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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guan) 總署公告:關(guan) 於(yu) 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帳聯網管理有關(guan)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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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型】海關(guan) 規範性文件 試點企業(ye) 具體(ti) 範圍由試點海關(guan) 結合關(guan) 區實際情況確定,並由試點海關(guan) 另行公告執行。 (二)試點銀行。 試點銀行為(wei) 與(yu) 試點海關(guan) 關(guan) 區對應的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轄屬分支機構。 二、台帳保證金專(zhuan) 用帳戶的設立 企業(ye) 在首次辦理台帳開設手續時,應向銀行辦理台帳保證金專(zhuan) 用帳戶的設立手續。企業(ye) 在申請電子化手冊(ce) 備案時,應在海關(guan) 手冊(ce) 錄入環節選擇擬開設台帳帳戶的銀行,並在錄入端收到海關(guan) 已開出《銀行保證金台帳開設聯係單》(以下簡稱《開設聯係單》)的回執後,持《企業(ye) 法人營業(ye) 執照》、《海關(guan) 注冊(ce) 登記證明》及其他相關(guan) 材料至所選擇的銀行辦理台帳帳戶設立手續。 對此前已在中國銀行網點設立過台帳保證金專(zhuan) 用帳戶的企業(ye) ,試點期間亦應憑《海關(guan) 注冊(ce) 登記證明》向中國銀行進行一次性備案登記。 同一加工貿易合同項下,企業(ye) 在錄入時選擇的台帳銀行(中國銀行或中國工商銀行)以及實轉台帳繳納方式(保證金或稅款保付保函)不得變更。 三、台帳開設、變更與(yu) 正常核銷 銀行與(yu) 海關(guan) 間采用台帳聯網管理模式後,在有關(guan) 業(ye) 務流程不變的同時,企業(ye) 勿需再往返於(yu) 海關(guan) 與(yu) 銀行之間傳(chuan) 遞單證,有關(guan) 單證的電子數據均實現網上傳(chuan) 輸。 企業(ye) 在預錄入端收到回執後,直接憑銀行簽發的電子《銀行保證金台帳登記通知單》(以下簡稱《登記通知單》)、《銀行保證金台帳變更通知單》(以下簡稱《變更通知單》)、《銀行保證金台帳核銷通知單》(以下簡稱《核銷通知單》)向海關(guan) 辦理加工貿易備案、合同變更和核銷手續。 四、實轉台帳保證金的繳納與(yu) 補繳 實轉台帳開設或變更需繳納保證金的,企業(ye) 應按照主管海關(guan) 簽發的《開設聯係單》或《銀行保證金台帳變更聯係單》(以下簡稱《變更聯係單》)向台帳開戶銀行辦理保證金繳納或補繳手續。 五、稅款保付保函的開立、變更(包括展期) 選擇以稅款保付保函方式進行實轉的,企業(ye) 可在向銀行申請開立或變更後,選擇自行或由銀行將稅款保付保函正本或修改函正本送交主管海關(guan) 留存。 對因特殊情況海關(guan) 出具《稅款保付保函展期通知單》的,企業(ye) 須持通知單第三、四聯、稅款保付保函展期申請書(shu) 及有關(guan) 材料,向銀行申請稅款保付保函展期。 六、掛帳待銷與(yu) 停帳待銷及關(guan) 閉帳戶處理 (一)掛帳待銷與(yu) 停帳待銷處理。 掛帳、停帳的聯係單和通知單全部采用電子方式進行傳(chuan) 輸。掛帳待銷和停帳待銷期間,銀行不向企業(ye) 退還該筆台帳業(ye) 務項下的保證金。 (二)關(guan) 閉帳戶。 對海關(guan) 向銀行簽發的《銀行保證金台帳核銷聯係單》(以下簡稱《核銷聯係單》)中注有“停設台帳”的,銀行在確認該筆台帳保證金帳戶餘(yu) 額已經為(wei) 零後,根據海關(guan) 聯係單辦理關(guan) 閉帳戶手續,並出具《銀行保證金台帳帳戶關(guan) 閉通知單》(以下簡稱《關(guan) 閉通知單》)。 如該筆台帳項下保證金尚有餘(yu) 款,且企業(ye) 無欠繳稅款情況,主管海關(guan) 與(yu) 銀行應按照共同商定的意見進行處理,再辦理關(guan) 閉帳戶手續。 如該筆台帳保證金帳戶采用的是稅款保付保函方式,則稅款保付保函在核銷結案後自動失效。 七、異常情況和應急情況處理 (一)錯誤修改。 若因企業(ye) 原因提出對海關(guan) 發送的《變更聯係單》做出修改時,企業(ye) 憑銀行出具的《企業(ye) 未繳款證明》向海關(guan) 申請更改並重新發送《變更聯係單》。 (二)應急處理。 對於(yu) 采用台帳聯網管理的加工貿易業(ye) 務,如銀行因技術原因未收到台帳聯係單,海關(guan) 可打印紙質台帳聯係單並加蓋海關(guan) 台帳專(zhuan) 用章交企業(ye) 辦理保證金台帳業(ye) 務。 對於(yu) 采用台帳聯網管理的加工貿易業(ye) 務,如海關(guan) 因技術原因未收到台帳通知單,銀行可打印紙質台帳通知單並加蓋銀行台帳專(zhuan) 用章交企業(ye) 辦理台帳登記手續。 八、單證的傳(chuan) 送及時限要求 (一)《開設聯係單》、《變更聯係單》、《核銷聯係單》、《登記通知單》、《變更通知單》、《核銷通知單》、《銀行保證金台帳掛帳待銷通知單》、《銀行保證金台帳停帳待銷通知單》、《關(guan) 閉通知單》均以電子報文的形式由海關(guan) 、銀行通過電子口岸平台直接發送對方。企業(ye) 應在電子報文發出後3日內(nei) 辦理有關(guan) 台帳業(ye) 務。 《開設聯係單》的有效期為(wei) 自出具之日起80天(含80天),超過80天自動失效。海關(guan) 對失效的《開設聯係單》及對應手冊(ce) 進行刪除處理。 (二)稅款保付保函及其修改函(企業(ye) 選擇由銀行傳(chuan) 送的)、索賠函,《稅款保付保函遺失補辦申請書(shu) 》、《保證金台帳異常情況處理聯係單》,以及“停帳待銷”和“關(guan) 閉台帳”情況下的《稅款繳納扣劃通知書(shu) 》、《海關(guan) XXX專(zhuan) 用繳款書(shu) 》等紙質單證由主管海關(guan) 、銀行直接送交對方。 (三)其他紙質單證由申請設立台帳的企業(ye) 及時傳(chuan) 送至主管海關(guan) 和銀行。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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