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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裝生產(chan) 企業(ye) 廣告費稅前抵扣增至8%
國家稅務總局7月24日發出通知稱,自今年起,服裝生產(chan) 企業(ye) 符合相關(guan) 條件的廣告費支出,可在銷售(營業(ye) )收入百分之八的比例內(nei) 據實扣除。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年度結轉。
此前,服裝行業(ye) 執行的廣告費抵扣標準為(wei) “不超過銷售(營業(ye) )收入2%”。《關(guan) 於(yu) 調整服裝生產(chan) 企業(ye) 廣告費支出企業(ye) 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規定,這一扣除標準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社科院財貿所楊誌勇指出,按照我國會(hui) 計年度,服裝生產(chan) 企業(ye) 今年即可執行該標準,如果前六個(ge) 月服裝生產(chan) 企業(ye) 所得稅中存在廣告費扣除不足現象,少扣部分將在年內(nei) 據實扣除。
通知要求,各級稅務機關(guan) 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guan) 規定,嚴(yan) 格審核服裝企業(ye) 廣告費支出的真實性、合理性,並在今年按月或者按季預繳企業(ye) 所得稅時把上述政策落實到位。
據了解,服裝生產(chan) 企業(ye) 是第十一個(ge) 可享受“8%內(nei) 據實扣除”的行業(ye) 。
附:《關(guan) 於(yu) 調整服裝生產(chan) 企業(ye) 廣告費支出企業(ye) 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
關(guan) 於(yu) 調整服裝生產(chan) 企業(ye) 廣告費支出企業(ye) 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ye) 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關(guan) 於(yu) “特殊行業(ye) 確需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規定”的規定,現對服裝生產(chan) 企業(ye) 廣告費支出稅前扣除標準問題通知如下:
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裝生產(chan) 企業(ye) 每一納稅年度符合《企業(ye) 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一條規定條件的廣告費支出,可在銷售(營業(ye) )收入8%的比例內(nei) 據實扣除,”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年度結轉。
各級稅務機關(guan) 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guan) 規定,嚴(yan) 格審核服裝企業(ye) 廣告費支出的真實性、合理性,並在今年按月或者按季預繳企業(ye) 所得稅時把上述政策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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