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國337調查的法律依據337調查是指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hui) (以下簡稱ITC)根據美國《1930年關(guan) 稅法》第337節(簡稱“337條款”),對不公平的進口行為(wei) 進行調查,並采取製裁措施的做法。實踐中,337調查主要針對進口產(chan) 品侵犯美國知識產(chan) 權的行為(wei) 。
如果進口產(chan) 品侵犯了美國有效的知識產(chan) 權,該知識產(chan) 權權利人(無論其是美國企業(ye) 還是外國企業(ye) )可以向ITC提起337調查申請,並要求ITC采取相關(guan) 救濟措施。
337調查的基本框架最初由美國《1922年關(guan) 稅法》第316節確立,後來在《1930年司莫特-郝利關(guan) 稅法》第337節中被進一步明確。經過《1974年貿易法》、《1988年綜合貿易與(yu) 競爭(zheng) 法》以及1994年《烏(wu) 拉圭回合協議法案》等三次修改,337調查的申請門檻被極大降低,美國國內(nei) 企業(ye) 能夠更容易地證明進口產(chan) 品侵犯其知識產(chan) 權。越來越多的美國企業(ye) 開始利用337條款對進口產(chan) 品提起侵權調查。
在實體(ti) 法方麵,337調查主要適用美國《1930年關(guan) 稅法》第337條款的有關(guan) 規定、美國聯邦和各州關(guan) 於(yu) 知識產(chan) 權侵權認定的各種法律以及其他關(guan) 於(yu) 不公平競爭(zheng) 的法律等;在程序法方麵,337調查主要適用包括《聯邦法規匯編》關(guan) 於(yu) ITC調查的有關(guan) 規定、《ITC操作與(yu) 程序規則》、《聯邦證據規則》關(guan) 於(yu) 民事證據的規定、《行政程序法》關(guan) 於(yu) 行政調查的有關(guan) 規定等。
二、337調查的主要程序337案件可以由原告提起或由ITC自行發起,但多數都是由原告提起的。原告提交調查申請應以書(shu) 麵方式提交至ITC秘書(shu) 處。申請書(shu) 的主要內(nei) 容應包括:對涉案知識產(chan) 權的描述;對涉嫌侵權的進口產(chan) 品的描述;涉嫌侵權產(chan) 品的生產(chan) 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相關(guan) 信息;涉案知識產(chan) 權正在進行的其他法院訴訟或知識產(chan) 權程序;國內(nei) 產(chan) 業(ye) 情況及原告在該產(chan) 業(ye) 中的利益;訴訟請求。
ITC收到申請書(shu) 後將進行審查,並在30日內(nei) 決(jue) 定是否立案。如果決(jue) 定立案,ITC將在《聯邦紀事》中登載原告和起訴事項,並向每位被告送達申請書(shu) 和調查通知。立案後,ITC指定一名行政法官主持案件的法庭審理,同時從(cong) 不公平進口調查辦公室指派一名調查律師參加審理。如果ITC決(jue) 定不立案,應當向原告說明理由。
立案後,ITC會(hui) 立即向申請書(shu) 中列名的美國被告以及外國被告所在國駐美國大使館送達申請書(shu) 副本及調查通知。如果申請書(shu) 及調查通知未能由ITC送達,原告可以在行政法官同意的情況下自行送達。
被告應在收到申請書(shu) 之日起20日內(nei) 針對調查通知提交書(shu) 麵答辯意見,決(jue) 定是否應訴。被告在美國境外的,上述期限可以延長10日。
如果原告同時申請了臨(lin) 時救濟措施,被告還必須在收到申請書(shu) 之日起10日內(nei) (較為(wei) 複雜的案件為(wei) 20日)提交對臨(lin) 時救濟措施的答辯意見。被告沒有做出反應的,視為(wei) 缺席(不應訴)。
根據《ITC操作與(yu) 程序規則》,337調查啟動後當事人有權就其申訴或抗辯有關(guan) 的任何非保密問題進行取證,包括:書(shu) 籍、文件或其他有形物是否存在、(如存在)具體(ti) 描述、性質、保管情況、具體(ti) 情況及位置;任何知道可取證事項的人員的身份和位置;合適的救濟措施;被調查方合理的保證金。取證一般包括以下形式:承認要求、質詢、傳(chuan) 票、供詞、進入財產(chan) 和文件提供。取證程序一般會(hui) 持續5個(ge) 月。
在調查啟動6個(ge) 月後,行政法官可以主持召開聽證會(hui) ,全麵聽取雙方當事人的質證和答辯意見。在聽證會(hui) 上,每一方當事人都有權進行詢問、提供證據、反對、動議、辯論等。聽證會(hui) 一般需要1-2周時間。
聽證會(hui) 後,在不遲於(yu) 立案後9個(ge) 月(如果調查目標日期超過15個(ge) 月的,則在調查結束前的4個(ge) 月),行政法官應該向ITC提交對該案的初裁決(jue) 定,說明是否存在違反337條款的行為(wei) ,並對救濟措施提出建議。
初裁做出後,ITC可以應當事人的申請或主動要求對初裁進行複審,並在初裁做出後90日內(nei) 決(jue) 定是否進行複審。ITC的複審決(jue) 定將成為(wei) 最終裁定。一旦ITC做出最終裁定和救濟措施並登載於(yu) 《聯邦紀事》上,則終裁和救濟措施均已生效。終裁發布後,被判侵權的外國產(chan) 品可以保證金方式進口,直至總統審議期結束。
終裁做出後,ITC應將其提交美國總統審議,如美國總統在ITC裁決(jue) 做出後60日內(nei) 未基於(yu) 政策因素予以否決(jue) ,則該裁決(jue) 將成為(wei) 終局裁決(jue) 。實踐中,極少出現美國總統否決(jue) ITC終裁結果的情況。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專(zhuan) 利侵權案件中,當事人可以通過簽訂和解協議解決(jue) 爭(zheng) 議,終止調查。整個(ge) 337調查程序中有3次法定的和解會(hui) 議,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和解協議的內(nei) 容通常包括:被告停止進口、原告放棄對被告的指控、授權被告使用專(zhuan) 利、對侵權事實的認定、對爭(zheng) 議產(chan) 品的銷售時間或區域的規定等。簽訂和解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向行政法官提交一份協議文本供審查。行政法官從(cong) 公共利益角度出發,審查和解協議是否存在反競爭(zheng) 因素以及是否違背公共利益。如果審查結果是否定性的,行政法官可以做出初裁決(jue) 定,依據該協議而結束調查。如前所述,ITC有權最終決(jue) 定是否結束調查。
三、337調查的救濟措施如果ITC經調查認定進口產(chan) 品侵犯了美國的知識產(chan) 權,ITC有權采取救濟措施:(一)有限排除令,即禁止申請書(shu) 中被列名的外國侵權企業(ye) 的侵權產(chan) 品進入美國市場;(二)普遍排除令,即不分來源地禁止所有同類侵權產(chan) 品進入美國市場;(三)停止令:要求侵權企業(ye) 停止侵權行為(wei) ,包括停止侵權產(chan) 品在美國市場上的銷售、庫存、宣傳(chuan) 、廣告等行為(wei) 。任何違反停止令的企業(ye) 將會(hui) 被處以每天十萬(wan) 美元的罰款,或等同所涉商品當日銷售額兩(liang) 倍的罰款,兩(liang) 者中取高者。
(四)沒收令:如果ITC曾就某一產(chan) 品發布過排除令,而有關(guan) 企業(ye) 試圖再次將其出口到美國市場,則ITC可發布沒收令。根據該沒收令,美國海關(guan) 可以沒收所有試圖出口到美國的侵權產(chan) 品。
救濟措施沒有確定的有效期,除非ITC認為(wei) 侵權情形已不存在,否則排除令和停止令可在涉案知識產(chan) 權有效期內(nei) 一直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