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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與(yu) 商務部聯合發出通知為(wei) 企業(ye) “走出去”提供財政支持

來源:國際商報 | 發布日期:2007-07-10

    財政部、商務部日前聯合發布了《關(guan) 於(yu) 2006年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zhuan) 項資金支持政策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

    通知稱,中央財政對我國企業(ye) 從(cong) 事境外投資,境外農(nong) 、林和漁業(ye) 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台和對外設計谘詢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ye) 務繼續予以支持,旨在支持有實力、有信譽、有競爭(zheng) 力的企業(ye) 開展對外投資與(yu) 合作。

  《通知》對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ye) 務具體(ti) 包括的內(nei) 容,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zhuan) 項資金的扶持政策遵循原則,專(zhuan) 項資金支持的內(nei) 容及標準,申請企業(ye) 和項目應具備的條件及申報材料等進行了詳細的說明。

  按照通知要求,申請企業(ye) 必須具備近五年來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wei) ,拖欠應繳還財政資金未超過三年,按照《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設計谘詢業(ye) 務統計製度》、《對外直接投資統計製度》規定向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ye) 務主管部門報送統計資料,並已取得國家有關(guan) 部門批準(核準或備案)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ye) 務的書(shu) 麵文件等條件。

  申請項目須具備的條件包括:經國家有關(guan) 部門批準、登記或備案,在項目所在國依法注冊(ce) 、登記或備案,項目依法生效。項目金額標準分別為(wei) ,境外投資項目及農(nong) 、林、漁業(ye) 合作項目中方投資額不低於(yu) 100萬(wan) 美元(或等值貨幣);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合同金額不低於(yu) 500萬(wan) 美元(或等值貨幣);對外勞務合作項目當年累計合同金額不低於(yu) 50萬(wan) 美元(或等值貨幣);境外高新技術研發項目、對外設計谘詢項目的投資或合同金額不低於(yu) 50萬(wan) 美元(或等值貨幣)。

  《通知》要求,投資類項目的境外注冊(ce) (登記)時間、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目的合同(協議)簽訂時間是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間;項目合同和貸款合同是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間執行,並在此期間支付貸款利息;申請資源回運費用補助和“走出去”人員人身意外傷(shang) 害保險補助的項目,其境外注冊(ce) (登記)或項目合同(協議)簽訂時間最早可追溯至2003年1月1日;項目合同(協議)為(wei)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間正在執行,並在此期間支付的費用;其項目境外注冊(ce) (登記)時間或項目合同(協議)簽訂時間最早可追溯至2003年1月1日,並且突發事件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其項目合同(協議)簽訂時間最早可追溯至2003年1月1日,且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l2月31日期間實際派出勞務人員。

  《通知》強調,2006年已獲得其他相同性質中央財政專(zhuan) 項資金的項目,不予重複支持。此外,企業(ye) 於(yu) 收到專(zhuan) 項資金之日起15個(ge) 工作日內(nei) 填寫(xie) 專(zhuan) 項資金收入回執,並報送至財政部、商務部,地方企業(ye) 同時抄送所在地省級財政、商務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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