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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聯合發布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

  關(guan) 於(yu) 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guan) 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guan) 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為(wei) 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決(jue) 策部署,推進增值稅實質性減稅,現將2019年增值稅改革有關(guan) 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wei) 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wei) 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wei) 9%。
  
  二、納稅人購進農(nong) 產(chan) 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wei) 9%。納稅人購進用於(yu) 生產(chan) 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nong) 產(chan) 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三、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wei) 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wei) 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wei) 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wei) ,出口退稅率調整為(wei) 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納稅人出口前款所涉貨物勞務、發生前款所涉跨境應稅行為(wei) ,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後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在計算免抵退稅時,適用稅率低於(yu) 出口退稅率的,適用稅率與(yu) 出口退稅率之差視為(wei) 零參與(yu) 免抵退稅計算。
  
  出口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wei) 的時間,按照以下規定執行:報關(guan) 出口的貨物勞務(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除外),以海關(guan) 出口報關(guan) 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wei) 準;非報關(guan) 出口的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wei) ,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wei) 準;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guan) 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wei) 準。
  
  四、適用13%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wei) 11%;適用9%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wei) 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退稅率;按調整後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後的退稅率。
  
  退稅率的執行時間,以退稅物品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開具日期為(wei) 準。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營業(ye) 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guan) 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四)項第1點、第二條第(一)項第1點停止執行,納稅人取得不動產(chan) 或者不動產(chan) 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cong) 銷項稅額中抵扣。
  
  六、納稅人購進國內(nei) 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cong) 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wei) 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wei) 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jia) +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wei) 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麵金額÷(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麵金額÷(1+3%)×3%
  
  (二)《營業(ye) 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二十七條第(六)項和《營業(ye) 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guan) 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二條第(一)項第5點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le) 服務”修改為(wei) “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le) 服務”。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chan) 、生活性服務業(ye) 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一)本公告所稱生產(chan) 、生活性服務業(ye) 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ti) 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an) 、不動產(chan) 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ge) 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ge) 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wei) 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後,當年內(nei) 不再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並計提。
  
  (二)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cong) 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餘(yu) 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三)納稅人應按照現行規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稱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後,區分以下情形加計抵減:
  
  1.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於(yu) 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2.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yu) 零,且大於(yu)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cong)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3.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yu) 零,且小於(yu) 或等於(yu)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wei) 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wei) 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wei) 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五)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餘(yu) 等變動情況。騙取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或虛增加計抵減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guan) 規定處理。
  
  (六)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後,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餘(yu) 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製度。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ge) 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liang) 個(ge) 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yu) 零,且第六個(ge) 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yu) 50萬(wan) 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wei) 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ge) 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ge) 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guan) 處罰兩(liang) 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yu) 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三)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為(wei) 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nei) 已抵扣的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guan) 進口增值稅專(zhuan) 用繳款書(shu) 、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四)納稅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nei) ,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五)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wei) ,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辦理免抵退稅後,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guan) 進項稅額不得用於(yu) 退還留抵稅額。
  
  (六)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後,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按照本條規定再次滿足退稅條件的,可以繼續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請退還留抵稅額,但本條第(一)項第1點規定的連續期間,不得重複計算。
  
  (七)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guan) 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guan) 規定處理。
  
  (八)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中央、地方分擔機製另行通知。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guan) 總署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