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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chan) 地規則協議》概要
1. 原產(chan) 地規則的定義(yi) 、目的與(yu) 作用
原產(chan) 地規則,是各國和地區為(wei) 了確定商品原產(chan) 國或地區而采取的法律、
規章和普通適用的行政命令。
在國際貿易中,商品的原產(chan) 地具有重要地位。原產(chan) 地實際指的是與(yu) 貨物的生產(chan) 地有關(guan) 的某一產(chan) 品的經濟國籍。而簽發出口商品產(chan) 地證書(shu) 是各國實行進出口貿易管製和配額管理的一種手段,也是海關(guan) 憑以核定減免進口關(guan) 稅的證件。其目的是以此確定該商品在進出口貿易中應享受的待遇。因為(wei) ,原產(chan) 地規則涉及到關(guan) 貿總協定締約方之間最惠國待遇、關(guan) 稅待遇、國民待遇、取消數量限製與(yu) 貿易數量配額、反傾(qing) 銷和反補貼措施、選擇性保障措施、發展中締約方享受普惠製的關(guan) 係問題,因此引起各締約方的密切注意。
由於(yu) 世界各國和地區根據本國的對外貿易需要和經濟利益製訂的原產(chan) 地規則,相互差異很大,加重了1947年關(guan) 貿總協定原產(chan) 地規則補充和修正的任務。為(wei) 使原產(chan) 地規則便利國際貿易的發展,改善國際貿易環境,在關(guan) 貿總協定烏(wu) 拉圭回合談判中,達成了原產(chan) 地規則協議,以便建立一個(ge) 公正、透明、一致、可預見、可操作的、世界統一的原產(chan) 地規則。
2.原產(chan) 地規則使用範圍
包括所有非優(you) 惠的商業(ye) 政策措施,如1994年關(guan) 貿總協定第1、2、3、11
和13條下的最惠國待遇;第6條的反傾(qing) 銷和反補貼稅;第19條的保障措施;第9條的原產(chan) 地標記要求;任何歧視性的數量限製或關(guan) 稅配額。此外,還包括為(wei) 政府采購和貿易統計而使用的原產(chan) 地規則。
原產(chan) 地規則一般包括3個(ge) 部分:原產(chan) 地標準、直運規則和書(shu) 麵證明。有些國家還有其他規定,如給惠國成分和原產(chan) 地累計以及關(guan) 稅稅目變化等。
關(guan) 於(yu) 原產(chan) 地標準,各主要國家都把產(chan) 品分為(wei) 兩(liang) 大類:完全原產(chan) 品和含有進口成分的產(chan) 品。
關(guan) 於(yu) 直運規則,一般規定原產(chan) 品須從(cong) 出口國直接運至進口國,但由於(yu) 地理的原因或運輸的需要,允許貨物經過出口國之外的領土,不管是否在過境轉換運輸工具或暫存貨棧。其條件是:貨物一直處於(yu) 該過境國海關(guan) 的監督之下,未投入當地市場或交付當地使用,以及除卸、裝和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而作必要的處理外,未進行過其他再加工。關(guan) 於(yu) 書(shu) 麵證明,各國都要求有原產(chan) 地證明和直接運輸證明,隻是格式有所不同而已。
3.原產(chan) 地規則協議的主要內(nei) 容
原產(chan) 地規則協議由前言,4個(ge) 部分(9個(ge) 條款)和兩(liang) 個(ge) 附錄構成。
第一部分是定義(yi) 與(yu) 適用範圍;第二部分是關(guan) 於(yu) 實施原產(chan) 地規則的規定,涉及過渡期和過渡期後的規定;第三部分是通知、審查、協商和爭(zheng) 端解決(jue) 的程序安排;第四部分是原產(chan) 地規則的協調,附錄一是原產(chan) 地規則技術委員會(hui) ;附錄二是關(guan) 於(yu) 優(you) 惠的原產(chan) 地規則的共同宣言。
其核心精神是確保原產(chan) 地規則不會(hui) 抵銷或削減締約方在關(guan) 貿總協定中所享受的權利;確保原產(chan) 地規則不會(hui) 成為(wei) 貿易障礙;原產(chan) 地規則應具有非歧視性、透明性、可預見性、穩定性和公正性;在原產(chan) 地規則的法律、規章和執行上需要有透明度,為(wei) 解決(jue) 爭(zheng) 端要建立迅速有效和平等的磋商機製和程序。其主要內(nei) 容如下:
(1)定義(yi) 與(yu) 適用範圍條款規定:原產(chan) 地規則是指簽約方為(wei) 了確定貿易上的
商品原產(chan) 國而采用的法律、規章和普遍適用的行政命令。
(2)實施原產(chan) 地規則規定:
簽約方應保證其原產(chan) 地規則是客觀的、可理解的和可預見的;
原產(chan) 地規則本身不得對國際貿易形成限製、扭曲或破壞性影響;
各簽約方對進口產(chan) 品或出口產(chan) 品所實施的原產(chan) 地規則,不得在其他各簽約方之間實行歧視;
各簽約方應以連續、統一、公正和合理的原則執行其原產(chan) 地規則;各簽約方應確保其原產(chan) 地規則以肯定的標準為(wei) 基礎;
與(yu) 原產(chan) 地規則有關(guan) 的普遍適用的法律、規章、法院判決(jue) 和行政措施應有透明性;
各簽約方應根據出口商或進口商的要求頒布有關(guan) 產(chan) 品的原產(chan) 地審議結果;
各簽約方不得追溯性地實施普遍適用的原產(chan) 地規則;
各簽約方應確保任何與(yu) 原產(chan) 地規則有關(guan) 的行政措施,都要立即接受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昕證審議或程序審議;
對於(yu) 貿易商為(wei) 申請原產(chan) 地證書(shu) 而以保密為(wei) 條件所提供的情報,原產(chan) 地審議當局應將其作為(wei) 嚴(yan) 格機密來對待。
(3)機構條款規定:為(wei) 了審議協議有關(guan) 部分的執行情況,應成立由簽約方
代表組成的原產(chan) 地規則委員會(hui) 的原產(chan) 地技術委員會(hui) 。
(4)審議條款規定:原產(chan) 地規則委員會(hui) 應對本協議的執行情況進行年度審
議,並向關(guan) 貿總協定締約方全體(ti) 做年度報告。
(5)磋商條款規定:磋商應執行修改過的關(guan) 貿總協定第22條的規定。
(6)爭(zheng) 端解決(jue) 條款規定:爭(zheng) 端解決(jue) 談判小組對關(guan) 貿總協定第23條規定所
做的修改和解釋適用於(yu) 本協議。為(wei) 了推動爭(zheng) 端雙方達成接受的解決(jue) 結果,申
訴簽約方可要求原產(chan) 地規則委員會(hui) 先對有關(guan) 事項進行調查。
(7)最後條款規定:簽約方應保證在本協議對其生效之前,將其確認產(chan) 品
原產(chan) 國的法律、規章和行政措施與(yu) 本協議的規定一致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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