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會(hui) 直通車
海關(guan) 總署就自動進口許可貨物申報不實的處理等答問
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及相關(guan) 入世承諾的逐步兌(dui) 現,越來越多的原進口許可證或配額證管理的商品轉為(wei) 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目前,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商品已達2000餘(yu) 種,涵蓋了眾(zhong) 多涉及國計民生的重要敏感商品,例如汽車、鋼材、原油等,上述商品已為(wei) 當前海關(guan) 監管工作的重點之一。近年來,進口貨物經營單位在辦理報關(guan) 業(ye) 務過程中將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申報為(wei) 非許可證件管理商品的行為(wei) 時有發生。現行《海關(guan) 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對涉及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申報不實的行為(wei) 作出了處理規定,但由於(yu) 許多進出口經營單位對上述規定缺乏正確理解和認識,既不能正確對待海關(guan) 依法作出的處理決(jue) 定,也不能采取適當措施妥善解決(jue) 有關(guan) 問題,給海關(guan) 執法工作造成了困難,對企業(ye) 自身權益也產(chan) 生了不利影響。
問:自動進口許可證明是否屬於(yu) 《海關(guan) 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所規定的“許可證件”?
答:進出口許可製度是國家貿易管製領域的一項重要製度,是指國家根據本國民族工業(ye) 發展狀況和國內(nei) 市場的需求情況以及其他政策因素,在一定時期內(nei) 對某一類商品的進出口實行限製的製度。
根據《海關(guan) 法》的有關(guan) 規定,凡屬於(yu) 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如進口機電產(chan) 品、化工產(chan) 品、進出口金銀產(chan) 品、精神藥物等,進出口貨物發貨人在向海關(guan) 申報時必須交驗國家主管部門簽發的進出口許可證或其他相關(guan) 批準文件;不能提交許可證件的,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wei) 此,《海關(guan) 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專(zhuan) 門明確了“許可證件”的含義(yi) 。根據《海關(guan) 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許可證件”是指依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當事人應當事先申請並由國家有關(guan) 主管部門頒發的準予進口或出口的證明文件。《海關(guan) 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所規定的“許可證件”並不僅(jin) 限於(yu) 國家實行配額或其他限製性管理措施的限製進出口貨物所需的證明文件,凡是需要經過當事人事前申領並由國家主管部門核準頒發的進出口證明文件都屬於(yu) “許可證件”範疇。根據《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自動進口許可證明是進口屬於(yu) 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的收貨人在辦理海關(guan) 報關(guan) 手續前須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guan) 經濟管理部門申領的證明文件。從(cong) 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自動進口許可證明完全符合《海關(guan) 行政處罰實施條例》關(guan) 於(yu) “許可證件”的特征描述,屬於(yu) 《海關(guan) 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所規定的進出口許可證件範疇。
問: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申報不實海關(guan) 如何處理?
答:與(yu) 其它違反海關(guan) 監管規定行為(wei) 不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申報不實構成《海關(guan) 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所規定的兩(liang) 種違法情形:一是當事人實際進口貨物為(wei) 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商品,但其向海關(guan) 申報時不能提交有關(guan) 自動進口許可證明,構成《海關(guan) 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四條所規定的“無證進口”行為(wei) ;二是當事人實際進口貨物與(yu) 申報情況不符(將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申報為(wei) 非許可證件管理商品),構成《海關(guan) 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所規定的“申報不實”行為(wei) 。在執法實踐中,對於(yu) 當事人的“無證進口”行為(wei) ,海關(guan) 依據《海關(guan) 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涉案貨物作出不予放行決(jue) 定;對於(yu) 當事人的“申報不實”行為(wei) ,因自動進口許可證明同樣屬於(yu) 進口許可證件,海關(guan) 依據《海關(guan) 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處貨物價(jia) 值5%以上30%以下的罰款。
問:不予放行貨物如何處理?
答:進出口貨物因不能提交相關(guan) 許可證件實海關(guan) 作出不予放行的決(jue) 定後,如何處理上述直接關(guan) 係到貨物所有人或收發貨人的切身利益,是進出口企業(ye) 非常關(guan) 心的問題。根據有關(guan) 規定,“無證進出口”當事人在此情況下有3種處理方式可供選擇:
一是,積極爭(zheng) 取補辦有關(guan) 許可證件,以使貨物順利通關(guan) 。
二是,如果無法補辦,當事人可向海關(guan) 申請退運無證貨物。海關(guan) 將依據有關(guan) 規定對當事人的退運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準予退運。
三是,對於(yu) 既無法補辦許可證件也不便或不能退運的貨物,當事人可以聲明放棄。海關(guan) 將對貨物進行處理:依法提取變賣,所得價(jia) 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儲(chu) 存等費用後上繳國庫。

.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