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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關(guan) 於(yu) 紡織品出口許可數量跨地區轉讓有關(guan) 事項的通知
商貿函〔200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哈爾濱、長春、沈陽、西安、南京、武漢、成都、廣州市商務主管部門:
根據《紡織品出口臨(lin) 時管理辦法》(2005年商務部第20號令)第十四條的有關(guan) 規定,現將辦理紡織品臨(lin) 時出口許可數量(以下簡稱許可數量)跨地區轉讓的辦理程序及其要求通知如下。
一、辦理程序
(一)轉讓許可數量的經營者向商務部授權的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及哈爾濱、長春、沈陽、南京、武漢、成都、廣州、西安商務主管部門,下同)提交《紡織品臨(lin) 時出口許可數量跨地區轉讓申請表》(詳見附件1)和營業(ye) 執照複印件。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匯總、審核當地經營者的轉讓申請材料後,於(yu) 每月1日-10日向商務部(對外貿易司)提交申請,並附經營者轉讓申請材料。相關(guan) 電子數據(數據格式見附件2)須同時發送至商務部對外貿易司及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
(二)受讓許可數量的經營者向商務部授權的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上報營業(ye) 執照複印件和進出口企業(ye) 資格證書(shu) 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經過年檢的外商投資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複印件。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匯總、審核當地所轄經營者的受讓證明材料後,於(yu) 每月10日前將初審結果報商務部(對外貿易司),並附經營者受讓證明材料。
(三)商務部根據各地商務主管部門上報的申請(正本)和相關(guan) 經營者的轉受讓材料辦理跨地區轉讓備案事宜,並於(yu) 當月20日前以商務部部批件的形式將備案結果告相關(guan)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
(四)部批件下達後,受讓許可數量的經營者可在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申領《紡織品臨(lin) 時出口許可證》的相關(guan) 手續。
二、《紡織品臨(lin) 時出口許可數量跨地區轉讓申請表》一式兩(liang) 聯,第一聯報商務部(對外貿易司),第二聯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留存。
三、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按照附件2規定的格式,將轉讓許可數量的相關(guan) 電子數據同時發送至以下地址。
mgsfp7@mofcom.gov.cn ;
cieccfp@ec.com.cn 。
四、對於(yu) 出現以下情況的,商務部不予辦理跨地區轉讓備案事宜。
(一)轉出許可數量的經營者名下相關(guan) 類別實際剩餘(yu) 數量小於(yu) 轉出數量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轉讓申請材料及證明材料的;
(三)轉讓申請材料與(yu) 相關(guan) 電子數據內(nei) 容不一致的;
(四)轉讓申請材料與(yu) 受讓證明材料相關(guan) 內(nei) 容不一致的。
五、通過招標獲得許可數量的跨地區轉讓按照《紡織品出口許可數量招標實施細則》(商貿發〔2005〕502號)有關(guan) 規定辦理。
六、請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盡快將本通知通告本地經營者,並遵照執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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