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會(hui) 直通車

對外貿易

《中央財政關(guan) 閉小企業(ye) 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出台

來源:中國紡織經濟信息網 | 發布日期:2010-09-26

  9月17日,財政部、工業(ye) 和信息化部聯合印發《中央財政關(guan) 閉小企業(ye) 補助資金管理辦法》,通知全文如下:  

財政部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
關(guan) 於(yu) 印發《中央財政關(guan) 閉小企業(ye) 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企[2010]2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ye) 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財政局、工業(ye) 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wei) 進一步加強關(guan) 閉小企業(ye) 專(zhuan) 項補助資金的管理,認真做好關(guan) 閉落後小企業(ye) 工作,加快推進節能減排、淘汰落後產(chan) 能,促進產(chan) 業(ye) 結構調整和優(you) 化升級,財政部、工業(ye) 和信息化部修改製定了《中央財政關(guan) 閉小企業(ye) 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同時將申請2010年度關(guan) 閉小企業(ye) 補助資金及編製2011年關(guan) 閉小企業(ye) 計劃工作等有關(guan) 事項明確如下:

  一、根據今年的實際工作情況,2010年度全國關(guan) 閉小企業(ye) 計劃不另行編製和下達。各省級財政、工業(ye) 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按照《管理辦法》有關(guan) 規定,於(yu) 2010年10月15日前聯合報送2010年度中央財政關(guan) 閉小企業(ye) 補助資金的申請。

  二、各省級財政、工業(ye) 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於(yu) 今年10月31日前,補報2011年度關(guan) 閉小企業(ye) 計劃。

  三、今明兩(liang) 年補助資金支持的重點是:圍繞促進節能減排、淘汰落後生產(chan) 能力和安全隱患治理,重點關(guan) 閉小冶煉、小化工、小建材以及小造紙、小製革、小印染、小釀造等能耗高、汙染嚴(yan) 重、安全隱患突出的小企業(ye) 。

  聯係人:

  財政部企業(ye) 司  張愛輝 電話:68552838;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產(chan) 業(ye) 政策司 何映昆 電話:68205187。

  附件:中央財政關(guan) 閉小企業(ye) 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小企業(ye) 關(guan) 閉項目基本情況表(附表)
                          
                                    財    政   部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中央財政關(guan) 閉小企業(ye) 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充分發揮中央財政關(guan) 閉小企業(ye) 補助資金作用,促進產(chan) 業(ye) 結構調整和優(you) 化升級,節約資源和能源,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產(chan) 業(ye) 政策,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關(guan) 閉小企業(ye) 是指地方政府根據國家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產(chan) 業(ye) 政策,對存在產(chan) 能過剩、資源能源浪費、環境汙染、安全隱患突出、布局不合理等問題的各類小企業(ye) 實施的行政性關(guan) 閉。

  第三條  關(guan) 閉小企業(ye) 補助資金的補助範圍和重點每年由工業(ye) 和信息化部會(hui) 同財政部根據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目標及產(chan) 業(ye) 政策確定並適時予以調整。

  第四條  省級(含計劃單列市)工業(ye) 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hui) 同同級財政部門每年向工業(ye) 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上報本地區關(guan) 閉小企業(ye) 年度計劃。中央財政對計劃內(nei) 當年實施關(guan) 閉的小企業(ye) ,采取以獎代補的形式給予適當的補助(獎勵)資金。

                    第二章  資金使用和分配

  第五條  關(guan) 閉小企業(ye) 補助資金主要用於(yu) 關(guan) 閉企業(ye) 職工安置等支出。根據關(guan) 閉小企業(ye) 工作的實際進度,補助資金結餘(yu) 可以轉結下年使用。

  第六條  關(guan) 閉小企業(ye) 補助資金按照“突出重點、公開透明、確保實效”的原則,綜合考慮實際關(guan) 閉的小企業(ye) 安置職工人數、地域差異等因素進行分配。

  補助標準:符合條件的關(guan) 閉小企業(ye) 補助金額="本企業(ye) 在崗職工人數(人)×所在地級市上一年度企業(ye) 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總額(元/年)×補助係數。補助係數根據中央財政年度預算安排、關(guan) 閉小企業(ye) 涉及的職工人數等因素綜合確定。對於(yu) 國家級貧困縣(市),補助係數適當提高。

  第七條  關(guan) 閉小企業(ye) 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撥付給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會(hui) 同工業(ye) 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製訂具體(ti) 的資金使用方案並組織實施,及時下達資金到有關(guan) 企業(ye) 。

                    第三章  關(guan) 閉計劃及審核

  第八條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根據國家推進節能減排,淘汰落後,抑製部分行業(ye) 產(chan) 能過剩,促進產(chan) 業(ye) 結構調整和優(you) 化升級的要求,每年年初確定下一年度的關(guan) 閉小企業(ye) 工作任務。

  第九條  各省工業(ye) 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工業(ye) 和信息化部確定的年度工作任務和重點,會(hui) 同同級財政部門,結合當地實際,確定本地區關(guan) 閉小企業(ye) 工作目標,並落實到具體(ti) 企業(ye) ,編製本地關(guan) 閉小企業(ye) 年度計劃。

  第十條  各省工業(ye) 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hui) 同財政部門於(yu) 每年4月30日前,聯合向工業(ye) 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報送下一個(ge) 年度關(guan) 閉小企業(ye) 計劃報告,並附以下材料:

  (一)地方小企業(ye) 關(guan) 閉計劃申報表(附表1);

  (二)小企業(ye) 項目合法的審批(核準、備案)、注冊(ce) 手續;

  (三)企業(ye) 的工商營業(ye) 執照、稅務登記複印件;

  (四)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對各地上報的年度關(guan) 閉小企業(ye) 計劃組織審核。經審核符合中央財政補助條件的關(guan) 閉小企業(ye) 名單,由兩(liang) 部委於(yu) 6月底前聯合批複下達省級工業(ye) 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

  第十二條  各省工業(ye) 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hui) 同財政部門認真組織實施審核通過的年度關(guan) 閉小企業(ye) 計劃。

                 第四章  資金申請和審核

  第十三條  各省級財政部門會(hui) 同工業(ye) 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於(yu) 每年9月30日前分批向財政部、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報送本年度關(guan) 閉小企業(ye) 補助資金申請文件。資金申請文件應詳細說明關(guan) 閉工作實施過程、成效、存在的問題、工作建議等。財政部、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對各地上報的資金申請文件分批進行審核,工業(ye) 和信息化部負責審核關(guan) 閉小企業(ye) 的實施情況及提出資金補助建議,財政部對符合條件的小企業(ye) 按補助標準下達關(guan) 閉小企業(ye) 補助資金。

  第十四條  各省申請年度關(guan) 閉小企業(ye) 補助資金的申請報告,需附報以下材料:

  (一)關(guan) 閉小企業(ye) 基本情況表和匯總表(附表2、3);
  (二)關(guan) 閉小企業(ye) 已簽訂勞動合同職工的花名冊(ce) (附表4);
  (三)地方工業(ye) 和信息化部門等出具的小企業(ye) 實施關(guan) 閉文件及其他證明材料;
  (四)企業(ye) 原生產(chan) 經營有關(guan) 證照(工商營業(ye) 執照、稅務登記證、生產(chan) 許可證等)已被注銷的證明材料。
  (五)企業(ye) 關(guan) 閉上一年度財務會(hui) 計報告;
  (六)企業(ye) 所在地級市上一年度企業(ye) 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證明材料;
  (七)國家級貧困縣(市)文件;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各地工業(ye) 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上報的關(guan) 閉小企業(ye) 年度計劃和實施效果的真實性負責;各地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的管理,確保財政資金使用的規範、安全和有效。

  第十六條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及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zhuan) 員辦事處應根據確定的關(guan) 閉小企業(ye) 工作目標對各地關(guan) 閉小企業(ye) 計劃完成情況及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弄虛作假、未按要求完成關(guan) 閉任務、虛報冒領、截留挪用財政資金或其他違規行為(wei) 的,要追回資金,並依法依規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財政部關(guan) 於(yu) 印發〈中央財政關(guan) 閉小企業(ye) 專(zhuan) 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06]339號)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工業(ye) 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免責聲明:伟德国际英国對紡織貿促網上所刊登信息不聲明或保證其內容之正確性或可靠性,請您自行甄別。由於信賴本網任何信息所產生的風險或損失均由您自行承擔,與我會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