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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取消一批行政許可——海關部分

  取消“常駐機構及非居民長期旅客公私用物品進出境核準 ”
  
  取消審批後,監管內容納入通關環節,在通關時對相關物品進行查驗,防止違禁物品進境,海關總署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1.製定公開進出境物品清單。
  
  2.提供解釋谘詢服務。
  
  3.按照“屬地申報、口岸驗放”模式辦理進出境通關手續。
  
  4.加強後續跟蹤管理。采取固定電話或實地核查等方式進行抽查。5.加大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
  
  取消“獲準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審批 ”
  
  1.製定公開進境安家物品清單。
  
  3.按照“屬地申報、口岸驗放”模式辦理進境通關手續。
  
  4.定居旅客進境機動車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5.加強後續跟蹤管理。采取固定電話或實地核查等方式對進境定居旅客是否存在居留時間不滿兩年再次出境定居的情況進行抽查。
  
  6.加大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
  
  *申請人可以直接辦理通關手續,提交有關材料,無需事前辦理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