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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e) 出口貨物退稅的籌劃
在退稅率不斷調整、貿易經營方式不斷變化的情況下,采用不同的退稅籌劃方法,可以使企業(ye) 最大限度地享受國家優(you) 惠政策,從(cong) 而提高企業(ye) 的經濟效益。
1.貨物收購方式不同對出口退稅的影響
一般情況下,對退稅率小於(yu) 征稅率的貨物,出口企業(ye) 從(cong) 小規模納稅人處進貨,比一般納稅人處進貨所實現的出口盈利高。這是因為(wei) ,從(cong) 小規模納稅人處進貨,征稅率為(wei) 6%,退稅率也是6%,不會(hui) 因征退稅率的不同而產(chan) 生增值稅差額並提高出口成本;而從(cong) 一般納稅人處進貨,貨物退稅率低於(yu) 征稅率,按規定其產(chan) 生的征退稅差額須計入出口商品成本中。兩(liang) 者相比,前者進貨方式下出口成本較低,但盈利相對較高。
2.貿易經營方式不同對出口貨物退稅的影響
出口企業(ye) 對國外來料加工複出口的業(ye) 務,大致有三種方式:一是國外料件正常報關(guan) 進口,繳納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或消費稅)及關(guan) 稅,加工複出口後再申請退還增值稅(或消費稅);二是進料加工方式,加工複出口後,可對生產(chan) 及加工環節的已繳納的增值稅申請辦理出口退稅;三是來料加工方式下免征加工費應繳的增值稅,且對其已耗的國產(chan) 料件也不辦理出口退稅。從(cong) 企業(ye) 的角度,前種稅收籌劃方式應當舍棄,至於(yu) 後兩(liang) 種方式是否采用,需作具體(ti) 分析。
(1)在出口貨物的退稅率小於(yu) 征稅率時,作為(wei) 出口企業(ye) ,當加工複出口耗用的國產(chan) 料件比較少的情況下,應選擇來料加工方式。
因為(wei) 來料加工業(ye) 務免征增值稅,而進料加工方式雖可辦理增值稅退稅,因退稅率低於(yu) 征稅率,其征退稅間差額須計入出口貨物成本,故此種方法成本較大。相反,當料件加工使用的國產(chan) 料件較多時,因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可辦理出口退稅,雖因退稅率低於(yu) 征稅率會(hui) 增加出口成本,但與(yu) 來料加工貿易方式相比,當耗用國產(chan) 料件數額增加到一定程度時,前者的成本等於(yu) 甚至小於(yu) 後者的成本。因為(wei) 在來料加工方式下,耗用的國產(chan) 料件越多,因其不能辦理退稅,會(hui) 存在出口成本隨國產(chan) 料件數量的增加而增大的現象。另外,作為(wei) 出口企業(ye) ,對退稅率小於(yu) 征稅率的貨物,對進料加工的貨物可采用委托加工或者作價(jia) 加工方式。一般情況下,選擇委托加工比選擇作價(jia) 加工能使企業(ye) 得到更多的經濟效益。
例如:某外貿公司1999年下半年開展進料加工服裝業(ye) 務,免稅料件經所涉海關(guan) 及稅務機關(guan) 監管,假如海關(guan) 核定的進口料件免稅,且計稅組成價(jia) 格為(wei) 300萬(wan) 元,加工費為(wei) 100萬(wan) 元,貨物出口後可辦理出口退稅9萬(wan) 元(假設征稅率為(wei) 17%,退稅率為(wei) 9%);如果該企業(ye) 將免稅進口的料件作價(jia) 銷售給其它加工企業(ye) ,然後再購回成品出口,假設以300萬(wan) 元作價(jia) 銷售給其他加工企業(ye) 進行加工,並以400萬(wan) 元(貨物增值仍然為(wei) 100萬(wan) 元)購回後再出口,則可辦理出口退稅-15萬(wan) 元(400x 9%-300x17%=-15萬(wan) 元),即不但不退稅,還應補繳15萬(wan) 元的增值稅,造成這一現象的根本原因是退稅率小於(yu) 征稅率。故在進料加工方式下,企業(ye) 應選擇委托加工而非作價(jia) 加工。
(2)在出口貨物耗用國產(chan) 料件較少的情況下,若出口企業(ye) 開展國外料件加工複出口業(ye) 務,應該選擇來料加工貿易方式,而非進料加工方式。另外,在進料加工貿易方式情況下,無論貨物的退稅率是否小於(yu) 征稅率,實行免、抵、退的現行稅收辦法,其加工貨物的成本要比實行先征後退的管理辦法低很多。因為(wei) ,按稅法規定的計稅程序和公式計算,這二種管理辦法下出口貨物的增值稅稅負雖然相同,但因先征後退的程序是先對出口貨物征稅後再退稅,須占用一定數額的生產(chan) 流動資金,這不僅(jin) 會(hui) 增加企業(ye) 的資本成本,而且會(hui) 影響企業(ye) 現金流量的周轉。而在免、抵、退稅收管理方式下,因出口貨物應退稅抵減了當期內(nei) 銷貨物的應納增值稅,從(cong) 而減少了增值稅資金的占壓,進而大大降低了資金成本。
對於(yu) 退稅率等於(yu) 征稅率的產(chan) 品,無論其利潤率有多高,采用免抵、退的自營出口貿易方式比采用來料加工等不征不退的免稅方式要優(you) 惠。因為(wei) 這二種方式出口貨物均不征稅,但采用免、抵、退方式可以退還全部的進項稅,而免稅方式則要將該項稅計入成本。
總之,不同貿易經營方式或者不同計退稅方式對企業(ye) 的成本和收益及現金流轉有很大影響。綜合考慮,出口企業(ye) 是采用來料加工方式還是進料加工方式,還應注意貨物的所有權問題。來料加工方式下,料件和成品的所有權都歸外商所有承接來料加工的出口企業(ye) 隻收取加工費(工繳費),出口企業(ye) 也沒有定價(jia) 權;但進料加工方式下,料件及加工後的成品的所有權及定價(jia) 權都歸承接進料加工的出口企業(ye) ,因此,企業(ye) 可通過提高貨物售價(jia) 來增大出口產(chan) 品的盈利率,從(cong) 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出口退稅的數額。
3.貨物出口方式不同對出口退稅的影響
沒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chan) 企業(ye) 委托(也隻能委托)出口自產(chan) 貨物,並沒規定采用何種退稅管理辦法。但凡消費稅征稅範圍內(nei) 的貨物,須實行先征後退管理辦法。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chan) 企業(ye) 自營出口或委托出口的國產(chan) 貨物,除另有規定的外,一律實行免、抵、退稅收管理方法;屬消費稅征稅範圍內(nei) 的貨物,免征消費稅。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chan) 企業(ye) 和外貿企業(ye) ,既可自營出口貨物,也可委托出口貨物。而且這兩(liang) 種方式下,除了對不能退稅的貨物外,企業(ye) 都可自行辦理出口貨物的退稅。同時,出口企業(ye) 也可采取貨物買(mai) 斷方式或將貨物再調撥銷售給其它外貿企業(ye) 後再出口,並辦理出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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