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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對華紡織品設限
紡織服裝企業(ye) 如何應對REACH法規
雖然REACH法規將與(yu) 6月1日正式生效,但從(cong) 法規生效到所有化學物質注冊(ce) 完成有相當長的一段過程,時間為(wei) 11年。因此,REACH法規的影響不是馬上就會(hui) 發生的。企業(ye) 還有時間可以充分了解REACH法規,並采取相應的措施。
對於(yu) 我國輸歐紡織服裝企業(ye) 來說,首要的工作是先簡單了解REACH法規,弄清本企業(ye) 出口是否會(hui) 受到REACH法規影響。如果認為(wei) 可能受到影響,應詳細了解REACH法規相關(guan) 規定,並開始如下工作:
1、了解相關(guan) 技術指標
企業(ye) 應通過上遊企業(ye) 了解自己使用的染化料的成份,並充分了解本企業(ye) 產(chan) 品的相關(guan) 技術指標,明確自己所生產(chan) 的紡織品、服裝中是否含有可能“釋放”出來的化學成份,該成份在每件產(chan) 品中含量有多少;參照REACH法規附件十四(將於(yu) 2009年6月發布),明確產(chan) 品中是否含有高度受關(guan) 注物質,該物質在每件產(chan) 品中含量有多少,所占重量比重有多少;參照附件十七,明確產(chan) 品中是否含有受限製物質,按照REACH法規該物質是否可以用於(yu) 紡織品、服裝,是否可以進口至歐盟並銷售。
2、嚐試替代受監管化學物質
如果產(chan) 品中含有不能用於(yu) 紡織品、服裝的受限製物質,則企業(ye) 必須尋找其他不受限製或符合限製條件的物質替代原有物質。如果無法替代,則這部分產(chan) 品隻能放棄對歐盟出口。如產(chan) 品中含有高度受關(guan) 注物質,企業(ye) 也應盡量尋找替代產(chan) 品,爭(zheng) 取隻進行注冊(ce) ,以避免許可申請程序和許可不被批準代來的麻煩。產(chan) 品中如含有可能“釋放”出來的物質,企業(ye) 也應嚐試尋找無需注冊(ce) 的替代產(chan) 品,盡量減少出口障礙。在這個(ge) 過程中,紡織服裝企業(ye) 需要與(yu) 染化料生產(chan) 企業(ye) 充分溝通,了解相關(guan) 技術指標,如現有物質無法替代,要盡早開始下一步的工作。
3、了解上遊染化料企業(ye) 是否準備在歐盟注冊(ce) 或申請許可
如產(chan) 品中含有高度受關(guan) 注物質,紡織服裝企業(ye) 應向上遊染化料生產(chan) 企業(ye) (包口國內(nei) 和國外企業(ye) )了解其是否向歐盟出口或在歐盟生產(chan) ,及該公司是否準備在歐盟申請許可。應盡量使用準備申請許可的染化料生產(chan) 企業(ye) 生產(chan) 的擬申請許可產(chan) 品。這樣,可以免去本企業(ye) 的許可程序,隻進行告知。
4、估算出口產(chan) 品中受監管物質的含量,評估完成注冊(ce) 、許可的可能性
REACH法規對生產(chan) 、進口不同重量的化學物質有不同的注冊(ce) 要求(以1噸、10噸、100噸、1000噸分級)和不同的時間段安排。因此,如出口受監管的產(chan) 品,企業(ye) 應根據出口數量和相關(guan) 技術指標估算出口產(chan) 品中所含各類物質的重量有多少,重量比重占多少,以明確應按照什麽(me) 要求、在什麽(me) 時間以前完成注冊(ce) 。參考企業(ye) 經濟和技術實力,評估企業(ye) 是否可能在規定時間內(nei) 提供規定材料,完成注冊(ce) 和許可。
按照REACH法規,有些符合條件的化學物質某些注冊(ce) 信息可以共享,後進行注冊(ce) 的企業(ye) 隻要向先注冊(ce) 的企業(ye) 支付知識產(chan) 權費用即可使用這部分信息。企業(ye) 在評估完成注冊(ce) 、許可程序的可能性及進行成本評估時,可適當了解歐盟同類產(chan) 品生產(chan) 企業(ye) 情況,考慮是否可能取得共享信息,降低注冊(ce) 難度和成本。
5、評估成本,選擇是否繼續出口及選擇進行注冊(ce) 、許可的方式
企業(ye) 應進行成本和利益評估,決(jue) 定是否要就某些產(chan) 品放棄歐盟市場。如果決(jue) 定接受REACH法規監管,應進一步評估成本,選擇自己到歐盟成立企業(ye) ,或選擇委托歐盟境內(nei) 的企業(ye) 代為(wei) 注冊(ce) 和申請許可。如果選擇委托代理,應訂立合同,有效保護本企業(ye) 利益。
一般來說,對於(yu) 對歐盟出口量較大、經濟實力較強的企業(ye) ,建議自己到歐盟成立企業(ye) 進行注冊(ce) 和許可,盡量避免其他方法帶來的法律風險。中、小企業(ye) 如在歐盟有大型進口商,可選擇委托對方代理。另外,國內(nei) 有專(zhuan) 家建議我國紡織服裝企業(ye) 采取“縱向聯合”的方式(參見《中國紡織報》,2007年5月14日,第6版。),即與(yu) 上遊染化料生產(chan) 企業(ye) 聯合成立企業(ye) ,或以一個(ge) 企業(ye) 的名義(yi) 注冊(ce) 同一種物質,企業(ye) 之間分擔成本。理論上,這個(ge) 方法是可行的。但這種方式對權利、義(yi) 務關(guan) 係的明確程度要求很高,企業(ye) 在嚐試這種方法時應谘詢律師。
在完成上述幾個(ge) 方麵的工作後,企業(ye) 應該著手準備材料,進行必要的檢測和評估,積極準備注冊(ce) 和申請許可。在整個(ge) 過程中,企業(ye) 應與(yu) 上遊染化料供應商保持良好的關(guan) 係,以便於(yu) 取得相關(guan) 資料。
對於(yu) 我國輸歐紡織服裝企業(ye) 來說,首要的工作是先簡單了解REACH法規,弄清本企業(ye) 出口是否會(hui) 受到REACH法規影響。如果認為(wei) 可能受到影響,應詳細了解REACH法規相關(guan) 規定,並開始如下工作:
1、了解相關(guan) 技術指標
企業(ye) 應通過上遊企業(ye) 了解自己使用的染化料的成份,並充分了解本企業(ye) 產(chan) 品的相關(guan) 技術指標,明確自己所生產(chan) 的紡織品、服裝中是否含有可能“釋放”出來的化學成份,該成份在每件產(chan) 品中含量有多少;參照REACH法規附件十四(將於(yu) 2009年6月發布),明確產(chan) 品中是否含有高度受關(guan) 注物質,該物質在每件產(chan) 品中含量有多少,所占重量比重有多少;參照附件十七,明確產(chan) 品中是否含有受限製物質,按照REACH法規該物質是否可以用於(yu) 紡織品、服裝,是否可以進口至歐盟並銷售。
2、嚐試替代受監管化學物質
如果產(chan) 品中含有不能用於(yu) 紡織品、服裝的受限製物質,則企業(ye) 必須尋找其他不受限製或符合限製條件的物質替代原有物質。如果無法替代,則這部分產(chan) 品隻能放棄對歐盟出口。如產(chan) 品中含有高度受關(guan) 注物質,企業(ye) 也應盡量尋找替代產(chan) 品,爭(zheng) 取隻進行注冊(ce) ,以避免許可申請程序和許可不被批準代來的麻煩。產(chan) 品中如含有可能“釋放”出來的物質,企業(ye) 也應嚐試尋找無需注冊(ce) 的替代產(chan) 品,盡量減少出口障礙。在這個(ge) 過程中,紡織服裝企業(ye) 需要與(yu) 染化料生產(chan) 企業(ye) 充分溝通,了解相關(guan) 技術指標,如現有物質無法替代,要盡早開始下一步的工作。
3、了解上遊染化料企業(ye) 是否準備在歐盟注冊(ce) 或申請許可
如產(chan) 品中含有高度受關(guan) 注物質,紡織服裝企業(ye) 應向上遊染化料生產(chan) 企業(ye) (包口國內(nei) 和國外企業(ye) )了解其是否向歐盟出口或在歐盟生產(chan) ,及該公司是否準備在歐盟申請許可。應盡量使用準備申請許可的染化料生產(chan) 企業(ye) 生產(chan) 的擬申請許可產(chan) 品。這樣,可以免去本企業(ye) 的許可程序,隻進行告知。
4、估算出口產(chan) 品中受監管物質的含量,評估完成注冊(ce) 、許可的可能性
REACH法規對生產(chan) 、進口不同重量的化學物質有不同的注冊(ce) 要求(以1噸、10噸、100噸、1000噸分級)和不同的時間段安排。因此,如出口受監管的產(chan) 品,企業(ye) 應根據出口數量和相關(guan) 技術指標估算出口產(chan) 品中所含各類物質的重量有多少,重量比重占多少,以明確應按照什麽(me) 要求、在什麽(me) 時間以前完成注冊(ce) 。參考企業(ye) 經濟和技術實力,評估企業(ye) 是否可能在規定時間內(nei) 提供規定材料,完成注冊(ce) 和許可。
按照REACH法規,有些符合條件的化學物質某些注冊(ce) 信息可以共享,後進行注冊(ce) 的企業(ye) 隻要向先注冊(ce) 的企業(ye) 支付知識產(chan) 權費用即可使用這部分信息。企業(ye) 在評估完成注冊(ce) 、許可程序的可能性及進行成本評估時,可適當了解歐盟同類產(chan) 品生產(chan) 企業(ye) 情況,考慮是否可能取得共享信息,降低注冊(ce) 難度和成本。
5、評估成本,選擇是否繼續出口及選擇進行注冊(ce) 、許可的方式
企業(ye) 應進行成本和利益評估,決(jue) 定是否要就某些產(chan) 品放棄歐盟市場。如果決(jue) 定接受REACH法規監管,應進一步評估成本,選擇自己到歐盟成立企業(ye) ,或選擇委托歐盟境內(nei) 的企業(ye) 代為(wei) 注冊(ce) 和申請許可。如果選擇委托代理,應訂立合同,有效保護本企業(ye) 利益。
一般來說,對於(yu) 對歐盟出口量較大、經濟實力較強的企業(ye) ,建議自己到歐盟成立企業(ye) 進行注冊(ce) 和許可,盡量避免其他方法帶來的法律風險。中、小企業(ye) 如在歐盟有大型進口商,可選擇委托對方代理。另外,國內(nei) 有專(zhuan) 家建議我國紡織服裝企業(ye) 采取“縱向聯合”的方式(參見《中國紡織報》,2007年5月14日,第6版。),即與(yu) 上遊染化料生產(chan) 企業(ye) 聯合成立企業(ye) ,或以一個(ge) 企業(ye) 的名義(yi) 注冊(ce) 同一種物質,企業(ye) 之間分擔成本。理論上,這個(ge) 方法是可行的。但這種方式對權利、義(yi) 務關(guan) 係的明確程度要求很高,企業(ye) 在嚐試這種方法時應谘詢律師。
在完成上述幾個(ge) 方麵的工作後,企業(ye) 應該著手準備材料,進行必要的檢測和評估,積極準備注冊(ce) 和申請許可。在整個(ge) 過程中,企業(ye) 應與(yu) 上遊染化料供應商保持良好的關(guan) 係,以便於(yu) 取得相關(guan) 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