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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關(guan) 於(yu) 下達紡織品臨(lin) 時出口許可數量跨地區轉讓備案結果的批複
商貿批〔2006〕70號
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內(nei) 蒙古自治區、大連市、吉林省、上海市、江蘇省、南京市、浙江省、福建省、廈門市、江西省、山東(dong) 省、青島市、武漢市、廣東(dong) 省、深圳市商務主管部門:
根據《商務部關(guan) 於(yu) 紡織品臨(lin) 時出口許可數量跨地區轉讓有關(guan) 事項的通知》(商貿函〔2006〕1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要求,結合各有關(guan)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的轉讓申請及證明材料,現公布2006年2月紡織品臨(lin) 時出口許可數量跨地區轉讓備案結果(詳見附件)。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有關(guan)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將跨地區轉讓備案結果告知本地相關(guan) 經營者。受讓許可數量的經營者可在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申領《紡織品臨(lin) 時出口許可證》的相關(guan) 手續。
二、請電子商務中心做好相關(guan) 數據的技術處理工作。
三、為(wei) 順利做好跨地區轉讓備案工作,請有關(guan)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嚴(yan) 格按照《通知》有關(guan) 規定上報材料,並注意以下問題:
(一)不隨意簡化或變更數據匯總表的格式及內(nei) 容;
(二)應按輸歐美標準類別號填寫(xie) ;
(三)數據匯總表(含電子數據)應隻提供所在地區經營者的轉出數據,不應包括受讓數據;
(四)轉讓方商務主管部門不應代替受讓方商務主管部門出具受讓證明材料。
四、對於(yu) 跨地區轉讓申請、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未提供跨地區轉讓數據匯總表(電子數據),轉出數量大於(yu) 實際剩餘(yu) 量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nei) 遞交材料的跨地區轉讓申請,此次備案暫不予辦理。
附件:
商 務 部
二OO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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