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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e)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破解四大懸疑

來源:國際商報 | 發布日期:2007-12-14

    企業(ye) 翹首企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e)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終於(yu) 揭開麵紗。

  這份將於(yu) 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條例,對企業(ye) 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人進行了細化,同時,主要對企業(ye) 支出扣除原則,稅收優(you) 惠,小企業(ye) 高新企業(ye) 以及避稅防範等四個(ge) 業(ye) 界較多疑惑與(yu) 爭(zheng) 議的方麵,進行了明析。但就過渡性稅收優(you) 惠政策,《條例》中暫無體(ti) 現。

  《實施條例》自施行之日起,1991年6月30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e) 和外國企業(ye) 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和1994年2月4日財政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e) 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將同時廢止。

  內(nei) 外資企業(ye) “稅前扣除”一視同仁

  在過去內(nei) 外資兩(liang) 套所得稅法體(ti) 係下,內(nei) 外資企業(ye) 稅前扣除標準不統一使國內(nei) 企業(ye) 多有怨言。老稅法對內(nei) 資企業(ye) 的工資薪金支出扣除實行計稅工資製度,即隻能按照相應標準扣除一部分;對外資企業(ye) 實行據實扣除製度,即隻要企業(ye) 對職工發放工資,就可進行全額扣除。

  《實施條例》統一了企業(ye) 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並規定企業(ye) 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金支出,均準予扣除。而對合理的判斷,主要從(cong) 雇員實際提供的服務與(yu) 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否配比合理進行,凡是符合企業(ye) 生產(chan) 經營活動常規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

  就職工福利費、工會(hui) 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老稅法規定,企業(ye) 這三方麵支出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14%、2%、1.5%計算扣除。《實施條例》繼續維持了前兩(liang) 者的扣除標準,但由於(yu) 計稅工資已經放開,條例將“計稅工資總額”調整為(wei) “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也就相應提高。為(wei) 鼓勵企業(ye) 加強職工教育投入,《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ye) 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就業(ye) 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考慮到商業(ye) 招待和個(ge) 人消費之間難以區分,為(wei) 加強管理,同時借鑒國際經驗,《實施條例》規定,企業(ye) 發生的與(yu) 生產(chan) 經營活動有關(guan) 的業(ye) 務招待費支出,按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ye) )收入的5‰。

  就廣告費和業(ye) 務宣傳(chuan) 費的稅前扣除,《實施條例》統一了企業(ye) 這兩(liang) 方麵支出稅前扣除政策,並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兩(liang) 部分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ye) )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此外,《實施條例》明確了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的範圍和條件。為(wei) 統一內(nei) 、外資企業(ye) 稅負,新稅法規定,企業(ye) 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nei) 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為(wei) 增強稅法實操性,《實施條例》對公益性捐贈作了界定:是指企業(ye) 通過公益性社會(hui) 團體(ti) 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yu)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e) 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ye) 的捐贈。

  環保及創新企業(ye) 免稅3年

  對稅收優(you) 惠,新稅法規定,企業(ye) 從(cong) 事相關(guan) 農(nong) 、林、牧、漁業(ye) 項目的所得可免征、減征所得稅;從(cong) 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chan) 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you) 惠,即前三年免稅,後三年稅收減半。

  在新的優(you) 惠政策中,環保節能和科技創新企業(ye) 稅收政策尤為(wei) 優(you) 惠。《實施條例》中體(ti) 現,企業(ye) 從(cong) 事公共汙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chan) 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you) 惠。此外,企業(ye) 購置用於(yu) 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chan) 等專(zhuan) 用設備的投資額,其10%可從(cong) 企業(ye) 當年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後5個(ge) 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同時,企業(ye) 開發新技術、新產(chan) 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加計扣除50%。創業(ye) 投資企業(ye) 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yu) 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ye) 兩(liang) 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兩(liang) 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ye) 投資企業(ye) 的應納稅所得額。業(ye) 內(nei) 人士認為(wei) ,這是對我國節能環保要務的體(ti) 現,以前雖然也在鼓勵,但並無如此明顯的優(you) 惠。這樣一來,在大部分其他企業(ye) 抬高成本的情況下,環保企業(ye) 的成本實際上是下降了。

  此外,新稅法突出體(ti) 現了對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的支持,《實施條例》從(cong) 以下方麵作了具體(ti) 優(you) 惠安排:一是,一個(ge) 納稅年度內(nei) ,居民企業(ye) 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wan) 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減半征稅;企業(ye) 開發新技術、新產(chan) 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加計扣除50%。二是,企業(ye) 從(cong) 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ye) 投資,可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所得稅額,而這一優(you) 惠是指創投企業(ye) 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yu) 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ye) 2年以上的,可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ye) 投資企業(ye) 的應納稅所得額。三是,可享受“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這一優(you) 惠的企業(ye) 固定資產(chan) 包括“由於(yu) 技術進步,產(chan) 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chan) ”,以及“常年處於(yu) 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chan) ”。

  小企業(ye) 高新企業(ye) 獲實惠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ye) ,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ye) 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ye) ,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ye) 所得稅。”新稅法可以說對高新技術企業(ye) 和小型微利企業(ye) 形成了利好。

  《實施條例》對上述兩(liang) 類企業(ye) 做出了明確界定。可享受稅收優(you) 惠的小型微利企業(ye) 包括:一、工業(ye) 企業(ye)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wan) 元,從(cong) 業(ye) 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chan) 總額不超過3000萬(wan) 元;二、其他企業(ye)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wan) 元,從(cong) 業(ye) 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chan) 總額不超過1000萬(wan) 元。與(yu) 現行優(you) 惠政策(內(nei) 資企業(ye) 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wan) 元以下的減按18%的稅率征稅,3萬(wan) 元至10萬(wan) 元的減按27%的稅率征稅)相比,優(you) 惠範圍擴大,優(you) 惠力度有較大幅度提高。

  高新技術企業(ye) 的認定指標是: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chan) 權;產(chan) 品或服務屬於(yu)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等。

  對此,國家稅務總局有關(guan) 負責人表示,新稅法對個(ge) 人獨資企業(ye) 、合夥(huo) 企業(ye) ,不征收企業(ye) 所得稅而是征收個(ge) 人所得稅,這將有利於(yu) 減輕中小企業(ye) 的納稅負擔,消除重複征稅。

  反避稅更具操作性《條例》借鑒了國際反避稅經驗,對關(guan) 聯交易中的關(guan) 聯方、關(guan) 聯業(ye) 務的調整方法、獨立交易原則、預約定價(jia) 安排、提供資料義(yi) 務、核定征收、防範受控外國企業(ye) 避稅、防範資本弱化、一般反避稅條款,以及對補征稅款加收利息等方麵均做了明確規定。

  其中,對進行特別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規定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與(yu) 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ge) 百分點計算加收利息;對企業(ye) 按照企業(ye) 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提供有關(guan) 資料的,可以隻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與(yu) 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加收利息。

  有關(guan) 法律專(zhuan) 家認為(wei) ,這樣,一方麵名義(yi) 稅負降下來了,稅前扣除放寬了,會(hui) 降低企業(ye) 偷漏稅和避稅動機;另一方麵,反避稅的規定更為(wei) 細致,更為(wei) 合理,更有操作性。兩(liang) 方麵共同的作用會(hui) 使稅收征管的效率和偷漏稅的比例發生一個(ge) 有利的變化。

  過渡性政策未出為(wei) 了保持稅收優(you) 惠政策的連續性,企業(ye) 所得稅法對原依法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you) 惠的老企業(ye) ,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nei) ,實行過渡性稅收優(you) 惠政策。“過渡性稅收優(you) 惠政策將由國務院根據企業(ye) 所得稅法的有關(guan) 規定另行規定。”財政部有關(guan) 負責人表示,考慮到這些過渡性稅收優(you) 惠政策內(nei) 容較多,而且屬於(yu) 過渡性措施,為(wei) 保證實施條例的穩定性,所以條例沒有對此做具體(ti) 規定。

  此外,未在《條例》中做出具體(ti) 規定的還有各界十分關(guan) 注的對匯總納稅和合並納稅的具體(ti) 辦法。稅總有關(guan) 負責人解釋說,由於(yu) 稅源轉移處理屬於(yu) 地方財政分配問題,實施條例不宜規定得過細,授權匯總納稅的具體(ti) 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製定。實施條例施行後,將根據“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分配”的原則,合理確定總分機構所在地政府的分享比例和辦法,妥善解決(jue) 實行企業(ye) 所得稅法後引起的稅源轉移問題,處理好地區間的利益關(guan) 係。

  據悉,在實施條例公布之後仍將有接近10個(ge) 左右的相關(guan) 條例和補充辦法出台。對於(yu) 企業(ye) 來說,接下來的時間最應該關(guan) 注的是即將出台的各種管理辦法和補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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