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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
一、根據2009年海關(guan) 商品編碼,對調整後的禁止類目錄商品編碼進行修訂,修訂後禁止類目錄共計1770項商品編碼。
二、對以下情況,按照加工貿易禁止類進行管理
(一)為(wei) 種植、養(yang) 殖等出口產(chan) 品而進口種子、種苗、種畜、化肥、飼料、添加劑、抗生素等。
(二)生產(chan) 出口仿真槍支。
(三)禁止開展進口料件屬於(yu) 國家禁止進口商品的加工貿易(如含淫穢內(nei) 容的廢舊書(shu) 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質的工業(ye) 垃圾等)。
(四)其他國家已公布的禁止進出口目錄的商品。
三、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進口商品目錄的,凡用於(yu) 深加工結轉轉入,或從(cong) 具有保稅加工功能的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內(nei) 企業(ye) 經實質性加工後進入區外的商品,不按加工貿易禁止類進口商品管理。
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出口商品目錄的,凡用於(yu) 深加工結轉轉出,或進入具有保稅加工功能的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內(nei) 企業(ye) 加工生產(chan) 的商品,不按加工貿易禁止類出口商品管理。前述商品未經實質性加工不得直接出境。
以上所稱“實質性加工”的標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關(guan) 於(yu) 執行〈非優(you) 惠原產(chan) 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海關(guan) 總署令第122號)執行。
四、本公告也適用於(yu) 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但本公告發布之前區內(nei) 已設立並從(cong) 事相關(guan) 商品加工貿易的企業(ye) 除外。
五、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商務部、海關(guan) 總署和環保總局2008年第22號公告所附目錄停止執行,其他規定仍按原公告執行。
附件:2009年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
商務部
海關(guan) 總署
二OO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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