDP初步核實和最終核實行業(ye) 分類,沿用年度GDP初步核算的三級分類,並在第三級分類中,將農(nong) 業(ye) 、工業(ye) 、建築業(ye) 細化出行業(ye) 大類;將第三產(chan) 業(ye) 中所有門類細化為(wei) 行業(ye) 大類。

    2.2 資料來源

    年度GDP初步核算采用季度GDP核算方法及資料來源,詳見“2012年1-3季度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GDP)情況”,此處僅(jin) 介紹年度GDP初步核實和最終核實的資料來源情況。

    一是國家統計局調查資料。它是國家統計局係統調查獲得的各種年報資料,包括:農(nong) 林牧漁業(ye) 、工業(ye) 、建築業(ye) 、批發和零售業(ye) 、住宿和餐飲業(ye) 、房地產(chan) 業(ye) 等行業(ye) 統計調查年報資料,住戶調查資料,人口與(yu) 勞動工資統計年報資料,以及服務業(ye) 抽樣調查資料等。

    二是部門年度財務資料。它是國家統計局統一製定、有關(guan) 行政管理部門和部分國有企業(ye) 負責組織實施的本行業(ye) 年度財務決(jue) 算資料,如鐵道部、衛生部、化工集團公司匯總的所屬企業(ye) 或事業(ye) 單位年度財務資料等。

    三是財政決(jue) 算資料。它是財政部編製的財政收支決(jue) 算資料,以及中央部門所屬的行政事業(ye) 單位收支決(jue) 算資料等。

    四是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記錄資料。主要包括: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保監會(hui) 、證監會(hui) 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guan) 數據,例如中國人民銀行的機構本外幣信貸收支資料、國家稅務總局分行業(ye) 的稅收資料等。

    2.3 核算方法

    年度GDP初步核算方法采用季度GDP核算方法(詳見 “2012年1-3季度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GDP)情況”)。以下介紹年度GDP初步核實和最終核實方法。

    2.3.1現價(jia) 核算方法

    農(nong) 業(ye) 、林業(ye) 、畜牧業(ye) 、漁業(ye) 四個(ge) 行業(ye) 采用生產(chan) 法計算,其餘(yu) 行業(ye) 增加值采用收入法計算。

    2.3.2 不變價(jia) 核算方法

    分行業(ye) 不變價(jia) 增加值采用固定基期方法計算,目前每5年更換一次基期,現在的基期是2010年。

    年度不變價(jia) GDP核算主要采用價(jia) 格指數縮減法和物量指數外推法。

    (1)價(jia) 格指數縮減法

    利用相關(guan) 價(jia) 格指數直接縮減現價(jia) 增加值,計算不變價(jia) 增加值,計算公式為(wei) :

    某行業(ye) 不變價(jia) 增加值="該行業(ye) 現價(jia) 增加值÷該行業(ye) 價(jia) 格指數

    (2)物量指數外推法

    物量指數外推法就是利用相關(guan) 物量指標的增長速度推算不變價(jia) 增加值的增長速度,然後用上年不變價(jia) 增加值乘以推算出的不變價(jia) 增加值增長速度得出該行業(ye) 當期不變價(jia) 增加值,計算公式為(wei) :

    某行業(ye) 不變價(jia) 增加值=該行業(ye) 上年不變價(jia) 增加值 ×(1+該行業(ye) 不變價(jia) 增加值增長速度)

    其中,不變價(jia) 增加值增長速度根據本年相關(guan) 物量指標(如運輸周轉量、從(cong) 業(ye) 人員等)增長速度測算確定。

    3.年度GDP數據修訂

    3.1 修訂的必要性

    年度GDP初步核算數時效性很強,一般在年後20天左右公布。這時,由於(yu) 大量的年度財務資料在時間上滿足不了年度GDP核算的要求,核算年度GDP初步數所依據的基礎資料都是月度資料和季度資料,據此核算出來的年度GDP數據有很大的推算成分。之後,隨著基礎資料不斷增加,特別是年度財務資料陸續報送,按照各國的通行做法,應當根據更加全麵、可靠的基礎資料適時修訂GDP數據。

    3.2 修訂程序[1]

    按照國家統計局《關(guan) 於(yu) 我國GDP核算和數據發布製度的改革》(國統字【2003】70號)文件規定,中國年度GDP核算分為(wei) 初步核算、初步核實和最終核實三個(ge) 步驟。初步核實是對初步核算數據的修訂,最終核實是對初步核實數據的修訂。在開展全國經濟普查,發現對GDP數據有較大影響的新的基礎資料,或計算方法及分類標準發生變化後,也要對年度GDP曆史數據進行修訂。

    4.年度GDP數據質量評估

    4.1 對基礎數據的評估

    對於(yu) GDP核算所使用的各專(zhuan) 業(ye) 統計數據和行政記錄數據,有關(guan) 部門都會(hui) 對其質量進行檢驗,確保數據合理反映經濟發展實際情況。當GDP核算部門得到這些基礎數據後,會(hui) 再次對數據的完整性、可比性和準確性進行檢驗,確保這些數據符合GDP核算的概念和要求。

    4.2 對核算方法的評估

    在GDP核算中,GDP核算部門會(hui) 根據不斷發展的中國經濟實際情況,依據不斷完善的國民經濟核算國際標準,對中國年度GDP核算方法進行修訂,以確保核算方法的合理性。

    4.3 對核算結果的評估

    在核算出年度GDP數據後,要對GDP及其分項數據、GDP與(yu) 其他核算數據、GDP與(yu) 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統計數據和部門統計數據的協調性進行檢驗,保證GDP數據和其他主要相關(guan) 數據的相互協調和匹配。

    4.4 數據的可比性

    4.4.1 國際可比性

    由於(yu) 《中國國民經濟核算體(ti) 係(2002)》采納了聯合國1993年《國民經濟核算體(ti) 係》(SNA)的基本核算原則、內(nei) 容和方法,因而中國年度GDP數據具有國際可比性。

    4.4.2 時間序列可比性

    在開展全國性的普查或計算方法及分類標準發生變化後,不僅(jin) 重新核算當年GDP數據,而且還對GDP曆史數據進行修訂。因此所公布的1952年以來的年度GDP數據時間序列具有可比性。

    5.年度GDP數據發布

    5.1 發布時間

    年度GDP初步核算數一般於(yu) 年後20天左右發布;年度GDP初步核實數在次年9月底發布;年度GDP最終核實數在隔年的1月份發布。

    5.2 發布方式

    年度GDP初步核算數在年度統計新聞發布會(hui) 、國家統計局網站()、《中國經濟景氣月報》上公布;年度GDP初步核實數和最終核實數在國家統計局網站(www.stats.gov.cn)上以國家統計局公告的形式發布;同時,年度GDP初步核實數還在次年的《中國統計年鑒》上公布,年度GDP最終核實數在隔年的《中國統計摘要》和《中國統計年鑒》上公布;國家統計數據庫(https://219.235.129.58)將同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