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GDP)核算程序,國家統計局根據2011年有關(guan) 統計年報和部門會(hui) 計、財政決(jue) 算資料,在初步核實的基礎上,對2011年GDP數據進行了最終核實。結果如下:
2011年GDP現價(jia) 總量為(wei) 473104億(yi) 元,比初步核實數增加了222億(yi) 元,按不變價(jia) 格計算,比上年增長9.3%,與(yu) 初步核實數相同(詳見下表)。
2011 年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最終核實數
|
行業(ye) |
現價(jia) 總量(億(yi) 元) |
不變價(jia) 增速(%) |
構成(%) |
|
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GDP) |
473104 |
9.3 |
100.0 |
|
第一產(chan) 業(ye) |
47486 |
4.3 |
10.0 |
|
第二產(chan) 業(ye) |
220413 |
10.3 |
46.6 |
|
工業(ye) |
188470 |
10.4 |
39.9 |
|
31943 |
9.7 |
6.7 | |
|
第三產(chan) 業(ye) |
205205 |
9.4 |
43.4 |
|
交通運輸、倉(cang) 儲(chu) 和郵政業(ye) |
22433 |
9.9 |
4.7 |
|
批發和 |
43445 |
12.6 |
9.2 |
|
住宿和餐飲業(ye) |
9173 |
6.6 |
1.9 |
|
金融業(ye) |
24958 |
7.2 |
5.3 |
|
房地產(chan) 業(ye) |
26784 |
6.7 |
5.7 |
|
其他服務業(ye) |
78412 |
9.5 |
16.6 |
國家統計局
2013年1月7日
附件:
中國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年度核算說明
1.年度GDP核算概況
1.1 基本概念
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GDP),是一個(ge) 國家(或地區)所有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nei) 生產(chan) 活動的最終成果。GDP是國民經濟核算的核心指標,也是衡量一個(ge) 國家或地區經濟狀況和發展水平的重要指標。
GDP核算有三種方法,即生產(chan) 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種方法從(cong) 不同的角度反映國民經濟生產(chan) 活動成果。生產(chan) 法是從(cong) 生產(chan) 的角度衡量常住單位在核算期內(nei) 新創造價(jia) 值的一種方法,即從(cong) 國民經濟各個(ge) 部門在核算期內(nei) 生產(chan) 的總產(chan) 品價(jia) 值中,扣除生產(chan) 過程中投入的中間產(chan) 品價(jia) 值,得到增加值。核算公式為(wei) :增加值="總產(chan) 出-中間投入。收入法是從(cong) 生產(chan) 過程創造收入的角度,根據生產(chan) 要素在生產(chan) 過程中應得的收入份額反映最終成果的一種核算方法。按照這種核算方法,增加值由勞動者報酬、生產(chan) 稅淨額、固定資產(chan) 折舊和營業(ye) 盈餘(yu) 四部分相加得到。支出法是從(cong) 最終使用的角度衡量核算期內(nei) 產(chan) 品和服務的最終去向,包括最終消費支出、資本形成總額和貨物與(yu) 服務淨出口三個(ge) 部分。
1.2 核算範圍
1.2.1生產(chan) 範圍
GDP核算的生產(chan) 範圍包括以下三個(ge) 部分:第一,生產(chan) 者提供或準備提供給其他單位的貨物和服務的生產(chan) ;第二,生產(chan) 者用於(yu) 自身最終消費或資本形成的所有貨物的自給性生產(chan) ;第三,自有住房擁有者為(wei) 自己最終消費提供的自有住房服務,以及付酬的自給性家庭服務生產(chan) 。生產(chan) 範圍不包括不支付報酬的自給性家庭服務、沒有單位控製的自然活動,如野生的、未經培育的森林、野果或野漿果的自然生長,公海中魚類數量的自然增長等。
1.2.2 地域範圍
GDP核算範圍原則上包含了位於(yu) 中國經濟領土範圍內(nei) 具有經濟利益中心的所有常住單位的經濟活動。本報告中的年度GDP數據是由國家統計局負責核算的全國數據,未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省的地區生產(chan) 總值數據。
1.3 核算單位
GDP核算主要以法人單位作為(wei) 核算單位,在核算中依據法人單位從(cong) 事的主要活動將其劃分到不同的行業(ye) ,分別計算各個(ge) 行業(ye) 的增加值,再將各行業(ye) 增加值匯總得到GDP。
1.4 核算步驟
按照GDP核算時效性的要求,中國年度GDP要進行三次核算,第一次為(wei) “GDP初步核算”;第二次為(wei) “GDP初步核實”;第三次為(wei) “GDP最終核實”,每一次核算結果都會(hui) 有所變化。
1.4.1 初步核算
由於(yu) 我國季度GDP核算采用累計核算的方式,所以1-4季度的GDP初步核算即為(wei) 年度GDP初步核算。年度GDP初步核算在1月20日之前完成。年度GDP初步核算采用季度GDP核算方法得到(詳見“2012年1-3季度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GDP)情況”)。
1.4.2 初步核實
年度GDP初步核實在次年9月底之前完成。之所以做年度GDP初步核實是因為(wei) 取得了更加全麵、可靠的基礎資料,這些資料包括國家統計局專(zhuan) 業(ye) 統計年報資料、部分行業(ye) 的年度財務資料等。利用這些資料可采用生產(chan) 法或收入法分行業(ye) 核算其增加值。
1.4.3 最終核實
年度GDP最終核實在隔年1月份完成。之所以做年度GDP最終核實是因為(wei) 在年度GDP初步核實之後,又取得了一些新的基礎資料,主要包括:財政決(jue) 算資料和部分行業(ye) 的年度財務資料。與(yu) 年度GDP初步核算類似,利用這些資料可采用生產(chan) 法或收入法分行業(ye) 核算其增加值。
1.5 法律依據和製度規定
GDP核算嚴(yan) 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目前,中國GDP是按照《中國國民經濟核算體(ti) 係(2002)》(CSNA)的要求進行核算的,該體(ti) 係采納了聯合國1993年《國民經濟核算體(ti) 係》(SNA)的基本核算原則、內(nei) 容和方法。
1.6 保密性
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一章第九條的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e) 秘密和個(ge) 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國民經濟核算人員在進行GDP核算時對所使用的未經公開的專(zhuan) 業(ye) 統計數據和行政記錄數據嚴(yan) 格保密,在GDP核算數據發布前對當期GDP數據也嚴(yan) 格保密。
1.7 用戶需求
年度GDP數據的國內(nei) 用戶主要是政府部門、研究機構、大學、行業(ye) 協會(hui) 、媒體(ti) 以及社會(hui) 公眾(zhong) 。此外,國家統計局定期向聯合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經濟合作與(yu) 發展組織、亞(ya) 洲開發等國際組織提供中國年度GDP數據。
2.年度GDP核算方法
2.1 分類體(ti) 係
參照《國民經濟行業(ye) 分類》(GB/T 4754-2002)和資料來源及實際應用情況, GDP核算的行業(ye) 劃分采用三級分類。第一級分類直接采用國家統計局2003年製定的《三次產(chan) 業(ye) 劃分規定》,分為(wei) 第一產(chan) 業(ye) 、第二產(chan) 業(ye) 和第三產(chan) 業(ye) ,但在第三產(chan) 業(ye) 中剔除國際組織部分。第二級分類基本上采用國民經濟行業(ye) 分類中的門類,但將、、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chan) 供應業(ye) 三個(ge) 門類行業(ye) 歸為(wei) 工業(ye) 。第三級分類在第二級分類的基本上,細化出行業(ye) 大類。
年度GDP核算的行業(ye) 分類包括兩(liang) 類:第一類是年度GDP初步核算的行業(ye) 分類。由於(yu) 年度GDP初步核算利用季度GDP核算方法,其分類也與(yu) 季度GDP核算分類相同;第二類是年度GDP初步核實和最終核實的行業(ye) 分類,是在季度GDP核算分類基礎上進行細化。年度GDP初步核算行業(ye) 分類與(yu) 年度GDP初步核實和最終核實行業(ye) 分類的差別,主要是對第三級分類的細化程度不同。
2.1.1 年度GDP初步核算行業(ye) 分類
在年度GDP初步核算中,將第三產(chan) 業(ye) 中國民經濟行業(ye) 分類中的一部分門類細化為(wei) 行業(ye) 大類,並將房地產(chan) 業(ye) 細分為(wei) 中類行業(ye) 。這些門類包括:交通運輸、倉(cang) 儲(chu) 和郵政業(ye) ;信息傳(chuan) 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ye) ;批發和零售業(ye) ;住宿和餐飲業(ye) ;金融業(ye) ;房地產(chan) 業(ye)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ye) ;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e) 。
2.1.2 年度GDP初步核實和最終核實行業(ye) 分類
年度GDP初步核實和最終核實行業(ye) 分類,沿用年度GDP初步核算的三級分類,並在第三級分類中,將農(nong) 業(ye) 、工業(ye) 、建築業(ye) 細化出行業(ye) 大類;將第三產(chan) 業(ye) 中所有門類細化為(wei) 行業(ye) 大類。
2.2 資料來源
年度GDP初步核算采用季度GDP核算方法及資料來源,詳見“2012年1-3季度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GDP)情況”,此處僅(jin) 介紹年度GDP初步核實和最終核實的資料來源情況。
一是國家統計局調查資料。它是國家統計局係統調查獲得的各種年報資料,包括:農(nong) 林牧漁業(ye) 、工業(ye) 、建築業(ye) 、批發和零售業(ye) 、住宿和餐飲業(ye) 、房地產(chan) 業(ye) 等行業(ye) 統計調查年報資料,住戶調查資料,人口與(yu) 勞動工資統計年報資料,以及服務業(ye) 抽樣調查資料等。
二是部門年度財務資料。它是國家統計局統一製定、有關(guan) 行政管理部門和部分國有企業(ye) 負責組織實施的本行業(ye) 年度財務決(jue) 算資料,如鐵道部、衛生部、化工集團公司匯總的所屬企業(ye) 或事業(ye) 單位年度財務資料等。
三是財政決(jue) 算資料。它是財政部編製的財政收支決(jue) 算資料,以及中央部門所屬的行政事業(ye) 單位收支決(jue) 算資料等。
四是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記錄資料。主要包括: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保監會(hui) 、證監會(hui) 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guan) 數據,例如中國人民銀行的機構本外幣信貸收支資料、國家稅務總局分行業(ye) 的稅收資料等。
2.3 核算方法
年度GDP初步核算方法采用季度GDP核算方法(詳見 “2012年1-3季度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GDP)情況”)。以下介紹年度GDP初步核實和最終核實方法。
2.3.1現價(jia) 核算方法
農(nong) 業(ye) 、林業(ye) 、畜牧業(ye) 、漁業(ye) 四個(ge) 行業(ye) 采用生產(chan) 法計算,其餘(yu) 行業(ye) 增加值采用收入法計算。
2.3.2 不變價(jia) 核算方法
分行業(ye) 不變價(jia) 增加值采用固定基期方法計算,目前每5年更換一次基期,現在的基期是2010年。
年度不變價(jia) GDP核算主要采用價(jia) 格指數縮減法和物量指數外推法。
(1)價(jia) 格指數縮減法
利用相關(guan) 價(jia) 格指數直接縮減現價(jia) 增加值,計算不變價(jia) 增加值,計算公式為(wei) :
某行業(ye) 不變價(jia) 增加值="該行業(ye) 現價(jia) 增加值÷該行業(ye) 價(jia) 格指數
(2)物量指數外推法
物量指數外推法就是利用相關(guan) 物量指標的增長速度推算不變價(jia) 增加值的增長速度,然後用上年不變價(jia) 增加值乘以推算出的不變價(jia) 增加值增長速度得出該行業(ye) 當期不變價(jia) 增加值,計算公式為(wei) :
某行業(ye) 不變價(jia) 增加值=該行業(ye) 上年不變價(jia) 增加值 ×(1+該行業(ye) 不變價(jia) 增加值增長速度)
其中,不變價(jia) 增加值增長速度根據本年相關(guan) 物量指標(如運輸周轉量、從(cong) 業(ye) 人員等)增長速度測算確定。
3.年度GDP數據修訂
3.1 修訂的必要性
年度GDP初步核算數時效性很強,一般在年後20天左右公布。這時,由於(yu) 大量的年度財務資料在時間上滿足不了年度GDP核算的要求,核算年度GDP初步數所依據的基礎資料都是月度資料和季度資料,據此核算出來的年度GDP數據有很大的推算成分。之後,隨著基礎資料不斷增加,特別是年度財務資料陸續報送,按照各國的通行做法,應當根據更加全麵、可靠的基礎資料適時修訂GDP數據。
3.2 修訂程序[1]
按照國家統計局《關(guan) 於(yu) 我國GDP核算和數據發布製度的改革》(國統字【2003】70號)文件規定,中國年度GDP核算分為(wei) 初步核算、初步核實和最終核實三個(ge) 步驟。初步核實是對初步核算數據的修訂,最終核實是對初步核實數據的修訂。在開展全國經濟普查,發現對GDP數據有較大影響的新的基礎資料,或計算方法及分類標準發生變化後,也要對年度GDP曆史數據進行修訂。
4.年度GDP數據質量評估
4.1 對基礎數據的評估
對於(yu) GDP核算所使用的各專(zhuan) 業(ye) 統計數據和行政記錄數據,有關(guan) 部門都會(hui) 對其質量進行檢驗,確保數據合理反映經濟發展實際情況。當GDP核算部門得到這些基礎數據後,會(hui) 再次對數據的完整性、可比性和準確性進行檢驗,確保這些數據符合GDP核算的概念和要求。
4.2 對核算方法的評估
在GDP核算中,GDP核算部門會(hui) 根據不斷發展的中國經濟實際情況,依據不斷完善的國民經濟核算國際標準,對中國年度GDP核算方法進行修訂,以確保核算方法的合理性。
4.3 對核算結果的評估
在核算出年度GDP數據後,要對GDP及其分項數據、GDP與(yu) 其他核算數據、GDP與(yu) 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統計數據和部門統計數據的協調性進行檢驗,保證GDP數據和其他主要相關(guan) 數據的相互協調和匹配。
4.4 數據的可比性
4.4.1 國際可比性
由於(yu) 《中國國民經濟核算體(ti) 係(2002)》采納了聯合國1993年《國民經濟核算體(ti) 係》(SNA)的基本核算原則、內(nei) 容和方法,因而中國年度GDP數據具有國際可比性。
4.4.2 時間序列可比性
在開展全國性的普查或計算方法及分類標準發生變化後,不僅(jin) 重新核算當年GDP數據,而且還對GDP曆史數據進行修訂。因此所公布的1952年以來的年度GDP數據時間序列具有可比性。
5.年度GDP數據發布
5.1 發布時間
年度GDP初步核算數一般於(yu) 年後20天左右發布;年度GDP初步核實數在次年9月底發布;年度GDP最終核實數在隔年的1月份發布。
5.2 發布方式
年度GDP初步核算數在年度統計新聞發布會(hui) 、國家統計局網站()、《中國經濟景氣月報》上公布;年度GDP初步核實數和最終核實數在國家統計局網站(www.stats.gov.cn)上以國家統計局公告的形式發布;同時,年度GDP初步核實數還在次年的《中國統計年鑒》上公布,年度GDP最終核實數在隔年的《中國統計摘要》和《中國統計年鑒》上公布;國家統計數據庫(https://219.235.129.58)將同步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