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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環保法正式施行

  新環保法於2015年1月1日施行,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在環境保護基本理念、公眾參與、法律責任等方麵都作出了重要修改。
  
  新環保法實行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製度。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
  
  新環保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汙染物,收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