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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自大陸進口紡織服裝的現行管製政策

來源: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hui) | 發布日期:2005-10-12

      目前,台灣當局對進口大陸產(chan) 紡織服裝共有三種管製辦法:一是不準許從(cong) 大陸進口;二是有條件地準許進口;三是準許進口。

  不準許從(cong) 大陸進口的產(chan) 品共400餘(yu) 項(按稅則號計),主要為(wei) 各類毛紗、棉紗和化纖紗,各類棉布、合纖布、呢絨,以及各類伟德国际英国布等。

  有條件地準許進口的產(chan) 品共200多項,絕大多數為(wei) 各類伟德国际英国和梭織服裝。此類產(chan) 品的進口主要依據台灣當局《廠商申請輸入委托大陸加工之成衣輸入條件》辦理,即自大陸進口的服裝,必須采用台灣產(chan) 麵料或紗線在大陸加工後才能複進口到台灣。具體(ti) 規定包括:隻有用台灣生產(chan) 的布料(包括表布及裏布)或紗線(製成毛衣)委托大陸加工的成衣,才準許辦理進口;進口大陸加工成衣的數量和重量,不得超過台灣出口的成品布料扣減加工損耗後的數量或重量;台灣原出口的布料或紗線不得在大陸進行磨麵、印染或整理,等等。

  準許進口的產(chan) 品共400多項,包括棉、毛、絲(si) 、麻等紡織原料,麻紗布、絲(si) 綢、特種紡織品、工業(ye) 用紡織品、無紡布、地毯、絲(si) 綢服裝、床上用品和毛巾等。從(cong) 準許進口的清單看,多為(wei) 台灣本地競爭(zheng) 力較強的特種布類,以及市場需求不大的絲(si) 綢服裝及衣著附件等。

      近年來,台灣當局對自大陸進口紡織品的管製措施,共有以下三次重要動向:

  1.自2002年2月15日起,放開包括絲(si) 綢服裝、衣著附件、毛巾等在內(nei) 的大陸產(chan) 183項紡織服裝的進口。台灣放開一部分產(chan) 品的進口,對我相關(guan) 產(chan) 品對台出口的增長產(chan) 生了積極影響,尤其對大陸競爭(zheng) 優(you) 勢較強的毛巾等產(chan) 品的促進作用比較明顯。

  2. 2005年6月30日,台灣地區“經濟部”公布,開放一批大陸物品的進口,其中包括27項紡織服裝產(chan) 品(4項紡織品,23項成衣產(chan) 品)。此措施意味著,這23項成衣產(chan) 品可采用大陸產(chan) 麵料在大陸進行加工,而不像以前那樣必須采用台灣產(chan) 麵料才能出口到台灣。

  3. 2005年9月26日,應台灣雲(yun) 林縣毛巾產(chan) 業(ye) 科技發展協會(hui) 的申請,台灣地區“經濟部”發布公告,決(jue) 定對大陸輸台毛巾產(chan) 品發起“16條”特保調查。這是台灣當局首次對大陸產(chan) 品發起“16條”特保調查,也是中國大陸毛巾產(chan) 品自日本毛巾設限調查之後遭遇的第二起限製措施調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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