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稅製、公平稅負,經國務院批準,自7月1日起,將6%和4%的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整為3%。具體事項包括:《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中“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和第三條“依照6%征收率”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
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四)項“依照4%征收率”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中“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和第三條“依照6%征收率”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
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四)項“依照4%征收率”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