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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紡織商預簽巴西產(chan) 證應配合辦理及注意事項

來源:台灣紡拓會(hui) | 發布日期:2006-10-28

     巴西政府於(yu) 2006年5月16日起公告自中國大陸進口紡織品及成衣之自動設限事宜,其中第1條d項規定,「凡自中國大陸以外所進口之此項設限產(chan) 品,需由政府單位核發產(chan) 證以證明確在該國生產(chan) ,如確無法獲得時,可由民間同業(ye) 公會(hui) 對等單位發給,惟需由巴西商務單位認證」,以防止中國大陸產(chan) 品經由第三國輸入。

    依據我國「原產(chan) 地證明書(shu) 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放行前產(chan) 證須於(yu) 簽發後30天內(nei) 向原簽發單位補送出口報單或出口證明文件,否則停止受理其放行前產(chan) 證申請。

    我出口商為(wei) 配合前述巴國之規定,目前均係以放行前產(chan) 證申辦巴西輸入許可證。惟將所申請核發之放行前產(chan) 證寄至巴西進口商,待進口商開立信用狀再安排出口等程序完成均約超過1個(ge) 月,作業(ye) 時程已超過我國產(chan) 證管理辦法規定之30天內(nei) 補送出口報單資料期限之規定。

    另預簽之產(chan) 證交予巴西政府申請輸入許可證後,無論核準與(yu) 否,該產(chan) 證正本均無法退回我出口商,亦造成該放行前產(chan) 證因無實際出口無法結案,亦無法繳回注銷之情形。

    為(wei) 解決(jue) 我出口商所麵臨(lin) 之上述問題,各產(chan) 證簽發單位自即日起采取下列措施預簽輸往巴西紡織品及成衣之產(chan) 證:

    廠商申請輸往巴西上述產(chan) 品放行前產(chan) 證時,產(chan) 證係統將自動加注「巴西預簽產(chan) 證之案件」項目結案注記。

    俟貨品實際出口時,產(chan) 證申請人再向簽發單位檢具出口相關(guan) 交易文件並補送出口報單或出口證明文件資料。

    未於(yu) 3個(ge) 月內(nei) 完成上述程序者將停止受理所有產(chan) 證之申請。

    另出口商因向巴西政府申請輸入許可證,無法繳回產(chan) 證辦理注銷結案者,請檢具切結書(shu) 向產(chan) 證簽發單位申請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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