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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cong) “進口國組裝”規避到“第三國組裝” 規避中國出口產(chan) 品麵臨(lin) 新的貿易壁壘
一、歐美反規避法中原產(chan) 地規則的適用
對某一產(chan) 品進行生產(chan) 或加工的地方稱原產(chan) 地,原產(chan) 地規則是限製出口商規避反傾(qing) 銷稅的重要依據,它在歐美反規避措施中起著重要作用。關(guan) 於(yu) 原產(chan) 地規則的規定主要包含在歐共體(ti) 理事會(hui) 1968年公布的EEC802/68號條例之中,該條例中的第5條規定:“一項產(chan) 品,如果其生產(chan) 涉及到兩(liang) 個(ge) 或更多國家,應視其來源於(yu) 其最後實質性的、在經濟上證明是合理的加工或生產(chan) 所履行的國家,而且加工或生產(chan) 是在專(zhuan) 為(wei) 此目的而裝備設施中所完成的,並且在製造中生產(chan) 出了一項新的產(chan) 品或者代表製造的一個(ge) 重要階段。”根據上述規定,一項產(chan) 品是否能夠取得一個(ge) 國家的原產(chan) 地待遇,通常要考慮以下五個(ge) 條件:
(1)生產(chan) 是否發生在這個(ge) 國家,產(chan) 品是否滿足了“最後實質性加工的標準(LastSubstantial Processing)”;
(2)在這個(ge) 國家加工或生產(chan) 是否有經濟上的理由;
(3)設備或廠房是否為(wei) 該加工或生產(chan) 而用;
(4)製造出新的產(chan) 品,或代表一個(ge) 重要的製造階段,加工是否改變了產(chan) 品的海關(guan) 分類;
(5)是否有重大的價(jia) 值上的增加。
根據這一規則,一項產(chan) 品即使最後一道工序是在歐共體(ti) 內(nei) 部完成的,也不一定能夠取得原產(chan) 地待遇。對於(yu) 組裝件,也不僅(jin) 僅(jin) 看是在哪個(ge) 國家組裝的,而同樣要看歐共體(ti) 零部件的價(jia) 值所占的比例。上述條例中的第6條還規定:“任何一個(ge) 已建立的加工設施或工廠,如果從(cong) 已獲得的事實中有理由推斷,其建立的唯一目標是為(wei) 了規避歐共體(ti) 或任何一個(ge) 成員國的適用於(yu) 來自特定國家之貨物的規定,則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應依第5條(關(guan) 於(yu) 原產(chan) 地規則的規定)考慮賦予如此生產(chan) 的貨物為(wei) 生產(chan) 國之貨物”。
例如,1985年,日本兄弟工業(ye) 有限公司生產(chan) 的電子打字機被歐共體(ti) 征收反傾(qing) 銷稅。此前,該公司在中國的台灣地區也有打字機生產(chan) 設施,而且也同時向歐共體(ti) 出口。在歐共體(ti) 對來自日本的打字機征收反傾(qing) 銷稅後,涉及到的一個(ge) 明顯問題就是對來自台灣的兄弟牌打字機是否也要征稅的問題。經過調查,歐委會(hui) 的官員認為(wei) ,日本在台灣生產(chan) 的電子打字機因為(wei) 主要零件均是產(chan) 於(yu) 日本,所以不足以賦予台灣的原產(chan) 地。1986年6月,該委員會(hui) 向各成員國發出備忘錄,指出適用於(yu) 來自日本的兄弟牌打字機的反傾(qing) 銷稅同樣也適用於(yu) 來自台灣的兄弟牌打字機。
而美國原產(chan) 地規則可以認為(wei) 是“實質性改變”(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原則,即如果一個(ge) 產(chan) 品在一個(ge) 以上的國家進行了生產(chan) 、加工、製造,根據這一原則,該產(chan) 品在哪個(ge) 國家發生了實質性改變,就被認為(wei) 是哪個(ge) 國家的產(chan) 品,該國家就是原產(chan) 地。美國法院對“實質性改變”的解釋比較複雜,多屬一案一解釋。綜合來說,實質性改變要求:(1)改變產(chan) 品名稱(2)改變產(chan) 品的形式與(yu) 外觀;(3)改變產(chan) 品的性質;(4)改變產(chan) 品的使用目的;(5)產(chan) 品有重大的增值。另外,一些法院在判斷實質改變時還要考慮零件價(jia) 格的增加,勞動成本及資本成本,生產(chan) 加工的繁簡以及產(chan) 品是否改變了海關(guan) 稅則的分類情況。總之,是否為(wei) “實質性改變”,要依產(chan) 品的加工、製造以及增值程度而定。
二、中國出口企業(ye) 如何跨越反規避貿易壁壘
麵對反傾(qing) 銷和反規避的重重關(guan) 隘,中國出口企業(ye) 要想在激烈競爭(zheng) 的國際市場上占有一席之地,就應該清楚地意識到:反傾(qing) 銷、反規避是國際貿易競爭(zheng) 中不可回避的問題,隻有掌握和諳熟WTO遊戲規則以及目標國家的反傾(qing) 銷、反規避法律,才能在國際貿易競爭(zheng) 中取勝,以往中國企業(ye) 在遭遇反規避調查時的教訓表明,中國出口企業(ye) 要想立足於(yu) 國際貿易舞台,必須在以下幾個(ge) 方麵采取應對策略:
(1)熟悉並掌握國際貿易中的遊戲規則
世界各國在製訂反規避法的同時,也都考慮反規避法對海外直接投資的影響,對反傾(qing) 銷規避與(yu) 海外直接投資的界定是各國製定反規避法時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中國出口企業(ye) 在走出國門之前應該對目標國家的反規避法、投資法、原產(chan) 地規則等國際市場的遊戲規則了如指掌,研究並製定出規避反傾(qing) 銷稅的各種預案,學會(hui) 利用各種遊戲規則中的例外條款,例如,在歐盟反規避法中,“25%規則”和“60%規則”就是企業(ye) 必須把握的重要尺度,越過“黃線”,便可能陷入困境而難以自拔。
(2)研究與(yu) 總結日韓等國“走出去”的經驗
日本的經驗表明,“走出去”戰略可以大大緩解貿易磨擦,反傾(qing) 銷的訴訟減少了,反規避的案件也就會(hui) 相應地減少。通過在國外設立獨資企業(ye) 或合資企業(ye) ,可以繞過“三反兩(liang) 保”的陷阱。另外,歐美反規避法誕生的背景,就是上世紀80年代日本、韓國等建立“改錐工廠”的結果,可以說歐美反規避法的許多條款正是針對這些國家的規避行為(wei) 而製定的,歐美等國家對這些國家出口產(chan) 品的許多反規避調查案例均應該成為(wei) 中國企業(ye) 製定“走出去”戰略時的參考教材,前車之鑒,後事之師。已被日韓等國的反傾(qing) 銷規避實踐證明是不可行的道路,我們(men) 應避免重蹈覆轍。
(3)把握“正常價(jia) 值”,實施差異化出口戰略
從(cong) 根本上來講,中國企業(ye) 規避反傾(qing) 銷的長遠之計在於(yu) 出口企業(ye) 轉變觀念,改變傳(chuan) 統的低價(jia) 出口競爭(zheng) 戰略。出口價(jia) 格低於(yu) “正常價(jia) 值”是反傾(qing) 銷和反規避案件發生的根源。企業(ye) 應根據目標市場的平均價(jia) 格建立起企業(ye) 的動態價(jia) 格體(ti) 係;企業(ye) 還應在產(chan) 品差異化戰略上下功夫,主動調整產(chan) 品結構,增加產(chan) 品技術含量,突出產(chan) 品的非價(jia) 格特征,通過對產(chan) 品的技術創新,提高產(chan) 品的質量內(nei) 涵及服務內(nei) 容,以產(chan) 品的非價(jia) 格特征優(you) 勢來拉大與(yu) 競爭(zheng) 產(chan) 品的差距,從(cong) 而增加產(chan) 品的定價(jia) 空間。根據歐美反傾(qing) 銷法,如果通過改進產(chan) 品使得產(chan) 品的物理特性、消費者效用、最終用途、貿易渠道、宣傳(chuan) 廣告等方麵與(yu) 被指控的產(chan) 品不同,或者提供了一種不同於(yu) 被裁定傾(qing) 銷的產(chan) 品的主要功能,都可以避免產(chan) 品被列入反傾(qing) 銷或反規避指控的範圍之內(nei) 。
(4)爭(zheng) 取與(yu) 進口商結成同盟
不管是在反傾(qing) 銷應訴還是在反規避應訴中,進口商與(yu) 出口商從(cong) 公共利益的經濟因素考慮是利益共同體(ti) 。涉訴產(chan) 品的出口商和進口商的立場是基本一致的,出口商希望通過應訴取勝來保住市場份額,進口商希望能繼續進口以達到獲利的目的。一旦被征收高額進口稅,他就不得不高價(jia) 進口同類產(chan) 品或轉向新的出口商,利潤自然就會(hui) 減少,不符合“公共利益”原則。因此,進口商往往很願意配合出口商進行反傾(qing) 銷與(yu) 反規避抗辯;另外,在收集資料、獲取信息以及共同分擔律師費用等方麵,進口商都能夠發揮出他們(men) 特有的本土優(you) 勢,為(wei) 應訴增添幾分勝算。
(5)完善中國的反規避法
與(yu) 歐美國家相比,中國的反傾(qing) 銷立法與(yu) 反規避立法都顯單薄。在中國現行的《反傾(qing) 銷條例》中,並沒有對反規避規則做出專(zhuan) 門章節,隻是原則性地規定:“商務部可以采取適當措施,防止規避反傾(qing) 銷措施的行為(wei) 。”這一原則性的規定似乎賦予了中國反傾(qing) 銷調查機關(guan) 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但這種過於(yu) 籠統的規定,在實踐中往往難以具有針對性。例如,針對零件價(jia) 值與(yu) 其組裝後產(chan) 品的價(jia) 值相差多大可以確認為(wei) 零件傾(qing) 銷;零件價(jia) 值占組裝零件總價(jia) 值的多大比例以上才算是改變了原產(chan) 地等可能發生的規避行為(wei) ,在現有的規定中均找不到可操作的詳細規則依據。
可以設想,如果中國已具備了較完備的反規避法律體(ti) 係,我們(men) 就可以在與(yu) 貿易對手的較量中具有了對等的法律平台,就可以做到以彼之道,還施彼身。由此,一方麵可以製約對方在對中國出口產(chan) 品的反傾(qing) 銷、反規避裁決(jue) 中濫用自由裁量權;另一方麵,在我們(men) 與(yu) 貿易對手進行反傾(qing) 銷、反規避談判時也可形成對等威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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