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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歐紡織品首遭反吸收調查 歐盟或將繼續封殺出口機會(hui)

來源:中國證券報 | 發布日期:2007-01-08

    “一波還未平息,一波又來侵襲。”這句歌詞用來形容我國1300多家紡織品企業(ye) 此時的心情最恰當不過。2006年12月28日,歐盟委員會(hui) 正式發布公告,開始對我國出口的化纖布發起反吸收調查,而此時距歐盟對我國化纖布作出反傾(qing) 銷終裁僅(jin) 一年多。
 
  本次反吸收調查對我國紡織品企業(ye) 來說是頭一遭,雖然反傾(qing) 銷裁決(jue) 後我國部分業(ye) 內(nei) 專(zhuan) 家曾發出過此種預警,但歐盟年尾突然“發難”還是讓眾(zhong) 多涉案企業(ye) 措手不及。向業(ye) 內(nei) 人士了解得知,反吸收調查是反傾(qing) 銷的“後置”行為(wei) ,審查的重點是涉案產(chan) 品的價(jia) 格,涉案企業(ye) 已開始積極應對。
 
  反吸收重點審查價(jia) 格
 
  紡織品進出口商會(hui) 的一位人士介紹,這次歐盟對我國化纖布的反吸收調查是建立在2005年反傾(qing) 銷案基礎上的,“類似於(yu) 反傾(qing) 銷複審,但又不同於(yu) 反傾(qing) 銷複審”。
 
  據了解,2005年9月歐盟委員會(hui) 宣布對中國的聚酯長纖麵料征收最終反傾(qing) 銷稅。該案涉案金額達5.8億(yi) 美元,被稱為(wei) 中國紡織品出口“第一大案”。此次歐盟發起的反吸收調查距裁定反傾(qing) 銷未足2年。
 
  WTO反傾(qing) 銷協議中並沒有規定反吸收的內(nei) 容,但歐盟規定了反吸收製度。根據歐盟反傾(qing) 銷條例規定,作出反傾(qing) 銷終裁決(jue) 定後,反傾(qing) 銷程序進入5年的征稅期,期間如果發現反傾(qing) 銷措施沒有達到預期效果,可以發起反吸收調查。
 
  有著多年反傾(qing) 銷經驗的北京市環中律師事務所王雪華律師介紹,反傾(qing) 銷稅是向相關(guan) 產(chan) 品的進口商征收的,征收反傾(qing) 銷稅加大了進口商的成本,通常情況下進口商會(hui) 轉移進貨渠道或提高產(chan) 品價(jia) 格,歐盟正是希望以此來消除出口商的價(jia) 格優(you) 勢。但這兩(liang) 種結果都是出口商不願意接受的,因此出口商、生產(chan) 商可能會(hui) 與(yu) 進口商達成某種協議,以降低出口產(chan) 品價(jia) 格為(wei) 代價(jia) 分擔進口商加大的成本,如此一來,產(chan) 品價(jia) 格沒有變化或者不升反降,就規避了征收反傾(qing) 銷稅的效果,是一種“吸收”行為(wei) 。
 
  相比於(yu) 反傾(qing) 銷調查,反吸收調查的程序更為(wei) 簡單。“反傾(qing) 銷審查的重點是涉案企業(ye) 是否具有市場經濟地位,而反吸收調查隻審查涉案產(chan) 品的價(jia) 格。如果調查認定存在吸收行為(wei) ,歐盟將向出口商、生產(chan) 商征收高額反吸收稅,最高幅度可達原審反傾(qing) 銷稅率的兩(liang) 倍。”王律師說。
 
  或將繼續封殺出口機會(hui)
 
  作為(wei) 紡織品大國,我國在歐洲市場一直占據重要地位,本次反吸收調查無疑會(hui) 給我國化纖布的出口帶來影響。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hui) 副會(hui) 長曹新宇表示,如果此次歐盟委員會(hui) 經調查認定存在“吸收”行為(wei) ,征收的高額反吸收稅肯定會(hui) 繼續“封殺”我國紡織品企業(ye) 的出口機會(hui) 。
 
  據悉,此次被反吸收調查共涉及全國1300多家企業(ye) ,涉案的化纖布有8個(ge) 稅號,包括染色和印花聚酯長纖麵料,聚酯長纖麵料主要用於(yu) 製作西服裏襯、睡衣、女式內(nei) 衣、運動衣、工作服及外套等服裝產(chan) 品。
 
  曹新宇介紹,在2005年征收反傾(qing) 銷稅後,我國化纖布的出口數額就受到影響,在歐盟市場的占有率從(cong) 第1位下滑到第6位。此次歐盟再次發起反吸收調查,其後果可能是在目前的反傾(qing) 銷稅基礎上再加征新的高額反吸收稅,無疑會(hui) 令我國化纖布出口“雪上加霜”。
 
  涉案企業(ye) 積極應對
 
  如何應對此次反吸收調查,是中國紡織品出口企業(ye) 最關(guan) 心的問題。對此,王雪華律師表示,涉案企業(ye) 一定要積極應訴。由於(yu) 反吸收調查時,調查方隻看涉案產(chan) 品出口價(jia) 格是否下降,不會(hui) 主動考慮產(chan) 品實際價(jia) 值是否降低,因此,企業(ye) 必須主動提出產(chan) 品實際價(jia) 值降低導致出口價(jia) 格下降的有力證據。
 
  曹新宇認為(wei) ,企業(ye) 首先必須“知彼”,要充分了解歐盟關(guan) 於(yu) 反傾(qing) 銷、反吸收方麵的法律規定,紡織進出口商會(hui) 此前已經給許多企業(ye) 進行了這方麵的培訓;其次是“知己”,企業(ye) 要準備好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出口單據、財務報告、審計報告等。另外,也有業(ye) 內(nei) 人士表示,歐盟規定可以對初始調查過程中進口產(chan) 品的價(jia) 格進行評估,這意味著涉案出口商不僅(jin) 需要注意規定調查期內(nei) 的出口價(jia) 格,而且在調查開始之日起也需注意出口價(jia) 格,因為(wei) 這些價(jia) 格均有可能作為(wei) 認定是否存在“吸收”行為(wei) 的判斷依據。
 
  另據紡織品商會(hui) 有關(guan) 人士介紹,由於(yu) 反吸收調查不考慮損失和共同體(ti) 利益,不涉及產(chan) 業(ye) 損害,因此,紡織品商會(hui) 不會(hui) 再統一代表企業(ye) 應對,企業(ye) 是完全的應訴主體(ti) ,目前各涉案企業(ye) 都在積極準備應對,尤其是在反傾(qing) 銷案中取得市場經濟地位的26家“勝訴”企業(ye) ,因為(wei) 這對於(yu) 他們(men) 保住反傾(qing) 銷案取得的“成果”意義(yi) 重大。
 
  此外,曹新宇還提醒,歐盟業(ye) 界此前向歐盟委員會(hui) 遞交的對我國亞(ya) 麻布發起反傾(qing) 銷調查的申請,歐盟委員會(hui) 已經立案,亞(ya) 麻布也有遭遇反傾(qing) 銷調查的可能,國內(nei) 紡織企業(ye) 必須謹慎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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