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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e) 如何在歐盟申請注冊(ce) 商標
根據中國海關(guan) 總署統計,2008年1~5月,歐盟繼續保持我國第一大貿易夥(huo) 伴和第一大出口市場的地位,中歐雙邊貿易總值為(wei) 1660.2億(yi) 美元,增長27.9%。其中,我國對歐出口1123.6億(yi) 美元,增長27.4%。對於(yu) 中國企業(ye) 而言,歐盟市場的重要性勿庸置疑。因此,如何有效地在歐盟獲得商標權保護,也成為(wei) 中國企業(ye) 日益關(guan) 注的一個(ge) 重要問題。
目前在世界範圍內(nei) ,絕大多數國家對於(yu) 商標權保護采取的都是注冊(ce) 原則,即必須通過申請商標注冊(ce) ,獲得注冊(ce) 之後才可以受到該國法律的保護。因此,如果企業(ye) 需要在歐洲國家取得商標保護,主要有兩(liang) 種途徑可以選擇:第一,按照單個(ge) 國家法律的規定,分別在不同國家申請商標注冊(ce) ;第二,通過國際注冊(ce) 體(ti) 係進行注冊(ce) 。通常所說的商標國際注冊(ce) ,主要是指馬德裏商標國際注冊(ce) ,即根據《商標國際注冊(ce) 馬德裏協定》或《商標國際注冊(ce) 馬德裏協定有關(guan) 議定書(shu) 》的規定,在馬德裏聯盟成員國間所進行注冊(ce) 的商標,企業(ye) 可以獲得包括歐盟在內(nei) 的所有馬德裏成員的商標權保護。
比較上述兩(liang) 種途徑,單國申請的程序顯然因為(wei) 過於(yu) 煩瑣而難為(wei) 企業(ye) 青睞,而馬德裏國家注冊(ce) 體(ti) 係則提供了一個(ge) 相對簡單的途徑來同時獲得國際保護,範圍包括但不限於(yu) 歐盟。事實上,對於(yu) 專(zhuan) 門針對歐洲市場的企業(ye) 而言,為(wei) 了獲得歐盟國家的商標權保護,還有第三種途徑可供選擇,即通過《歐洲共同體(ti) 商標條例》申請歐共體(ti) 商標,在整個(ge) 歐盟市場獲得直接而又單一的保護。
歐共體(ti) 商標,也稱共同體(ti) 商標或歐盟商標,英文為(wei) “CommunityTrademark”,簡稱CTM,其法律基礎是1993年12月20日歐洲聯盟理事會(hui) 通過的《歐共體(ti) 商標條例》。歐盟還於(yu) 1995年12月13日頒布了《歐共體(ti) 商標條例實施細則》。歐共體(ti) 商標的主管機關(guan) 為(wei) 內(nei) 部市場協調局,成立於(yu) 1994年9月1日,英文名稱為(wei) “OfficeForHarmo鄄nizationInTheInternalMarket”,簡稱OHIM。內(nei) 部市場協調局按照《歐共體(ti) 商標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統一程序對歐共體(ti) 商標進行注冊(ce) ,這種商標在共同體(ti) 範圍內(nei) 享有權利並受到統一的保護。商標保護期限為(wei) 10年,可續展,每次續展保護期限為(wei) 10年。具體(ti) 而言,歐共體(ti) 商標體(ti) 係具備以下特點:
首先,歐共體(ti) 商標體(ti) 係強調統一性,即在所有歐盟成員國均有效。歐共體(ti) 商標體(ti) 係最大的優(you) 勢就在於(yu) 其為(wei) 廣大企業(ye) 在歐盟範圍內(nei) 為(wei) 產(chan) 品或服務進行統一的來源標識提供了有力保障。提出一次商標注冊(ce) 申請,就能在所有的歐盟成員國自動取得同等的權利,因此無需再分別指定所希望得到保護的國家。即使商標隻在一個(ge) 國家使用,也不會(hui) 因為(wei) 沒有在其他國家使用使該商標而遇到被撤銷的危險,商標也不能在部分成員國被撤銷、放棄或轉讓。因此,可以說歐共體(ti) 商標為(wei) 想進入歐洲市場的企業(ye) 獲得歐盟統一保護提供了一條捷徑。
其次,歐共體(ti) 商標體(ti) 係下可以獲得商標注冊(ce) 的範圍比較寬泛。歐共體(ti) 商標可以由能用書(shu) 寫(xie) 表示的任何標誌,特別是文字,其中包括人名、圖案、字母、數字、商品形狀或其包裝組成,隻要這些標誌能夠將一個(ge) 企業(ye) 的商品或服務同其他企業(ye) 的商品或服務區別開來。不但詞語、標識等傳(chuan) 統商標可獲得注冊(ce) ,聲音、氣味、產(chan) 品外觀及構造等新型商標,也可申請注冊(ce) 。然而,涉及以下條件的商標將不得予以注冊(ce) :(1)缺乏顯著性的商標;(2)僅(jin) 由在商業(ye) 活動中可用於(yu) 標明商品的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價(jia) 值、原產(chan) 地商品的生產(chan) 日期,或提供服務的時間的符號或標誌組成的商標,或標明商品或服務的其他特征的符號標誌組成的商標;(3)僅(jin) 由在習(xi) 慣用語或善意和公認的商務實踐中成為(wei) 慣例的符號或標誌組成的商標;(4)僅(jin) 由商品本身的特性決(jue) 定的形狀、或獲得一定技術效果所必須的商品形狀、或給商品帶來實體(ti) 價(jia) 值的商品形狀;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商標;(4)帶有欺騙性質的,例如有關(guan) 商品或服務的性質、質量或地理來源的商標。
第三,歐共體(ti) 商標體(ti) 係下申請主體(ti) 比較寬泛。歐共體(ti) 商標的申請人不限於(yu) 歐盟成員國的國民,其他某些國際條約(如《巴黎公約》)成員的國民也可以提出申請。
第四,申請人可以享有優(you) 先權。同一商標用於(yu) 一種或多種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在《巴黎公約》成員國申請後6個(ge) 月申請歐共體(ti) 商標時,可享有優(you) 先權。已經在一個(ge) 歐盟成員國公布的注冊(ce) 商標,在申請歐共體(ti) 商標時,也可請求優(you) 先權。另外,申請人還享有展覽會(hui) 優(you) 先權,即如果申請人根據1928年11月22日在巴黎簽訂的《國際展覽公約》規定的官方舉(ju) 辦或認可的國際展覽會(hui) 上已經展出帶有所申請的標誌的商品或服務,若帶有該標誌的商品或服務自首次展出起6個(ge) 月內(nei) 提交商標申請,也可以要求優(you) 先權。
第五,申請程序總體(ti) 上相對簡單。歐共體(ti) 商標的基本注冊(ce) 程序為(wei) :(1)申請人向內(nei) 部市場協調局或歐盟成員國商標局提出申請;(2)內(nei) 部市場協調局將申請通知歐盟成員國的商標主管機關(guan) ,以進行各國的商標審查;(3)審查通過後,進行3個(ge) 月的公告。在此期間第三者可提出各種異議;(4)如果沒有第三者提出異議,申請的商標在一年內(nei) 獲準注冊(ce) 。
在這個(ge) 申請程序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歐共體(ti) 商標條例》對於(yu) 任何要求注冊(ce) 歐共體(ti) 商標的申請,都必須進行兩(liang) 種類型的查詢,分別由內(nei) 部市場協調局和各成員國國內(nei) 的工業(ye) 產(chan) 權局實施,涉及對已有的歐共體(ti) 商標、國內(nei) 商標以及在先的商標申請的查詢。在先注冊(ce) 權會(hui) 影響歐共體(ti) 商標的注冊(ce) ,即使這種在先權隻存在於(yu) 一個(ge) 歐盟成員國。在各國進行審查時,如果某一標記僅(jin) 僅(jin) 被某一國駁回,關(guan) 於(yu) 歐共體(ti) 商標的申請也將被駁回。例如,如果某一商標包含使用歐盟成員國的一種官方語言的商品名稱,該成員國工業(ye) 產(chan) 權局將駁回此申請,歐共體(ti) 商標的申請也不能成功。換而言之,如果單獨申請,一個(ge) 標記可能在多個(ge) 歐洲國家獲得注冊(ce) ,但是卻不能成為(wei) 歐共體(ti) 商標。這也是歐共體(ti) 商標體(ti) 製目前和各國單獨商標法製度共同存在、平行運轉的重要原因。
商標作為(wei) 企業(ye) 產(chan) 品或者服務的標識,對於(yu) 企業(ye) 發展起著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為(wei) 了更好的為(wei) 企業(ye) 發展保駕護航,我國企業(ye) 有必要熟悉各國單獨申請、馬德裏國際申請體(ti) 係、歐共體(ti) 商標體(ti) 係這幾種途徑的各自特點,再結合自身的發展規劃和市場策略,選擇適合的商標申請途徑,爭(zheng) 取以有限的成本達到最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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