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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出口臨(lin) 時管理辦法修改要點說明
一、增加了“臨(lin) 時出口許可數量的一定比例實行有償(chang) 招標,剩餘(yu) 部分按業(ye) 績分配”的內(nei) 容(第九條)
二、取消了原《紡織品出口臨(lin) 時管理辦法(暫行)》(以下簡稱《辦法》)中的“Q1≠0”,擴大了獲得許可數量資格的企業(ye) 範圍。即企業(ye) 隻要受限類別對全球有出口,就有分配資格,解決(jue) 了轉口貿易業(ye) 績計算的問題。(第九條)
三、明確了一般貿易、加工貿易均按100%計算業(ye) 績(第十條第三款)。
四、增加了最低可分配數量200件(雙、平米、公斤)。對低於(yu) 200件(雙、平米、公斤)出現的剩餘(yu) 數量,按業(ye) 績優(you) 先的原則繼續分配。(第九條第六、七款)
五、增加了對西部地區、中部地區、東(dong) 北老工業(ye) 基地企業(ye) 的支持,西部地區業(ye) 績按150%計算、中部地區、東(dong) 北老工業(ye) 基地業(ye) 績按130%計算(第十條第四款)。
六、允許許可數量轉讓。(第十四條)
七、取消了原《辦法》中給予地方5%數量部分。
八、2006年許可數量的分配,考慮到2005年出口的特殊情況,2006年可申請數量,以2004年6月1日—2005年5月31日為(wei) 統計時間範圍按照第九條計算公式進行計算,另加企業(ye) 2005年6月11日—12月31日對歐盟出口10個(ge) 類別應獲得的可申請數量。
九、取消了原第十條第五款 關(guan) 於(yu) “同一企業(ye) 采用多個(ge) 海關(guan) 碼出口,如企業(ye) 提出申請,業(ye) 績可合並計算”的內(nei) 容。修改後的《辦法》中增加了可轉讓條款、取消了 “Q1≠0”。因此企業(ye) 各海關(guan) 碼下的業(ye) 績都可參加分配且可自由轉讓調劑,業(ye) 績合並計算已沒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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