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會(hui) 直通車

對外貿易

《原產(chan) 地規則協議》概要

來源:百度文庫 | 發布日期:2014-03-10

    1. 原產(chan) 地規則的定義(yi) 、目的與(yu) 作用
    原產(chan) 地規則,是各國和地區為(wei) 了確定商品原產(chan) 國或地區而采取的法律、
規章和普通適用的行政命令。

    在國際貿易中,商品的原產(chan) 地具有重要地位。原產(chan) 地實際指的是與(yu) 貨物的生產(chan) 地有關(guan) 的某一產(chan) 品的經濟國籍。而簽發出口商品產(chan) 地證書(shu) 是各國實行進出口貿易管製和配額管理的一種手段,也是海關(guan) 憑以核定減免進口關(guan) 稅的證件。其目的是以此確定該商品在進出口貿易中應享受的待遇。因為(wei) ,原產(chan) 地規則涉及到關(guan) 貿總協定締約方之間最惠國待遇、關(guan) 稅待遇、國民待遇、取消數量限製與(yu) 貿易數量配額、反傾(qing) 銷和反補貼措施、選擇性保障措施、發展中締約方享受普惠製的關(guan) 係問題,因此引起各締約方的密切注意。

    由於(yu) 世界各國和地區根據本國的對外貿易需要和經濟利益製訂的原產(chan) 地規則,相互差異很大,加重了1947年關(guan) 貿總協定原產(chan) 地規則補充和修正的任務。為(wei) 使原產(chan) 地規則便利國際貿易的發展,改善國際貿易環境,在關(guan) 貿總協定烏(wu) 拉圭回合談判中,達成了原產(chan) 地規則協議,以便建立一個(ge) 公正、透明、一致、可預見、可操作的、世界統一的原產(chan) 地規則。


    2.原產(chan) 地規則使用範圍
    包括所有非優(you) 惠的商業(ye) 政策措施,如1994年關(guan) 貿總協定第1、2、3、11
和13條下的最惠國待遇;第6條的反傾(qing) 銷和反補貼稅;第19條的保障措施;第9條的原產(chan) 地標記要求;任何歧視性的數量限製或關(guan) 稅配額。此外,還包括為(wei) 政府采購和貿易統計而使用的原產(chan) 地規則。

    原產(chan) 地規則一般包括3個(ge) 部分:原產(chan) 地標準、直運規則和書(shu) 麵證明。有些國家還有其他規定,如給惠國成分和原產(chan) 地累計以及關(guan) 稅稅目變化等。

    關(guan) 於(yu) 原產(chan) 地標準,各主要國家都把產(chan) 品分為(wei) 兩(liang) 大類:完全原產(chan) 品和含有進口成分的產(chan) 品。

    關(guan) 於(yu) 直運規則,一般規定原產(chan) 品須從(cong) 出口國直接運至進口國,但由於(yu) 地理的原因或運輸的需要,允許貨物經過出口國之外的領土,不管是否在過境轉換運輸工具或暫存貨棧。其條件是:貨物一直處於(yu) 該過境國海關(guan) 的監督之下,未投入當地市場或交付當地使用,以及除卸、裝和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而作必要的處理外,未進行過其他再加工。關(guan) 於(yu) 書(shu) 麵證明,各國都要求有原產(chan) 地證明和直接運輸證明,隻是格式有所不同而已。


    3.原產(chan) 地規則協議的主要內(nei) 容
    原產(chan) 地規則協議由前言,4個(ge) 部分(9個(ge) 條款)和兩(liang) 個(ge) 附錄構成。

    第一部分是定義(yi) 與(yu) 適用範圍;第二部分是關(guan) 於(yu) 實施原產(chan) 地規則的規定,涉及過渡期和過渡期後的規定;第三部分是通知、審查、協商和爭(zheng) 端解決(jue) 的程序安排;第四部分是原產(chan) 地規則的協調,附錄一是原產(chan) 地規則技術委員會(hui) ;附錄二是關(guan) 於(yu) 優(you) 惠的原產(chan) 地規則的共同宣言。

    其核心精神是確保原產(chan) 地規則不會(hui) 抵銷或削減締約方在關(guan) 貿總協定中所享受的權利;確保原產(chan) 地規則不會(hui) 成為(wei) 貿易障礙;原產(chan) 地規則應具有非歧視性、透明性、可預見性、穩定性和公正性;在原產(chan) 地規則的法律、規章和執行上需要有透明度,為(wei) 解決(jue) 爭(zheng) 端要建立迅速有效和平等的磋商機製和程序。其主要內(nei) 容如下:
    (1)定義(yi) 與(yu) 適用範圍條款規定:原產(chan) 地規則是指簽約方為(wei) 了確定貿易上的
商品原產(chan) 國而采用的法律、規章和普遍適用的行政命令。

    (2)實施原產(chan) 地規則規定:

    簽約方應保證其原產(chan) 地規則是客觀的、可理解的和可預見的;

    原產(chan) 地規則本身不得對國際貿易形成限製、扭曲或破壞性影響;

     各簽約方對進口產(chan) 品或出口產(chan) 品所實施的原產(chan) 地規則,不得在其他各簽約方之間實行歧視;

      各簽約方應以連續、統一、公正和合理的原則執行其原產(chan) 地規則;各簽約方應確保其原產(chan) 地規則以肯定的標準為(wei) 基礎;

    與(yu) 原產(chan) 地規則有關(guan) 的普遍適用的法律、規章、法院判決(jue) 和行政措施應有透明性;

    各簽約方應根據出口商或進口商的要求頒布有關(guan) 產(chan) 品的原產(chan) 地審議結果;

    各簽約方不得追溯性地實施普遍適用的原產(chan) 地規則;

    各簽約方應確保任何與(yu) 原產(chan) 地規則有關(guan) 的行政措施,都要立即接受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昕證審議或程序審議;

    對於(yu) 貿易商為(wei) 申請原產(chan) 地證書(shu) 而以保密為(wei) 條件所提供的情報,原產(chan) 地審議當局應將其作為(wei) 嚴(yan) 格機密來對待。

    (3)機構條款規定:為(wei) 了審議協議有關(guan) 部分的執行情況,應成立由簽約方
代表組成的原產(chan) 地規則委員會(hui) 的原產(chan) 地技術委員會(hui) 。

    (4)審議條款規定:原產(chan) 地規則委員會(hui) 應對本協議的執行情況進行年度審
議,並向關(guan) 貿總協定締約方全體(ti) 做年度報告。

    (5)磋商條款規定:磋商應執行修改過的關(guan) 貿總協定第22條的規定。

    (6)爭(zheng) 端解決(jue) 條款規定:爭(zheng) 端解決(jue) 談判小組對關(guan) 貿總協定第23條規定所
做的修改和解釋適用於(yu) 本協議。為(wei) 了推動爭(zheng) 端雙方達成接受的解決(jue) 結果,申
訴簽約方可要求原產(chan) 地規則委員會(hui) 先對有關(guan) 事項進行調查。

    (7)最後條款規定:簽約方應保證在本協議對其生效之前,將其確認產(chan) 品
原產(chan) 國的法律、規章和行政措施與(yu) 本協議的規定一致起來。


 

免責聲明:伟德国际英国對紡織貿促網上所刊登信息不聲明或保證其內容之正確性或可靠性,請您自行甄別。由於信賴本網任何信息所產生的風險或損失均由您自行承擔,與我會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