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5年第19號
關(guan) 於(yu) 發布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紡織染整工業(ye) 水汙染物排放標準》(GB 4287-2012)修改單的公告
為(wei) 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防治汙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人體(ti) 健康,完善國家環保標準體(ti) 係,我部決(jue) 定對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紡織染整工業(ye) 水汙染物排放標準》(GB 4287-2012)進行修改完善,製定了標準修改單,並由我部與(yu)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
該標準修改單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此公告業(ye) 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田世宏會(hui) 簽)
附件:《紡織染整工業(ye) 水汙染物排放標準》(GB 4287-2012)修改單
環境保護部
2015年3月27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部環境標準研究所。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5年3月31日印發
附件:
《紡織染整工業(ye) 水汙染物排放標準》(GB4287-2012)修改單
為(wei) 進一步完善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我部決(jue) 定修改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紡織染整工業(ye) 水汙染物排放標準》(GB4287-2012)。修改內(nei) 容如下:
一、將表1、表2和表3的表頭中“間接排放”改為(wei) “間接排放(3)”,同時在三個(ge) 表的表注中增加“(3)廢水進入城鎮汙水處理廠或經由城鎮汙水管線排放,應達到直接排放限值。”
二、將表1和表2中的化學需氧量(CODCr)間接排放限值調整為(wei) “500(4)/200(5)”,五日生化需氧量間接排放限值調整為(wei) “150(4)/50(5)”,同時在兩(liang) 表的表注中增加“(4)適用於(yu) 園區(包括工業(ye) 園區、開發區、工業(ye) 聚集地等)企業(ye) 向能夠對紡織染整廢水進行專(zhuan) 門收集和集中預處理(不與(yu) 其他廢水混合)的園區汙水處理廠排放的情形,集中預處理的出水應滿足(5)所要求的排放限值。”和“(5)適用於(yu) 除(3)和(4)以外的其他間接排放情。”
三、在表1、2、3中增設“總銻”的排放控製要求,直接排放與(yu) 間接排放限值均為(wei) 0.10mg/L,排放監控位置為(wei) “企業(ye) 廢水總排放口”。
四、在“2規範性引用文件”和“表4水汙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中增加2項標準:“水質汞、砷、硒、鉍和銻的測定原子熒光法(HJ694)”“水質65種元素的測定電感耦合等離子體(ti) 質譜法(HJ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