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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guan) 總署公告:關(guan) 於(yu) 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帳聯網管理有關(guan) 事項

來源:海關(guan) 總署 | 發布日期:2009-08-14

【法規類型】海關(guan) 規範性文件
【內(nei) 容類別】加工貿易保稅監管類
【文  號】海關(guan) 總署公告2009年第43號
【發文機關(guan) 】海關(guan) 總署
【發布日期】2009-7-27
【生效日期】2009-8-1
【效  力】[有效]
【效力說明】
 
 為(wei) 進一步簡化和完善現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帳(以下簡稱台帳)管理,在不改變台帳管理流程基礎上,實現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帳聯網管理,增加辦理台帳手續銀行,方便加工貿易企業(ye) 辦理台帳業(ye) 務,提高台帳管理質量和效率,經研究決(jue) 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對北京、青島、合肥、汕頭海關(guan) 關(guan) 區內(nei) 部分采用電子化手冊(ce) 管理的加工貿易企業(ye) (以下簡稱企業(ye) )開展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帳聯網管理試點。現就台帳聯網管理試點有關(guan) 事項公告如下:

一、試點範圍

(一)試點企業(ye) 。

試點企業(ye) 具體(ti) 範圍由試點海關(guan) 結合關(guan) 區實際情況確定,並由試點海關(guan) 另行公告執行。

(二)試點銀行。

試點銀行為(wei) 與(yu) 試點海關(guan) 關(guan) 區對應的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轄屬分支機構。

二、台帳保證金專(zhuan) 用帳戶的設立

企業(ye) 在首次辦理台帳開設手續時,應向銀行辦理台帳保證金專(zhuan) 用帳戶的設立手續。企業(ye) 在申請電子化手冊(ce) 備案時,應在海關(guan) 手冊(ce) 錄入環節選擇擬開設台帳帳戶的銀行,並在錄入端收到海關(guan) 已開出《銀行保證金台帳開設聯係單》(以下簡稱《開設聯係單》)的回執後,持《企業(ye) 法人營業(ye) 執照》、《海關(guan) 注冊(ce) 登記證明》及其他相關(guan) 材料至所選擇的銀行辦理台帳帳戶設立手續。

對此前已在中國銀行網點設立過台帳保證金專(zhuan) 用帳戶的企業(ye) ,試點期間亦應憑《海關(guan) 注冊(ce) 登記證明》向中國銀行進行一次性備案登記。

同一加工貿易合同項下,企業(ye) 在錄入時選擇的台帳銀行(中國銀行或中國工商銀行)以及實轉台帳繳納方式(保證金或稅款保付保函)不得變更。

三、台帳開設、變更與(yu) 正常核銷

銀行與(yu) 海關(guan) 間采用台帳聯網管理模式後,在有關(guan) 業(ye) 務流程不變的同時,企業(ye) 勿需再往返於(yu) 海關(guan) 與(yu) 銀行之間傳(chuan) 遞單證,有關(guan) 單證的電子數據均實現網上傳(chuan) 輸。

企業(ye) 在預錄入端收到回執後,直接憑銀行簽發的電子《銀行保證金台帳登記通知單》(以下簡稱《登記通知單》)、《銀行保證金台帳變更通知單》(以下簡稱《變更通知單》)、《銀行保證金台帳核銷通知單》(以下簡稱《核銷通知單》)向海關(guan) 辦理加工貿易備案、合同變更和核銷手續。

四、實轉台帳保證金的繳納與(yu) 補繳

實轉台帳開設或變更需繳納保證金的,企業(ye) 應按照主管海關(guan) 簽發的《開設聯係單》或《銀行保證金台帳變更聯係單》(以下簡稱《變更聯係單》)向台帳開戶銀行辦理保證金繳納或補繳手續。

五、稅款保付保函的開立、變更(包括展期)

選擇以稅款保付保函方式進行實轉的,企業(ye) 可在向銀行申請開立或變更後,選擇自行或由銀行將稅款保付保函正本或修改函正本送交主管海關(guan) 留存。

對因特殊情況海關(guan) 出具《稅款保付保函展期通知單》的,企業(ye) 須持通知單第三、四聯、稅款保付保函展期申請書(shu) 及有關(guan) 材料,向銀行申請稅款保付保函展期。

六、掛帳待銷與(yu) 停帳待銷及關(guan) 閉帳戶處理

(一)掛帳待銷與(yu) 停帳待銷處理。

掛帳、停帳的聯係單和通知單全部采用電子方式進行傳(chuan) 輸。掛帳待銷和停帳待銷期間,銀行不向企業(ye) 退還該筆台帳業(ye) 務項下的保證金。

(二)關(guan) 閉帳戶。

對海關(guan) 向銀行簽發的《銀行保證金台帳核銷聯係單》(以下簡稱《核銷聯係單》)中注有“停設台帳”的,銀行在確認該筆台帳保證金帳戶餘(yu) 額已經為(wei) 零後,根據海關(guan) 聯係單辦理關(guan) 閉帳戶手續,並出具《銀行保證金台帳帳戶關(guan) 閉通知單》(以下簡稱《關(guan) 閉通知單》)。

如該筆台帳項下保證金尚有餘(yu) 款,且企業(ye) 無欠繳稅款情況,主管海關(guan) 與(yu) 銀行應按照共同商定的意見進行處理,再辦理關(guan) 閉帳戶手續。

如該筆台帳保證金帳戶采用的是稅款保付保函方式,則稅款保付保函在核銷結案後自動失效。

七、異常情況和應急情況處理

(一)錯誤修改。

若因企業(ye) 原因提出對海關(guan) 發送的《變更聯係單》做出修改時,企業(ye) 憑銀行出具的《企業(ye) 未繳款證明》向海關(guan) 申請更改並重新發送《變更聯係單》。

  (二)應急處理。

對於(yu) 采用台帳聯網管理的加工貿易業(ye) 務,如銀行因技術原因未收到台帳聯係單,海關(guan) 可打印紙質台帳聯係單並加蓋海關(guan) 台帳專(zhuan) 用章交企業(ye) 辦理保證金台帳業(ye) 務。

對於(yu) 采用台帳聯網管理的加工貿易業(ye) 務,如海關(guan) 因技術原因未收到台帳通知單,銀行可打印紙質台帳通知單並加蓋銀行台帳專(zhuan) 用章交企業(ye) 辦理台帳登記手續。

八、單證的傳(chuan) 送及時限要求

(一)《開設聯係單》、《變更聯係單》、《核銷聯係單》、《登記通知單》、《變更通知單》、《核銷通知單》、《銀行保證金台帳掛帳待銷通知單》、《銀行保證金台帳停帳待銷通知單》、《關(guan) 閉通知單》均以電子報文的形式由海關(guan) 、銀行通過電子口岸平台直接發送對方。企業(ye) 應在電子報文發出後3日內(nei) 辦理有關(guan) 台帳業(ye) 務。

《開設聯係單》的有效期為(wei) 自出具之日起80天(含80天),超過80天自動失效。海關(guan) 對失效的《開設聯係單》及對應手冊(ce) 進行刪除處理。

(二)稅款保付保函及其修改函(企業(ye) 選擇由銀行傳(chuan) 送的)、索賠函,《稅款保付保函遺失補辦申請書(shu) 》、《保證金台帳異常情況處理聯係單》,以及“停帳待銷”和“關(guan) 閉台帳”情況下的《稅款繳納扣劃通知書(shu) 》、《海關(guan) XXX專(zhuan) 用繳款書(shu) 》等紙質單證由主管海關(guan) 、銀行直接送交對方。

(三)其他紙質單證由申請設立台帳的企業(ye) 及時傳(chuan) 送至主管海關(guan) 和銀行。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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