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會(hui) 直通車
歐盟對華紡織品設限
幾類受REACH法規監管的紡織產(chan) 品
紡織工業(ye) 屬於(yu) 化工行業(ye) 的下遊產(chan) 業(ye) 。紡織紗線、麵料的染整過程中會(hui) 使用到各種含有化學成分的染料、助劑、整理劑等。這些紗線、麵料和由其製成的紡織製品和服裝中不可避免地含有一些化學物質。這些化學物質就是REACH法規所監管的“物品中的化學物質”。
REACH法規將直接影響我國對歐出口創匯。目前盡管我國直接出口到歐盟的染料量不是很大,但是使用染化料、助劑等化學品加工的紡織品服裝出口到歐盟的量卻比較可觀,占紡織品服裝總出口的10%以上。
REACH法規的檢測項目之多和費用之高將影響出口企業(ye) 訂單。目前印染布測試的項目就多達10多項,進口商甚至因其中一項檢驗不合格而拒收全批訂貨。
中國紡織工業(ye) 協會(hui) 負責人表示,依照REACH法規,以下幾類紡織品服裝需要就其所含化學物質接受監管:
1.含有可能“釋放”出來的化學物質的紡織品和服裝REACH法規規定,按照正常、合理的預期,如果物品中的化學物質可能從(cong) 物品中“釋放”出來,且每個(ge) 生產(chan) 商或進口商每年生產(chan) 或進口的物品中含有該化學物質的重量超過1噸,則生產(chan) 商或進口商必須向主管機構提交規定材料,對該化學物質進行注冊(ce) 。紡織品服裝中所含的化學物質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則生產(chan) 商或進口商需要進行注冊(ce) 。
2.含有高度受關(guan) 注化學物質的紡織品服裝高度受關(guan) 注化學物質指的是一些對於(yu) 人體(ti) 健康和自然環境具有較高危險性的物質。按照REACH法規,這類物質包括致癌物質、誘導性有機體(ti) 突變物質、對生殖有毒的物質(以上三類總稱CMR);持久留存的、生物積聚性的有毒物質(PBT);高度持久留存的、高度生物積聚性的物質(PvB);以及其他有科學證據證明與(yu) 上述物質具有相同危險性,威脅人類健康和自然環境的物質。
REACH法規規定,所有高度受關(guan) 注物質的生產(chan) 、進口和在市場上出現必須經過主管機關(guan) 許可,且隻能用於(yu) 被許可的用途。同時,如果每個(ge) 生產(chan) 商或進口商每年生產(chan) 或進口的物品中含有這類化學物質的重量超過1噸,且該化學物質在物品中的重量比重超過0.1%,則生產(chan) 商或進口商必須向主管機構提交規定材料進行告知。但如果按照正常、合理的預期,該物質被排除直接暴露於(yu) 人和環境的可能性,則可以豁免告知義(yi) 務,僅(jin) 提供適當的說明即可。告知是一種比較簡單略的注冊(ce) 方法,所需要提供的材料比進行注冊(ce) 稍顯簡單。
按照這些規定,如果生產(chan) 或進口含有高度受關(guan) 注化學物質的紡織品服裝,進口商首先必須申請許可這些物質用於(yu) 紡織染整工藝,且經其處理的紡織品服裝可以在歐盟生產(chan) 或進口到歐盟並銷售。如果紡織品服裝中所含高度受關(guan) 注物質符合上述重量和比重要求,生產(chan) 商和進口商還必須提供規定材料進行告知。
另外,REACH法規規定,如果下遊製成品中使用的物質是由經過許可的公司生產(chan) 或進口的,且用於(yu) 已被許可的用途,則下遊製成品生產(chan) 商或進口商隻需要通知主管機關(guan) 他們(men) 正在使用這種物質就可以了。因此,如果染化料的生產(chan) 商或進口商如果已經被許可生產(chan) 、銷售這些染化料,且這些染化料被許可用於(yu) 紡織染整工藝,則使用這些生產(chan) 商和進口商提供的染化料加工的紡織品、服裝隻要直接進行告知就可以生產(chan) 、進口和銷售。
3.含有受限製物質的紡織品服裝
REACH法規第17個(ge) 附件中列出了到目前為(wei) 止生產(chan) 、進口、使用和銷售需要受到限製的化學物質,並列明了受到限製的用途,以及可以生產(chan) 、進口、使用和消費的條件。主管機關(guan) 會(hui) 根據需要不斷修改這一名單。
按照這一規定,如果生產(chan) 和進口含有受限製物質的紡織品服裝,則生產(chan) 商、進口商必須確定這些物質符合法規的要求,可以用於(yu) 紡織染整工藝,且經其處理的紡織品服裝可以在歐盟生產(chan) 或進口到歐盟並銷售。否則,產(chan) 品無法進入歐盟市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