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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

退稅率調低後出口企業(ye) 怎麽(me) 辦?

來源:國際商報 | 發布日期:2007-07-25

    這是一篇熱心讀者的來稿。溝通中我們(men) 了解到,本文的作者是一位有著10年的國際貿易經驗,並從(cong) 事國際商務顧問谘詢的業(ye) 內(nei) 專(zhuan) 家。文章講述了在國家公布新退稅政策短短的幾天裏,作者與(yu) 出口企業(ye) 之間交流的親(qin) 身經曆。文章用平實的文字描述這次調整中一些企業(ye) 的想法和反應,並給企業(ye) 列出了操作意見,提出了指導企業(ye) 如何處理這次政策調整下的出口業(ye) 務,引導企業(ye) 順應國家政策,轉變企業(ye) 的盈利模式,健康發展等意見,很有借鑒意義(yi) 。我們(men) 希望通過這個(ge) 案例與(yu) 大家分享經驗,也希望有更多的讀者加入到這裏來。

  財政部6月19日正式發文公布了《關(guan) 於(yu) 調整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於(yu) 7月1日實施,沒有過渡期。

  《通知》調整退稅率後沒幾天,某谘詢公司專(zhuan) 家接到一個(ge) 出口商A的求助電話。原來,他在今年“春交會(hui) ”上認識了一個(ge) 買(mai) 家,往來磋商了幾個(ge) 月,可在價(jia) 格問題上一直僵持不下,最後為(wei) 了爭(zheng) 取這個(ge) 新客戶和將來的訂單,他咬咬牙接了下來。然而合同簽訂後沒幾天,調整的文件就出來。他說給買(mai) 家白幹了,甚至還要倒貼一點。

  已訂立的合同怎麽(me) 辦?

  先來研究一下《通知》的執行時間,原文如下:以上商品出口退稅率調整自2007年7月1日起執行。具體(ti) 執行時間,以海關(guan) “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出口退稅專(zhuan) 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wei) 準。

  起初有不少人認為(wei) 是申報出口的日期,以為(wei) “盡快報關(guan) 堆在碼頭就沒事了”。這個(ge) 理解是有誤的,出口報關(guan) 單上有兩(liang) 個(ge) 日期,一個(ge) 是“出口日期”,另一個(ge) 是“申報日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進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填製規範》,“申報日期”指海關(guan) 接受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申請辦理貨物進(出)口手續的日期。預錄入及EDI報關(guan) 單填寫(xie) 向海關(guan) 申報的日期。“出口日期”指運載所申報貨物的運輸工具辦結出境手續的日期。

  也就是說,國稅部門辦理出口退稅業(ye) 務是按照海關(guan) 出口報關(guan) 單退稅聯上的“出口日期”來辦理的,即出口日期為(wei) 7月1日前的,按原退稅率辦理,出口日期為(wei) 7月1日之後的,則按新退稅率辦理。如果出口貨物報完關(guan) 未趕在7月1日前裝船、離境,將適用新的退稅政策。

  因此,對於(yu) 已經簽訂的合同,大家要趕在7月1日前報關(guan) 並發運離境。為(wei) 了實現這個(ge) 目標,可以考慮采取以下措施:

  1、檢查出口合同的交貨期,和國外客戶商量將交貨期提前,並預留足夠的報關(guan) 裝船時間,確保7月1日前離境。如果原合同訂明是客戶安排租船訂艙的,請求更改,或提供密切的協助,務必安排好“船貨銜接”;

  2、檢查貨源組織狀況,催促工廠加班趕工提前交貨;

  3、盡快安排運輸,大量出口貨物搶閘出口必然會(hui) 帶來出口運力緊張,提防貨、船滯港的情況發生;

  4、為(wei) 了縮短貨物的國內(nei) 運輸和港口排隊時間,可以考慮在產(chan) 地出口,甚至可以采取空運等其它運輸方式出口;

  5、抓緊製作單證,嚴(yan) 格把握單證質量,以免因單證問題造成托運和報關(guan) 延誤;

  6、有不少人想到出口到保稅區存放日後再離境,筆者特別提醒大家要事先向你要運往的保稅區海關(guan) 查詢“退稅聯”的日期是否是進入保稅區的日期,這一點很關(guan) 鍵。此外,也可以通過陸路運輸出口到港澳或相鄰國家。

  當然,這階段因廣大的出口企業(ye) 大範圍“趕單”勢必會(hui) 引發各個(ge) 環節的成本上升,大家還得權衡利弊,若不會(hui) 有太明顯的收益則不如按原計劃行事。

  能以“政策調整是不可抗力”為(wei) 由取消出口銷售合同?

  針對文章開頭提到的問題,經過反複的考慮和努力,A告訴專(zhuan) 家,這批貨物沒法趕在限期內(nei) 出口,減少8%的退稅,虧(kui) 損太大。然後,他說想以不可抗力為(wei) 由提出取消合同。專(zhuan) 家認為(wei) ,這個(ge) 問題不僅(jin) 關(guan) 乎誠信而且還可能引起糾紛和索賠,沒有依據是不行的。再看出口合同,合同上確實有不可抗力條款,摘抄如下:

  由於(yu) 發生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本合約不能履行,部分或全部商品延誤交貨,賣方概不負責。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係指不可幹預、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The Seller shall not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failure or delay indelivery of the entire lot or a portion of the goods under this Sales Contract in consequence of any Force Majeure incidents which might occur. Force Majeure as referred to in this contract means unforeseeable, unavoidable and insurmountable objective conditions.)。

  專(zhuan) 家說:“這上麵可沒有列明政府調整退稅率是不可抗力。合同上找不到依據。”出口商A提出專(zhuan) 家講課時說過不可抗力的特點是“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而這次的政策調整都符合這些特點,還翻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他認為(wei) 找到了法律依據,非常肯定地說:“政策調整是不可抗力。”

  專(zhuan) 家問:“如果政府調高退稅率呢?你也以此為(wei) 不可抗力取消合同嗎?”A沒想到這一點,一時語塞,但還是不服氣。專(zhuan) 家再問他:“如果這次你是按正常的市場價(jia) 格報價(jia) ,堅持合理利潤空間,不搞低價(jia) 參與(yu) 競爭(zheng) ,不算計8%的退稅,你會(hui) 虧(kui) 損嗎?你還會(hui) 說是不可抗力嗎?”他承認當時是拚低價(jia) 搶這個(ge) 訂單。但仍振振有詞:“我也是迫於(yu) 形勢。沒訂單,我怎麽(me) 生存?”專(zhuan) 家認為(wei) 這歸根到底是企業(ye) 出口銷售的定價(jia) 策略的問題。如果企業(ye) 都定價(jia) 過低,搞低價(jia) 競爭(zheng) ,一來打亂(luan) 了正常的出口秩序,二來容易引起其他國家的反傾(qing) 銷。很明顯現在國家是要引導出口行業(ye) 往健康的方向發展,企業(ye) 不能再靠量、靠浪費資源來出口了。”專(zhuan) 家繼續看他的合同,發現適用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專(zhuan) 家說:“一般人簽合同用的都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那我就給你看一個(ge) 國內(nei) 對這種事的裁決(jue) ,讓你心服口服。”於(yu) 是專(zhuan) 家給他列舉(ju) 一個(ge) 典型的案例(案例附後),但A仍心有不甘地說:“難道就隻能眼睜睜地看著虧(kui) 本?”

  在限期後報關(guan) 離境,怎麽(me) 辦?

  專(zhuan) 家認為(wei) ,如果在限期後才能報關(guan) 離境,那麽(me) 這項出口業(ye) 務無疑是適用新的退稅率,企業(ye) 收入肯定會(hui) 受到影響,關(guan) 鍵是盡量減少損失:1、計算盈虧(kui) ,做到心中有數。2、向客戶說明情況,請求對方分擔一部分。如果客戶同意調整價(jia) 格,則可以減少損失;如果對方不同意,那隻能著眼於(yu) 將來,留住客戶比什麽(me) 都重要。但一定也讓客戶知道你的誠意和為(wei) 他所做的犧牲。此外,還要做好“這次不提價(jia) ,下次要提價(jia) ”的鋪墊工作。

  3、向工廠說明情況,爭(zheng) 取獲得一定的支持。

  4、嚴(yan) 格監控合同的執行,尤其是單證,以免再出意外,造成成本上升或新的損失。

  5、壓低各環節的成本,並盡快收匯,力求把損失降到最低。

  將來的出口怎麽(me) 做?

  A對這次調整沒有安排過渡期給出口企業(ye) 仍有想法。專(zhuan) 家說:“這是因為(wei) 前次調整有些企業(ye) 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結果政策實行的效果大打折扣,目前的順差和由此引發的壓力都是前所未有的。”

  專(zhuan) 家繼續給他打預防針:中國貿易順差不斷擴大,為(wei) 了促進貿易的平衡,推動貿易結構的調整和外貿增長方式的轉變,出口退稅政策再次調低的可能性還是存在的。事實上,出口行業(ye) 不僅(jin) 可以“生存”而且還是大有可為(wei) 的,但不能再采用以前“價(jia) 低+量大”的盈利模式,要杜絕國內(nei) 企業(ye) 低價(jia) 競爭(zheng) ,自相殘殺,甚至把退稅也“讓利甩賣”;出口銷售要上一個(ge) 檔次,提高產(chan) 品的附加值,以質以創新取勝。

  要實現這個(ge) 轉變,專(zhuan) 家認為(wei) ,出口行業(ye) 首先要充分發揮行業(ye) 商會(hui) 的協調作用,不要搞“窩裏鬥”相互壓價(jia) ,轉向一致對外;其次,國內(nei) 工業(ye) 經過最近30年的發展還是卓有成效,要相信我們(men) 的產(chan) 品物有所值,本身是有競爭(zheng) 力的,價(jia) 格不是獲取訂單唯一的競爭(zheng) 力,不一定要人為(wei) 壓低價(jia) 格以“物超所值”來吸引訂單;再次,就是增加產(chan) 品和服務附加值,自覺降低成本,為(wei) 國外采購商做好供應服務。

  相關(guan) 鏈接

  能以“政策調整是不可抗力”為(wei) 由不履行出口合同?

  一、案情1995年3月7日,申請人與(yu) 代表被申請人的×××簽訂一份購銷鎂錠的售貨確認書(shu) ,其編號為(wei) :TIEC-9508。該售貨確認書(shu) 約定: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出售22噸鎂錠,從(cong) 1995年3月至1995年12月每月交付20噸,申請人以信用證方式支付貨款。

  本案項下售貨確認書(shu) 簽訂後,申請人依約通過銀行開出了信用證,但被申請人未交付貨物。

  1999年12月25日,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hui) 申請仲裁。

  被申請人(出口商)辯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4條規定“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事件。”本案合同簽訂後,國家出口退稅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致使所簽訂的合同貨物價(jia) 格發生重大變動,供貨方無能力繼續履行該合同。國家政策發生如此重大的調整是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因而屬於(yu) 不可抗力事件。

  在發生這一不可抗力事件後,於(yu) 1995年5月10日發函及時通知了申請人,並要求對原合同重新進行談判。被申請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的通知的義(yi) 務。

  由此可見,受不可抗力影響,該合同的不能履行屬免責範圍,被申請人對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賠償(chang) 責任。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從(cong) 事貿易活動的目的應是追求利潤,被申請人將政府的退稅計入其成本,則是其自己的事情,與(yu) 申請人無關(guan) 。申請人認為(wei) ,政府退稅率的變動不能構成不可抗力。

  二、仲裁庭意見:不可抗力事件的範圍一般包括以下兩(liang) 類:一類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災、火災、旱災、地震、冰封等。另一類是社會(hui) 原因引起的,如發生戰爭(zheng) 、政府封鎖禁運、罷工等。而中國的出口退稅政策係國家為(wei) 鼓勵和擴大出口創匯而製定的一項國內(nei) 政策,其並不屬於(yu) 正常國際貿易過程中的成本項目,其也不涉及國外進口方的權利義(yi) 務。

  因此,在本案中,中國政府對出口退稅稅率的調整,不構成不可抗力事件,不應成為(wei) 申請人不履行合同的免責理由。

  三、備注1、以上內(nei) 容是原判例的一部分,原案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hui) 於(yu) 2001年6月1日判決(jue)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已經在1999年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代替,但兩(liang) 法在不可抗力方麵的規定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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