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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

中新自貿協定主要內(nei) 容

來源:商務部網站 | 發布日期:2008-10-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協定”)是在WTO相關(guan) 規則規範下,並在中國—東(dong) 盟自由貿易區的基礎上,雙方進一步相互開放市場、深化合作的法律文件。

  《協定》是一項全麵的自由貿易協定,共115條,分為(wei) 14章,即初始條款、總定義(yi) 、貨物貿易、原產(chan) 地規則、海關(guan) 程序、貿易救濟、技術性貿易壁壘及衛生與(yu) 植物衛生措施、服務貿易、自然人移動、投資、經濟合作、爭(zheng) 端解決(jue) 、例外、總條款和最後條款。此外,《協定》還包含7個(ge) 附件、2項換文。主要內(nei) 容如下:

  (一)貨物貿易兩(liang) 國將在中國—東(dong) 盟自貿區《貨物貿易協議》的基礎上,加快貨物貿易自由化進程。根據《協定》規定,新加坡將從(cong) 2009年1月1日起,取消所有自中國進口產(chan) 品的關(guan) 稅;我國將在2012年1月1日前取消97.1%自新進口產(chan) 品的關(guan) 稅,其中87.5%的產(chan) 品從(cong) 《協定》生效時起即實現零關(guan) 稅。

  (二)服務貿易在服務貿易方麵,雙方在WTO服務貿易承諾表和中國—東(dong) 盟自貿區《服務貿易協議》市場準入承諾清單的基礎上,進一步相互擴大市場準入範圍。新方的承諾包括:1.承認我兩(liang) 所中醫大學學曆;2.允許我在新設立中醫大學和中醫培訓機構;3.允許在新開展中文高等教育、中文成人教育和中文培訓;4.允許我在新開辦獨資醫院;5.同意與(yu) 我盡快啟動會(hui) 計審計準則的認可談判。我方承諾包括:1.承諾新方在華設立股比不超過70%的外資醫院;2.認可新加坡兩(liang) 所大學的醫學學曆。

  (三)人員流動在商務人員入境方麵,雙方在《協定》中設立了自然人移動章節,明確了商務人員臨(lin) 時入境的紀律和準則,並就居留時間和條件做出了具體(ti) 承諾,將進一步便利兩(liang) 國人員往來,為(wei) 自然人臨(lin) 時入境建立透明的標準和簡化的程序。與(yu) 《協定》同時簽署的《勞務合作諒解備忘錄》,也將對我赴新勞務人員的管理和維護我在新勞務人員的權益,產(chan) 生積極效果。

  (四)原產(chan) 地規則和海關(guan) 程序《協定》規定了以區域價(jia) 值含量增值40%為(wei) 基本標準的優(you) 惠原產(chan) 地規則。雙方還將在自由貿易區合作框架下,加強雙方海關(guan) 在風險管理等方麵的合作,簡化海關(guan) 程序,提高貨物和運輸工具的通關(guan) 便利。

  (五)衛生檢驗檢疫及技術性貿易壁壘

  《協定》規定,雙方將在衛生檢驗檢疫的標準化及區域化認證、合格評定程序等方麵加強合作,建立合作機製,使雙方迅速高效地解決(jue) 雙邊貿易中產(chan) 生的問題。

  此外,《協議》還強調,雙方將在貿易投資促進、旅遊合作、促進中國區域經濟協調發展、人力資源開發和中國企業(ye) “走出去”等方麵加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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