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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會首次涉及《反不正當競爭法》 上海首判行業協會不當競爭案

     兩場內容相似的專業展會,一家行業協會的《通知》,在上海引發了一起前後延續近2年之久的訴訟。前些日子,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被告中國食品添加劑生產應用工業協會有不正當競爭行為。
    
     據悉,這是上海首例涉及行業協會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反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同類展會引發爭端
    2005年2月,一場“亞洲食品配料及技術展覽會”(簡稱FIA)正在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舉辦,由於內容涉及食品配料、添加劑及設備等專業領域,普通人鮮有關注。但對負責這一項目的上海博華國際展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博華)的鍾蓓紅來說,每年展會的舉辦都是下一年招展的基礎,一點兒都馬虎不得。
    
     然而,在一派熱烈的氣氛中,她隱隱覺察到些許異樣。“當時有好幾家企業已經現場訂下了參加下一年展會的攤位,可是又都突然提出要求退展。”
   
      追問之下,他們拿出了一紙《通知》並表示,這就是促使他們退展的原因。這份《通知》的抬頭赫然寫著:“中國食品添加劑生產應用工業協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輕工行業分會文件”。
    
     該《通知》對2006年由該協會舉辦的第十屆中國國際食品添加劑和配料展覽會(簡稱FIC)作出了若幹規定,其中第一條提到,“為了避免多頭參展給企業造成時間、人力和財力的浪費,我們優先安排隻參加   FIC2006企業的展位,建議凡報名參加了在相近時間、相同城市舉辦的內容相似的其他展會的單位,不要再申請FIC2006的展位,以滿足其他企業的參展需求”。
    
     “相近時間、相同城市舉辦的內容相似的其他展會”,顯然隻有自己公司的FIA。在鍾蓓紅看來,這一《通知》實質是隱晦地提出,企業想要參加FIC就不能參加FIA。
    
     然而,正因其隱晦,雖然眼看客戶流失,上海博華卻感到有些無能為力。“我們隻能做解釋、勸說的工作,但不到下一年的展會開始,我們也不知道這樣解釋的效果如何。”
    
     協會發文客戶撤展
    
     轉眼2006年的FIA即將開展,正在忙著展會籌備工作的上海博華在2005年底突然得到一條消息:中國食品添加劑生產應用工業協會(以下簡稱中食添協會)又發文了!
   
      這份新文件的衝擊力在於,它直接使用“不擇手段”、“不講規則”、“不講誠信”、“破壞行業發展秩序”等字眼形容上海博華的母公司——歐洲博聞公司,同時它也明確要求“協會會員和參展商從2006年起不再參加FIA的展出活動,對已交了費用並退出FIA的單位,可作適當補償處理。凡是繼續參加FIA的單位,FIC展將不再分給展位”。
    
     就在上海博華上下評判對這份文件該如何應對的時候,他們最不願意看到的結果接踵而至。
    
     2006年1月,江蘇一家甜味劑公司致函稱:“開會在即,我們得到可靠消息,將有許多公司撤出FIA展,這樣勢必會影響到參觀的觀眾減少,所以我公司決定撤出FIA展。”
    
     河北某生物化學公司明確表示:“公司於2005年12月15日收到中食添協(2005)45號函,我們與FIC不僅有展會上的合作,還有行業指導、規範等多種重要業務關係。為此,我司經過慎重考慮,特作出如下決定:退出2006年FIA展會。”
  
     眼看這樣下去局麵可能一發不可收拾,作為FIA展承辦單位的上海博華和歐洲博聞公司決定采取行動。然而麵對一家行業協會內部發文的行為,即便企業認為內容不妥,又能訴諸什麽法律呢?
    
     最終,他們選擇依據旨在“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製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狀告中食添協會。
   
      庭上質疑原告資格
    
     果然,對於被訴不正當競爭,中食添協會在庭審時提出了諸項辯駁意見。
    
     首先,中食添協會質疑原告的起訴資格,他們認為,作為原告的2家公司並非FIA展會的主辦單位,而隻有主辦單位才是展會的權利義務主體並有權就展會引發的糾紛提起訴訟,承辦單位隻是展會具體事務的代理人或被委托人。
    
     同時,他們強調,上海博華以主辦單位的身份招商、招展,采取規避法律的方法從科技部獲取批文,並擅自改變展出類型和內容,直接違反了國家關於展會的相關管理規定,其行為不僅不應受到法律保護還應予以製裁。
   
      法院審理後認為,上海博華和歐洲博聞公司在FIA展會的舉辦中有明確的職責,對展會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因此作為承辦單位的他們與展會有著利害關係,在展會主辦單位明確表示不起訴的情況下,他們有權對因展會引發的糾紛提起訴訟。
    
     至於中食添協會提出原告辦展有違反行政法規的情況,法院認為,這應通過行政途徑解決,並不影響原告就其民事權利受侵害而提起訴訟。在這些“違法”沒有相關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原告在獲得科技部批文後舉辦展會,且展會內容未違反國家強製性規定,其相應的民事權利應當獲得法律的保護。”
   
      協會能否作“經營者”
    
     中食添協會還提出,他們作為行業協會是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不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範的經營者。
    
     顯然,行業協會能否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本案的關鍵。至少在上海,尚無法院判決行業協會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案例。
    
     對此,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該條是從行為的性質和主體的類型兩個角度界定了經營者,即隻要是從事了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活動,不管是法人、其他經濟組織還是個人,都是經營者。
    
     從主體類型來看,法律並沒有將經營者僅限定為企業,企業之外的組織或個人從事了經營活動,也可以成為經營者。結合本案情況,法院認為,中食添協會雖然屬於接受政府委托進行行業管理的全國性行業組織,但從其行為性質來看,它是FIC展會的舉辦單位,從事了展會的有償經營活動,性質上屬於提供營利性服務的經營者。
    
     而從參展內容來看,FIA的內容為食品配料、添加劑、設備等,這幾項與FIC的內容是相同的,因此兩個展會的舉辦單位具備同業競爭關係,其行為均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
    
     終審判決協會敗訴
    
     經過兩次開庭審理,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認為“中食添協會的發文行為和使用‘不擇手段’等貶義文字評價原告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要求中食添協會立即停止上述不正當競爭行為,並在其網站首頁連續48小時刊登聲明,公開消除影響。
    
     中食添協在判決後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不得具有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中食添協會作為與博華公司和歐洲博聞公司具有同業競爭關係的FIC的主辦單位,通過發文等形式限製會員及參展商參加FIA展會,並對歐洲博聞公司的商業信譽進行詆毀,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同時指出,作為行業協會,即便認為FIA展會存在規避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諸多不規範的招商招展行為,也應通過合法途徑予以解決。擅自以協會名義發文,限製會員單位和參展商參加被上訴人展會的做法,違反了組織招商招展必須企業自願的原則,也濫用了行業協會作為管理者的權力。文件中使用“不擇手段”、“不講規則”等貶義文字,足以降低相關公眾對歐洲博聞公司的社會評價,損害了歐洲博聞公司的商業信譽,也構成不正當競爭。
    
     近日,法院終審維持了一審判決。從2006年3月1日法院正式受理該案到作出終審判決,一場綿延近2年的訴訟至此塵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