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燃製品標識使用注意事項
阻燃製品標識使用注意事項
為幫助各相關單位正確使用阻燃標識,現將阻燃標識使用時應當注意的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 阻燃標識是表明阻燃製品的燃燒性能已按照有關規定經檢驗合格並符合相應阻燃性能等級要求的標誌;
二、阻燃標識采用統一的樣式和規格,載有以下基本信息:
1、生產、加工單位名稱或者簡稱;
2、產品名稱、規格型號;
3、阻燃性能等級;

4、能唯一識別的編碼;
5、依據的國家標準編號;
、實施檢驗的機構名稱。
三、 阻燃標識具有防偽識別功能,可通過以下方式快速查詢阻燃製品的相關信息,並辯別真偽:
、編輯短信輸入315+防偽碼發至9393。
、登陸中國阻燃產品網https://www.china-fr.com (https://www.china-fr.net),輸入防偽碼查詢。
、監督機構可使用專用設備對產品進行批量掃描,並可遠程查詢。
四、 生產、加工單位或進口商應當將阻燃標識施加在阻燃製品本體的明顯易見的位置上。不適於在阻燃製品本體上施加標識的,應在產品的最小包裝上施加標識。
五、 在產品說明書以及廣告宣傳中使用的阻燃標識,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並清晰可辨。
六、 阻燃製品的生產單位必須嚴格按規定使用阻燃標識,不得將阻燃標識施加於未經出廠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產品及包裝上,不得將阻燃標識轉讓給他人使用。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阻燃標識將被暫停使用:
、 產品監督檢驗或跟蹤檢驗為不合格的;
、 經檢驗機構核準,證書持有者已停止阻燃製品的生產,或其它原因在規定的周期內不能接受監督的。
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阻燃標識將被停止使用:
、申請書內容不真實,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證書的;
、拒絕接受監督檢驗或跟蹤檢驗的;
、證書暫停超過六個月仍不能接受監督或跟蹤檢驗的;
、產品監督檢驗或跟蹤檢驗不合格,補檢仍不合格的;
、轉讓或轉借證書或標識的。
九、對被撤銷證書的企業,一年內不受理其同類產品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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