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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

理性麵對貿易爭(zheng) 端

來源:國際商報 | 發布日期:2008-07-29

    7月18日,世界貿易組織(WTO)爭(zheng) 端解決(jue) 機構專(zhuan) 家組公布的“關(guan) 於(yu) 中國與(yu) 美國、歐盟和加拿大三方汽車零部件爭(zheng) 端的裁決(jue) 報告”認為(wei) ,中國對超過整車60%以上的進口零部件按整車征稅做法,對進口汽車零部件構成歧視,違反相關(guan) 貿易規則。這是自中國正式加入WTO以來,首次在貿易爭(zheng) 端中敗訴,社會(hui) 各界對此極為(wei) 關(guan) 注。

  事件回顧中國影響汽車零部件進口措施案(下稱案件)源於(yu) 2005年4月中國發布的《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辦法規定對等於(yu) 或超過整車價(jia) 值60%的零部件征收與(yu) 整車相同的關(guan) 稅28%,而不是中國加入WTO協議中規定的10%到14%的稅率。

  《辦法》規定,出現以下幾種情形之一,進口汽車零部件構成整車特征。(一)進口全散件或半散件組裝汽車的。(二)進口車身(含駕駛室)、發動機兩(liang) 大總成裝車的;進口車身(含駕駛室)和發動機兩(liang) 大總成之一及其他3個(ge) 總成(係統)(含)以上裝車的;進口除車身(含駕駛室)和發動機兩(liang) 大總成以外其他5個(ge) 總成(係統)(含)以上裝車的。(三)進口零部件的價(jia) 格總和達到該車型整車總價(jia) 格的60%及以上的。

  由於(yu) 第三項整車特征核定標準將增加依靠大量進口零部件組裝汽車的豪華車生產(chan) 企業(ye) 的成本,在歐美一些豪華車生產(chan) 企業(ye) 的遊說和推動下,2006年3月,歐盟、美國就此問題訴諸WTO,與(yu) 中方開始在WTO爭(zheng) 端解決(jue) 機製下進行磋商,之後加拿大也加入進來,但磋商沒有達成共識。在磋商期間,中國政府做出讓步,原定於(yu) 2005年10月實施的《辦法》被推遲到2006年7月1日起實施,同時,進口零部件價(jia) 格總和不能超過該車總價(jia) 格60%的規定,延期至2008年7月1日實施。但歐盟、美國和加拿大依舊采取強硬立場,要求中方徹底取消有關(guan) 整車特征核定標準,最終貿易糾紛交由WTO爭(zheng) 端解決(jue) 專(zhuan) 家組裁定。

  2008年2月13日,世貿組織初審裁定認為(wei) ,中國對超過整車60%以上的進口零部件按整車征稅的做法違反了相關(guan) 貿易規則,對進口汽車零部件征收高額關(guan) 稅,違背了中國2001年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2008年7月18日,WTO發布歐盟、美國、加拿大訴我汽車零部件爭(zheng) 端案的專(zhuan) 家組報告,最終裁定我國對構成整車特征的進口汽車零部件按整車征收關(guan) 稅的措施違反了WTO有關(guan) 協議的規定。專(zhuan) 家組裁定,中國《汽車產(chan) 業(ye) 發展政策》、《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辦法》和《進口汽車零部件構成整車特征核定規則》等三部規章違反了GATT1994第3.2條、第3.4條關(guan) 於(yu) 國民待遇的規定,GATT1994第2.1(a)條和..1(b)條關(guan) 於(yu) 遵守減讓表義(yi) 務的規定,以及《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shu) 》第93段所承擔的義(yi) 務。

  主要分歧所在曆時3年多的中國影響汽車零部件進口措施案中,當事方主要分歧如下:中國認為(wei) :隨著中國正式加入WTO,取消了對汽車進口的一些限製條款,外資企業(ye) 打起了行業(ye) 規範的“擦邊球”,如利用進口整車征稅和進口零部件征稅的不同,將進口汽車化整為(wei) 零,變相規避稅收。如不加以規範,勢必造成外國新車利用不正當手段大規模進入中國市場,損害國內(nei) 生產(chan) 企業(ye) 利益。中方製訂的《辦法》符合世貿組織規則,不存在歧視外國零配件製造商的問題。

  歐盟、美國和加拿大則認為(wei) :中國對等於(yu) 或超過整車價(jia) 值60%零部件征收與(yu) 整車相同的關(guan) 稅,意在鼓勵中國汽車廠商使用國內(nei) 汽車配件,從(cong) 而變相逼迫外國零部件生產(chan) 企業(ye) 將生產(chan) 地轉移至中國,導致歐美相關(guan) 企業(ye) 工人失業(ye) 。他們(men) 認為(wei) ,中方沒有遵守2001年加入WTO時的關(guan) 稅承諾,違反了GATT的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變相給予國內(nei) 汽車零部件生產(chan) 企業(ye) 補貼,以及違反了TRIPs中的相應條款。

  中方何以敗訴中國是一個(ge) 發展中國家,保護國內(nei) 幼稚產(chan) 業(ye) 、提升國內(nei) 產(chan) 業(ye) 結構是產(chan) 業(ye) 發展政策和貿易政策持久的主題,也符合WTO促進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宗旨。從(cong) 這個(ge) 角度看,2005年4月製定的《辦法》並不違背WTO根本原則的。而且,中國是一個(ge) 負責任的國家,加入WTO後,已經逐步兌(dui) 現有關(guan) 汽車及其零部件降稅承諾。如2002年起,經過5次關(guan) 稅調整,我國進口車關(guan) 稅從(cong) 2001年的70%(發動機排量在3升以下的轎車)和80%(發動機排量在3升以上的轎車)降到了25%;零部件進口稅率則降至10%;從(cong) 2006年7月1日起,小轎車、越野車、小客車整車的進口稅率由28%降至25%,車身、底盤、中低排量汽油發動機等汽車零部件的進口稅率由13.8%-16.4%降至10%;此外,還取消了國產(chan) 化率的提法以及修改汽車服務貿易的相關(guan) 條款等。但是,中國何以輸掉加入WTO的首次訴訟呢?主要有以下兩(liang) 個(ge) 原因。

  第一,世貿組織對發達國家的袒護。入世後,中國的汽車行業(ye) 發展勢頭強勁,汽車產(chan) 量將突破1000萬(wan) 輛,內(nei) 需總量已經超過日本,位列世界第二大國。中國汽車行業(ye) 的發展威脅到國外汽車生產(chan) 巨頭的市場利益,這是他們(men) 所不允許的,他們(men) 采取多種方式對中國發展設卡。近年來,中國、美國和歐盟之間的汽車貿易糾紛不斷,以及利用世貿規則來對中國施壓,都是這些發達國家的策略。

  中國作為(wei) 一個(ge) 發展中國家,產(chan) 業(ye) 發展本身就不能和發達國家相提並論。何況中國製定《辦法》的現實情況時,進口的整車征收25%的關(guan) 稅和進口汽車零部件征收10%的關(guan) 稅之間存在明顯差距,導致許多汽車生產(chan) 廠商大量進口汽車零部件,在國內(nei) 組裝為(wei) 成品車,而後進行銷售,這樣,通過進口零部件組裝成的汽車比直接進口的整車價(jia) 格便宜,變相規避了至少15%的關(guan) 稅。世貿組織專(zhuan) 家小組沒有考慮到中國的實際情況,作出不利於(yu) 中國的裁定,隻能說他們(men) 維護發達國家程度高。

  第二,中國運用世貿組織規則方麵的不成熟。歐美國家發起這次爭(zheng) 端的緣由是為(wei) 了維護本國或者地區的利益,采用的是各方較為(wei) 認可的WTO爭(zheng) 端解決(jue) 機製。考慮到歐美國家的發展程度和對待貿易糾紛的經驗,毫無疑問,他們(men) 在規則的運用方麵要相對成熟很多。相形之下,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時間並不長,在運用與(yu) 把握世貿規則並以之用來維護本國貿易利益上,與(yu) 歐美成員相比,不得不承認還有相當的距離。如有專(zhuan) 家認為(wei) ,《辦法》中關(guan) 於(yu) 進口汽車零部件的價(jia) 格達到、超過整車比例的60%,就構成整車特征的百分比數字,明顯違背了世貿協議法律框架第三條下的“國民待遇原則”以及《與(yu) 貿易有關(guan) 的投資措施協議》,從(cong) 而在訴訟時會(hui) 授人以柄,處於(yu) 被動局麵。

  理性麵對實際上,該案件的敗訴總體(ti) 上我國汽車行業(ye) 的影響並不太大。專(zhuan) 業(ye) 人士認為(wei) ,國內(nei) 許多合資汽車廠家早已大規模培育本地零部件製造商的能力,國產(chan) 化率不斷提高,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措施對大多數汽車企業(ye) 的影響並不大。不過,案件的敗訴對於(yu) 那些國產(chan) 率始終較低的豪華車生產(chan) 企業(ye) 將是一個(ge) 利好消息。如果《辦法》修訂,他們(men) 的進口關(guan) 稅降低,將減少其生產(chan) 成本。

  那麽(me) ,案件的敗訴何以引起業(ye) 界和輿論界高度關(guan) 注,主要源於(yu) 它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7年來的首次經專(zhuan) 家組裁決(jue) 敗訴。因此,案件敗訴的實際意義(yi) 將超越汽車行業(ye) ,理性對待首次敗訴,從(cong) 失敗中總結經驗,才能在未來外貿發展中走得更好。

  首先,平常心對待類似訴訟。世貿組織成立12年來,其貿易爭(zheng) 端解決(jue) 機製非常活躍,截止到2007年12月上旬,已經受理369個(ge) 案件,其中45%的案件是歐美發起的。就連同屬發展中國家的巴西、印度和阿根廷,起訴和被訴次數均高於(yu) 我國。因此,對待類似訟訴,我們(men) 要有平常心,既不能濫用訴訟手段,也不能刻意避免。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快速發展,麵臨(lin) 的貿易爭(zheng) 端壓力加大,將來遭遇訴訟和起訴機會(hui) 在所難免,從(cong) 失敗的教訓中總結經驗,學會(hui) 更好地掌握世貿規則,以更加積極的心態參與(yu) 國際競爭(zheng) 。

  第二,學會(hui) 在WTO框架下正確運用相關(guan) 規則,維護自身利益。盡管世貿規則並不是完美無缺,也處於(yu) 不斷完善過程中,但其爭(zheng) 端解決(jue) 機製,畢竟是一個(ge) 為(wei) 所有世貿成員所認可的貿易機製,可以說是一個(ge) 為(wei) 成員國(地區)、包括我國在內(nei) 所承認的較為(wei) 公平的貿易規則,在將來的貿易活動中,我們(men) 要善於(yu) 運用相關(guan) 規則,維護自身利益。從(cong) 這次案件敗訴結果來看,我國在規則運用方麵,和歐美國家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提高規則運用水平,在日後外貿政策製定中注意結合規則,已是當務之急。

  第三,有大力培養(yang) WTO人才,特別是能運用世貿規則解決(jue) 爭(zheng) 端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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