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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保護知識產(chan) 權337調查與(yu) 企業(ye) 對策
在美國,專(zhuan) 利權人有權依法禁止他人在美國生產(chan) 其受保護的專(zhuan) 利產(chan) 品和在海外仿製其專(zhuan) 利產(chan) 品後銷往美國。對這種侵權行為(wei) ,美國產(chan) 業(ye) 可以采取兩(liang) 種途徑來保護其合法權利:1)向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2)利用1930年美國關(guan) 稅法第337條款(以下簡稱“337調查”)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hui) (以下簡稱“ITC委員會(hui) ”)提出對該進口產(chan) 品開展行政調查;如該調查結果屬實,受到侵害的美國產(chan) 業(ye) 可以要求美國政府采取行政手段禁止該產(chan) 品對美國的進口和銷售。在國際貿易領域裏,越來越多的美國企業(ye) 利用337條款並非為(wei) 了防範國外專(zhuan) 利侵權行為(wei) ,而是阻止進口產(chan) 品在美國市場上的競爭(zheng) 。隨著中國出口的產(chan) 品技術含量提升,作為(wei) 美國保護知識產(chan) 權的337調查對中國製造業(ye) 出口產(chan) 品的威脅增大。ITC委員會(hui) 的資料顯示,近兩(liang) 年來被委員會(hui) 認為(wei) 構成非法貿易行為(wei) 的眾(zhong) 多案件中,中國大陸已經替代中國台灣,成為(wei) 亞(ya) 洲敗訴數量最多的國家。
隨著國際社會(hui) 對保護知識產(chan) 權的日益重視和中美貿易持續增長,在美國開拓市場的中國企業(ye) 需要多了解一些美國337調查的程序及應對策略,現將就此進行簡要的介紹。
一、基本定義(yi)
美國337調查源自“337條款”,因美國的《1930年關(guan) 稅法》的第337節而得名,後經三次重大修訂。現“337條款”明確授權ITC委員會(hui) 在美國企業(ye) 起訴的前提下,對進口中的不公平貿易做法進行調查和裁處。若判定違反了“337條款”,ITC委員會(hui) 將簽發排除令,指示美國海關(guan) 禁止該種產(chan) 品的進口。其結果是特定企業(ye) 的相關(guan) 產(chan) 品乃至全行業(ye) 的相關(guan) 產(chan) 品都無法進入美國市場。
“337條款”將進口中的不公平貿易做法分為(wei) 一般性不公平貿易做法和有關(guan) 知識產(chan) 權的不公平貿易做法。由於(yu) 涉及進口產(chan) 品的不公平貿易做法可以通過反傾(qing) 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等手段進行幹預,所以當前美國絕大部分的337調查,都是針對進口產(chan) 品侵犯美國產(chan) 業(ye) 的知識產(chan) 權為(wei) 訴因展開的。
有關(guan) 知識產(chan) 權的不公平貿易做法,是指進口到美國的貨物侵犯了美國有效的專(zhuan) 利權、商標權、版權或集成電路芯片布圖設計專(zhuan) 有權等的行為(wei)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337條款”並不要求實際損害為(wei) 前提。這比世界普遍采用的知識產(chan) 權法律都要苛刻和嚴(yan) 格的多。
為(wei) 了準確了解美國的337調查,首先必須了解該調查所依托的幾個(ge) 基本概念的定義(yi) 。
(一)“進口產(chan) 品”
不同於(yu) 其他進口調查法令,美國337調查不僅(jin) 涉及某產(chan) 品的進口,還包括進口後的轉售、以及進口產(chan) 品在美國國內(nei) 市場上的流通。
(二)“美國產(chan) 業(ye) ”
美國337調查的保護對象僅(jin) 限於(yu) 美國產(chan) 業(ye) ,即隻有美國產(chan) 業(ye) 的知識產(chan) 權受到進口產(chan) 品的侵犯時,才能尋求337調查的手段。也就說也隻有美國產(chan) 業(ye) 才有資格作為(wei) 申請人。ITC委員會(hui) 在337調查中,根據以下幾個(ge) 因素來判斷申請人是否構成美國產(chan) 業(ye) :在美國是否有顯著的工廠和設備投資,或為(wei) 美國提供顯著的就業(ye) 或資本,或開發階段在美國有實質性投資,包括設計管理、研發、和許可。
(三)“知識產(chan) 權的侵犯”
美國337調查主要從(cong) 兩(liang) 個(ge) 方麵對某進口產(chan) 品是否侵犯美國產(chan) 業(ye) 的知識產(chan) 權進行分析,即:
產(chan) 品本身是否侵犯了合法有效的美國專(zhuan) 利或版權,或
產(chan) 品在生產(chan) 、加工或開采過程中是否侵犯了合法有效的美國知識產(chan) 權。
在符合上述定義(yi) 的條件下,一個(ge) 知識產(chan) 權的所有人才可以請求委員會(hui) 進行337調查以阻止侵權產(chan) 品的進口和銷售。
二、調查程序
美國337調查一般可以大體(ti) 上劃分為(wei) 三個(ge) 階段,即行政法官初始調查階段、委員會(hui) 裁決(jue) 、和總統審議。每個(ge) 337案件都是先由一名委員會(hui) 的行政法官負責進行初始調查,做出是否侵權的初步裁決(jue) (包括具體(ti) 侵權人的確定)。隨後提出所要采取救濟措施的建議。接下來由委員會(hui) 做出最終決(jue) 定,包括是否存在侵權、以及采取哪種救濟措施更加符合公共利益等。最後,這些意見將提交給美國總統。除非美國總統可以基於(yu) 政策考慮在60天內(nei) 對委員會(hui) 的決(jue) 定做出否決(jue) ,否則該委員會(hui) 的最終決(jue) 定將自動生效。
現將337調查過程中所涉及的幾個(ge) 主要程序予以簡要的介紹:
(一)立案調查
符合條件的美國產(chan) 業(ye) 申請人先向委員會(hui) 提交337申訴,理論上委員會(hui) 應在30天內(nei) 完成對該申訴的審查,然後決(jue) 定是否展開調查。如申訴符合法定的基本要求,委員會(hui) 必須開展337的調查。
由於(yu) 有關(guan) 法規對申請人如何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訴提供了非常詳細的指導,加上委員會(hui) 設立的不公平進口調查辦公室經常會(hui) 事先審閱申請人起草的申訴書(shu) ,並提供技術性的修改意見。一般來講,一旦申訴正式提交,委員會(hui) 會(hui) 立即著手337的調查。
(二)臨(lin) 時救濟
申請人在提交申訴請求的同時,還可以提出要求采取臨(lin) 時救濟措施的動議。臨(lin) 時救濟動議如在提交申請之後提出,則需額外提供證據說明出現在提交申訴時未能合理預料到的緊急情況。
收到臨(lin) 時救濟動議後,行政法官必須在立案調查起的第70天內(nei) 做出是否實施臨(lin) 時措施的初步裁決(jue) 。委員會(hui) 則應在立案調查起的第90內(nei) 做出是否實施臨(lin) 時措施的最終裁決(jue) 。臨(lin) 時措施最終裁決(jue) 的實施無須總統審批。
臨(lin) 時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chan) 品的進口和銷售會(hui) 被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擔保金。
(三)應訴人答複
委員會(hui) 一旦宣布立案調查,則會(hui) 向所有被訴方發布通告並提供申訴書(shu) 副本。應訴方應該在20天內(nei) ,對該申訴進行答複。答複必須包括以下幾個(ge) 方麵內(nei) 容:
承認、或否認指控,對指控事實提供扼要解釋;
詳細闡述辯護事實;
被調查產(chan) 品的進口數據和海關(guan) 稅則;
被調查產(chan) 品的產(chan) 能(如非生產(chan) 商必須提供供貨商的名稱和地址);
美國市場對應訴人經營的重要程度;
所訴知識產(chan) 權是否無效或不可執行;
被調查產(chan) 品的直觀描述。
(四)調查期限
行政法官在調查起始的第45天內(nei) ,必須確定出本次調查從(cong) 立案到委員會(hui) 最終裁決(jue) 的期限。美國337調查普遍采用的調查期限為(wei) 12至15個(ge) 月。
(五)初步聽證會(hui)
在立案調查開始後2個(ge) 月內(nei) ,行政法官將會(hui) 主持先期聽證會(hui) 或初步會(hui) 議。在這次會(hui) 議上,行政法官將確定調查程序具體(ti) 時間、調查範圍和聽證會(hui) 程序。
(六)質證
質證過程一般會(hui) 規定在立案調查之日起5個(ge) 月內(nei) 完成。各方必須事先提交質證計劃,通常在初步會(hui) 議上提交。各方提出的所有證據資料和證人,無論是否在美國境內(nei) ,都將麵臨(lin) 質證過程。
(七)初步裁決(jue)
行政法官應在確定的調查期結束前三個(ge) 月做出初步裁決(jue) 。初步裁決(jue) 必須以書(shu) 麵意見認定:事實發現、法律結論、以及事實發現與(yu) 法律結論的因果關(guan) 係。持不同意見的當事人可以要求委員會(hui) 對該初步裁決(jue) 進行審閱。委員會(hui) 有權對初步裁決(jue) 予以肯定、推翻,要求重審,或修改其部分或全部。如無人提出進行委員會(hui) 審閱的要求,則該初步裁決(jue) 自動成為(wei) 終裁決(jue) 定。
(八)救濟建議
應做出初步裁決(jue) 後的14天內(nei) ,行政法官必須向委員會(hui) 提出所應采取的救濟措施的建議。
(九)最終裁決(jue)
行政法官做出初步裁決(jue) 後,委員會(hui) 應做出最終裁決(jue) ,主要決(jue) 定采用何種救濟措施更加符合公共利益,以及在總統審議期間對被調查產(chan) 品的進口應征收多少抵押金等問題。委員會(hui) 終裁階段可能舉(ju) 行聽證會(hui) ,當事人也可以提交書(shu) 麵材料。
(十)總統審閱
美國總統對委員會(hui) 的最終裁決(jue) 有60天的審議期。在這60天內(nei) ,總統可以出於(yu) 政策性的考慮因素否決(jue) 委員會(hui) 的裁決(jue) 。政策性的考慮因素包括國家經濟利益、對外政策、公共衛生和福利、美國經濟競爭(zheng) 優(you) 勢、以及美國消費者利益。總統的否決(jue) 並不意味著委員會(hui) 的最終裁決(jue) 無效,所以委員會(hui) 可以通過修改裁決(jue) 以解決(jue) 總統的顧慮,從(cong) 而繼續生效。美國總統對委員會(hui) 337調查結果行使否決(jue) 權的機率很低,在以往案例中總共隻有5次。
三、補救措施
美國產(chan) 業(ye) 通過申請337調查成立所能得到的補救措施一般由兩(liang) 種:排除令和禁銷令。
排除令是最常采用的手段,其中又分普遍排除令和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將禁止所有侵權的被調查產(chan) 品的進口。有限排除令隻針對個(ge) 別侵權人的產(chan) 品進口加以限製。取得普遍排除令必須證明非經授權使用專(zhuan) 利的行為(wei) 廣泛存在,並且可以合理地預見到應訴人以外的外國生產(chan) 商很可能將侵權產(chan) 品銷售到美國市場。如果僅(jin) 僅(jin) 發現侵權存在,但無法證明該行為(wei) 可能普遍存在,則將采用有限排除令對國內(nei) 產(chan) 業(ye) 予以保護。在侵犯專(zhuan) 利權的案件中,美國海關(guan) 執行排除令的有效時間通常為(wei) 該專(zhuan) 利的有效期。
禁銷令一般用來命令美國國內(nei) 企業(ye) 停止在美國國內(nei) 銷售、經銷和使用進口的侵權產(chan) 品。要取得禁銷令必須事先在申述書(shu) 中將該美國國內(nei) 企業(ye) 列為(wei) 侵權方,加上該企業(ye) 必須經調查發現違反337條款,同時證明該企業(ye) 在337調查過程中庫存大量的侵權產(chan) 品。
四、應對策略考量
美國337調查對中國企業(ye) 造成的不利影響是巨大的,所以企業(ye) 應積極應對相關(guan) 的337調查。由於(yu) 每個(ge) 案件各有不同,為(wei) 案件提出爭(zheng) 辯的策略應報據企業(ye) 的特定事實、情況和利益來製定,但是仍有以下一些基本原則可以考慮。
首先,被告企業(ye) 必須做出某些基本策略選擇。如果企業(ye) 勝訴的可能性很小,則應該爭(zheng) 取通過和原告公司談判來取得合理和解結果。由於(yu) 訴訟費用昂貴,這樣對雙方都有益處,並可避免訴訟。
其次,被告企業(ye) 能否進行“規避設計”,從(cong) 而規避有關(guan) 的專(zhuan) 利(或其它知識產(chan) 權)限製。這樣可以避開在侵權和合法性問題上提出爭(zheng) 辯。
一般而言,雖然許多辯護理由隻適合某種特定環境,但337專(zhuan) 利案件的辯護理由仍有以下一些基本的主要類型。
專(zhuan) 利無效,因為(wei) 這個(ge) 發明是其他人做出的,或其他人在專(zhuan) 利申請前就使用或記載了這個(ge) 發明(稱為(wei) 在先技術);
專(zhuan) 利不可實施,譬如不滿足專(zhuan) 利的技術準則,或者發明者在向專(zhuan) 利局申請時缺乏坦誠;
原告未證明(但必須證明)其在美國有足夠的經濟活動,以證明其有資格受到美國337調查的保護;
原告要求的賠償(chang) 不合理或者過於(yu) 廣泛;
中國企業(ye) 不斷遇到美國反傾(qing) 銷或337調查,一方麵說明中國企業(ye) 應當加強應訴的意向,另一方麵,中國企業(ye) 除自己團結合作積極應對外,還應積極在美國尋找同盟軍(jun) ,同時加大對美國消費者的宣傳(chuan) ,通過這些美國同盟企業(ye) 去影響其他美國企業(ye) 和美國政府,減少337調查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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