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燃防護服 GB 8965-88 UDC 614.89
來源:【中國阻燃麵料網www.China-Fire-Retardant.com】 發布日期:2015-03-06
阻燃防護服 GB 8965-88 UDC 614.89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人事部1988-04-02批準1988-11-01實施
1 主題內(nei) 容與(yu)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阻燃防護服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誌、運輸、保
管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yu) 工業(ye) 爐窯、金屬熱加工、焊接、化工、石油等場所從(cong) 事有明火或散
發火花或在熔融金屬附近處操作以及在有可燃物質並有發火危險的地方工作時,所穿
用的阻燃防護服(以下簡稱阻燃服),以減免人體(ti) 由於(yu) 衣物的燃燒而受到火災的傷(shang) 害。
2 術語
阻燃防護服:是指在直接接受火焰及熾熱物件後,能減緩火焰漫延,使衣物炭化
形成隔離層,以保護人體(ti) 的安全與(yu) 健康使用的防護服。
3 技術要求
3.1 阻燃服成品的質量要求
3.1.1 外觀:服裝質量要求按GB 2661-81。
3.1.2 服裝的接合部位貼合或縫合的強度:按4.2的規定方法進行試驗,其抗拉
強度應符合表1要求。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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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伸載荷 │ 29.4N(3kg•f)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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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結構設計
阻燃服包括帽、衣、褲、外衣和鞋蓋。
3.2.1 一般結構設計的阻燃服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3.2.1.1 輕便並有一定的牢固性,以利於(yu) 人體(ti) 的活動。
3.2.1.2 便於(yu) 穿著和解脫,具有一定舒適感。
3.2.1.3 阻燃服上一般要求明衣袋應帶有衣蓋,以免積存飛濺熔融的金屬或其
他汙染物。
3.2.1.4 縫製加工按GB 2661—81。
3.2.2 服必須在適宜處留有通氣孔隙,以利排汗和調節體(ti) 溫。但通氣孔隙不
得影響服裝的結構強度,以及孔隙結構不得使外界異物串入服裝內(nei) 部。
3.3 材料
3.3.1 衣料要求:采用經阻燃整理且能耐受多次洗滌(在洗衣機內(nei) 置入合成洗衣
粉,按一般洗衣濃度,溫度60℃,洗滌時間15min,洗滌50次以上)的織物。不得采用
熱熔性和能集聚靜電及放電的織物。
3.3.2 縫線要求:不得使用合成纖維紗線。
3.3.3 附件:扣、鉤應便於(yu) 連結和解脫。扣、 鉤的材質不得使用易熔易燃的材
料(若扣、鉤縫在服裝裏麵時,不受此限製)。
4 檢驗方法
4.1 外觀檢驗:檢查服裝結構形式是否符合3.1,3.2的規定要求。
4.2 服裝結合部位的強度試驗:從(cong) 衣、褲成品的四個(ge) 部位剪取縫合處中心寬50mm
,長200mm的試片,將其安裝於(yu) 拉伸試驗機上,夾持具寬度為(wei) 50mm,夾持間距為(wei) 150m
m,以200mm/s的拉伸速度進行拉伸試驗,求出各試片的斷裂荷重,取最低值作為(wei) 結合
部位的抗拉強度。
4.3 阻燃性能試驗:采用GB 5455—85《紡織織物 阻燃性能測定 垂直法》。
4.4 阻燃性能試驗指標要求見表2: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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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 標
最 大 測 試 參 數 ├──────────────────────
│ 一 級 二 級 三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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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燃時間,s │ 0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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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燃時間,s │ 0 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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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毀長度,mm │ 50 100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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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阻燃整理後的織物,達到二級者為(wei) 合格。一級者
為(wei) 優(you) 秀品。試驗布經過50次洗滌後,不得低於(yu) 三級,在試驗中發現紡織產(chan) 品有熔化收
縮現象時為(wei) 不合格品。
5 檢驗規則
5.1 凡生產(chan) 阻燃織物及生產(chan) 阻燃服的產(chan) 品需經國家指定的質量監督檢驗部門監檢,
如產(chan) 品符合本標準要求時,發給合格證書(shu) ,方準批量生產(chan) 。
5.2 國家指定的技術部門對阻燃織物生產(chan) 廠或服裝廠及使用部門的產(chan) 品應進行定
期抽檢,當發現產(chan) 品不合格時,應在同批號產(chan) 品中複檢,如複檢仍然不合格時,此批
產(chan) 品立即停售,聽候處理。
5.3 產(chan) 品在三年貯存期內(nei) ,阻燃性能應基本穩定,連結的部位應牢固可靠。超期
貯存的產(chan) 品,應按規定送檢,重新認定是否合格。
5.4 產(chan) 品用的紡織品織物質量性能試驗由紡織部門相應單位承擔。由生產(chan) 廠負責
產(chan) 品自檢,並對其產(chan) 品質量負責。
5.5 衣料產(chan) 品中應剪下1m作為(wei) 送檢作品,如產(chan) 品每批大於(yu) 10000m時,每10000m
應剪下1m送技術檢驗部門檢驗備查。
5.6 生產(chan) 阻燃服廠家生產(chan) 2000套以下時送檢2套,每增加2000套時要再送檢2套。
6 標誌、運輸和保管
6.1 產(chan) 品外包裝應具有以下的標誌:製造廠名(或商標)、合格證編號、產(chan) 品名稱、
數量、等級、貨號、生產(chan) 批量及日期、毛重、包裝日期。
6.2 在運輸和保管過程中,應避免曝曬、雨淋及受潮,不得與(yu) 酸、堿、 油及有腐
蝕性物品放在一起, 保管倉(cang) 庫應保持通風幹燥, 產(chan) 品存放的位置應在離地麵和牆壁
200mm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