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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商標法的決定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商標法將根據這一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這次對商標法的修改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麵:一是增加關於商標審查時限的規定;二是完善商標注冊異議製度;三是厘清馳名商標保護製度;四是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五是規範商標申請和使用行為,禁止搶注他人商標,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六是規範商標代理活動。
  
  現行商標法於1982年製定,此後於1993年和2001年進行了兩次修改。近年來,我國商標注冊量劇增,現行商標法一些內容出現了不適應實踐需要的情況:商標注冊程序比較繁瑣,商標確權時間過長;馳名商標製度在實踐中出現偏差;惡意搶注商標情況比較常見,商標代理活動不夠規範,商標領域的不正當競爭現象比較嚴重;商標侵權尚未得到有效遏製,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有待加強等。
  
  2012年12月、2013年6月和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對商標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三次審議,其間還廣泛征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