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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美紡織品務必關注阻燃性能

輸美紡織品務必關注阻燃性能

 輸美紡織品務必關(guan) 注

今年以來,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兩次因為阻燃性能達不到要求召回我國生產的15000件浴衣和200件連腳嬰兒睡衣。美國的紡織品技術法規有別於歐盟、日本,特別強調紡織品的阻燃性能要求,而對偶氮、甲醛等項目至今沒有明確要求,建議我國紡織品企業對美出口紡織品應充分關注阻燃性能。
  美國是我國出口紡織品的主要市場之一。紡織品作為我國出口的大類商品和強勢產品,今年1至7月,出口總值是932.21億美元,比上年增長19.5%,占全國外貿出口總值的14.24%。我國入世後,以前歐美對我的主要限製措施,紡織品配額限製的作用已被不斷削弱,2008年1月1日起歐盟對我國紡織品的配額限製將全麵取消,美國也可能於2008年末取消對我配額限製。
  美國《易燃織物法》(FFA)規定,進入美國市場銷售的紡織品的燃燒性必須滿足相應標準要求:服用紡織品必須達到16CFR1610規定的1、2級要求;兒童睡衣的要求更高,必須達到16CFR1615和1616規定的要求;此外美國對地毯、床墊等產品的燃燒性也有明確要求。今年,美國對床墊燃燒性要求又提高了標準,新標準已於2007年7月1日起實施,規定了必須采取用阻燃無紡布包裹床墊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方法來防止火災的發生。為保證在失火時減少火苗的蔓延和強度,給人們帶來更多的逃生時間,新標準規定,床墊燃燒試驗時必須達到二項性能要求:一是在丙烷氣體噴燃器內自由燃燒30分鍾的峰值熱,釋放率不得超過200KW;二是最初10分鍾內熱釋放總量不得超過15兆焦耳(MJ)。
  從美國《易燃織物法》的要求和以往的召回案例看,比較容易出現問題的產品有輕薄型織物、易燃化纖織物、表麵起絨織物、浴衣、睡衣、地毯和床墊等。生產這些產品輸美的企業必須進行嚴格的測試,合格後再出口,以避免退貨、召回等風險。為加強檢驗把關同時幫助企業規避風險,從2007年9月1日起,寧波檢驗檢疫局增加了對出口到美國和加拿大市場的紡織品的阻燃項目抽驗,以確保我出口紡織品的安全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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