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正處於關鍵時期,全國上下眾誌成城,同心同德,各行各業都在本職崗位上為打贏這場阻擊戰全力以赴。作為中國最早設立的國際仲裁機構,貿仲在積極應對防疫工作的同時,專門設立“共克時艱,玉汝於成––抗擊疫情法律風險防範專欄”,歡迎和鼓勵各行業仲裁員、專家發揮專業所長,積極研究,提前謀劃,為各行各業抵禦疫情法律風險、有序複工複產獻計獻策。我們希望將專欄辦成一個重大疫情公共衛生事件下各方共享法律觀點的公益性平台,共同為推動疫情防控和複工複產貢獻法治的力量。
本平台為法律專業人士交流平台,相關主張不代表中國貿促觀點。
2020年伊始,新冠病毒疫情(即COVID-19,2019年冠狀病毒病,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疫情”或“疫情”)肆虐神州大地, 疫情不僅威脅著全國人民的生命健康,各行各業都遭受著不同程度的衝擊,許多業已形成的合法民事法律關係亦深受影響。
2020年1月31日,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以下簡稱“WHO”) 宣布新冠肺炎疫情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 以下簡稱‘PHEIC’)”,盡管WHO不建議對中國采取旅遊或貿易限製,疫情的逐步發展仍然導致多國對我國貨物和人員流動出台限製舉措,疫情的持續發展也很可能導致更多國家加入這一行列。
中美貿易戰剛剛告一段落,疫情無疑是對我國國際貿易和投資活動的又一衝擊,其所帶來的陣痛及後續影響不容忽視。有鑒於此,筆者立足於當前情勢,以國際法為視角,嚐試解讀“新冠疫情”這一事件,並就相關實踐問題進行探討,願聊盡綿薄。
國際法項下的PHEIC
PHEIC係《國際衛生條例(2005)》(以下簡稱“《條例》”)項下的概念, 具體是指“通過疾病的國際傳播構成對其他國家的公共衛生風險,以及可能需要采取協調一致的國際應對措施的不同尋常的事件”。繼2002至2003年SARS事件的爆發,WHO便成立了突發事件委員會(Emergency Committee,以下簡稱“委員會”), 該委員會由WHO總幹事選出的專家組成,有權向WHO總幹事就關於PHEIC的臨時建議提出意見。截至當前,WHO總幹事共宣布了六起PHEIC,包括:“2009年H1N1流感大流行”“2014年脊髓灰質炎疫情”“2014年西非埃博拉疫情”“2015年至2016年寨卡病毒疫情”“2018年至2019年剛果埃博拉疫情”,以及2020年最新宣布的“2019年冠狀病毒疫情”。一旦宣布PHEIC, 為避免疾病的國際間傳播及對國際交通所造成的幹擾,總幹事有權發布非強製性的臨時建議,而各締約國則有義務作出迅速反應。
具體到本次疫情,2020年1月30日(日內瓦時間)WHO發布《關於2019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國際衛生條例(2005)>突發事件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的聲明》(以下簡稱“《聲明》”),根據《聲明》,考慮到病毒存在進一步全球傳播的可能性,委員會雖然認定本次疫情已符合PHEIC標準,但並不建議各締約國采取任何旅行或貿易限製措施,更不支持任何違背《條例》原則的侮辱性、歧視性活動。
以國際法為視角對謠言的澄清
自新冠肺炎疫情被認定為PHEIC,隨之而來的便是網上各類對此不專業的看法、謠言,包括“中國已被認定為‘疫區國’”“中國經濟將倒退二十年”等。雖然疫情對我國而言,無疑是中美貿易戰之後的又一次雪上加霜。但為盡量降低影響,作為普通民眾,尤其是我國外貿企業,應當對此事客觀、冷靜看待,盡量維護全球消費者對中國的信心。因而,筆者認為有必要以國際法為視角,就相關的謠言作出如下澄清:
首先,《國際衛生條例(2005)》項下並沒有“疫區國”的概念,隻有“疫區(affected area)”的概念, 而疫區是指“WHO根據《條例》建議采取衛生措施(health measures)的某個特定地理區域”。根據《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總幹事應在確定發生PHEIC事件後,發布臨時建議(temporary recommendations)。臨時建議可包括“遭遇PHEIC的締約國或其他締約國對人員、行李、貨物、集裝箱、交通工具、物品和(或)郵包應該采取的衛生措施”。然而目前而言, WHO委員會非但不建議各締約國采取任何旅行或貿易限製,甚至要求“各締約國向WHO通報所采取旅行措施,以及明顯幹擾國際交通的額外衛生措施的依據和理由”。此外,WHO更是於官網明確聲明,自中國或其他發生確診病例的地區收取包裹、信件是安全的,不會遭受感染風險。以上情況表明,目前中國沒有任一區域,包括湖北武漢,符合構成“疫區(affected area)”的要件,有關中國被認定為“疫區國”的謠言更加是無稽之談。總而言之,WHO將新冠肺炎疫情確定為PHEIC,其目的在於采取協調一致的國際應對措施,以防止疾病的國際傳播,盡量減少對國際交通的幹擾,並不意味著中國從此被扣上“疫區國”的帽子,或者其他締約國有權違背《條例》原則,在國際交流的過程中對中國采取任何歧視性的限製措施。
其次, WHO總幹事譚塞德根據《條例》所發布的“臨時建議”是一項“有期限、且非強製性”建議,其在公布三個月後自動失效,可隨時撤銷,亦可酌情予以修改或延續,當然取決於往後數月疫情的控製情況。網上關於“中國被認定為‘疫區國’將持續三年”的說法是毫無根據的,譚德塞在《聲明》中亦明確指出,其將酌情決定於三個月後(或更早)再次召集突發事件委員會會議。
也就是說,五一節以前針對新冠肺炎疫情“臨時建議”可能會被撤銷、修改或延續。在疫情已被認定為PHEIC的情況下,更有意義的應當為關注相應“臨時建議”內容,及後續有關“臨時建議”的變化。
最後,雖然新冠肺炎疫情對我國國際貿易、國際交流必將帶來一些負麵影響,但對此我們不應過於悲觀、恐慌。從過往案例來看,2015至2016年南美塞卡病毒疫情被認定為PHEIC,而恰恰就在2016年巴西還成功舉辦了奧運會;此外,2009年甲型H1N1流感爆發之時,美國也沒有出現經濟潰敗的跡象。新冠肺炎疫情被認定為PHEIC遠非“世界末日”,其將造成何種程度的負麵影響,一來取決於疫情後續的防控情況,二來取決於我國外貿企業如何與國際客戶進行有效的溝通,並處理好由疫情引發的國際貿易合同履行障礙等問題,對此筆者將於第二部分予以詳述。 (作者:王雪華)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正處於關鍵時期,全國上下眾誌成城,同心同德,各行各業都在本職崗位上為打贏這場阻擊戰全力以赴。作為中國最早設立的國際仲裁機構,貿仲在積極應對防疫工作的同時,專門設立“共克時艱,玉汝於成––抗擊疫情法律風險防範專欄”,歡迎和鼓勵各行業仲裁員、專家發揮專業所長,積極研究,提前謀劃,為各行各業抵禦疫情法律風險、有序複工複產獻計獻策。我們希望將專欄辦成一個重大疫情公共衛生事件下各方共享法律觀點的公益性平台,共同為推動疫情防控和複工複產貢獻法治的力量。
本平台為法律專業人士交流平台,相關主張不代表中國貿促觀點。
2020年伊始,新冠病毒疫情(即COVID-19,2019年冠狀病毒病,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疫情”或“疫情”)肆虐神州大地, 疫情不僅威脅著全國人民的生命健康,各行各業都遭受著不同程度的衝擊,許多業已形成的合法民事法律關係亦深受影響。
2020年1月31日,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以下簡稱“WHO”) 宣布新冠肺炎疫情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 以下簡稱‘PHEIC’)”,盡管WHO不建議對中國采取旅遊或貿易限製,疫情的逐步發展仍然導致多國對我國貨物和人員流動出台限製舉措,疫情的持續發展也很可能導致更多國家加入這一行列。
中美貿易戰剛剛告一段落,疫情無疑是對我國國際貿易和投資活動的又一衝擊,其所帶來的陣痛及後續影響不容忽視。有鑒於此,筆者立足於當前情勢,以國際法為視角,嚐試解讀“新冠疫情”這一事件,並就相關實踐問題進行探討,願聊盡綿薄。
國際法項下的PHEIC
PHEIC係《國際衛生條例(2005)》(以下簡稱“《條例》”)項下的概念, 具體是指“通過疾病的國際傳播構成對其他國家的公共衛生風險,以及可能需要采取協調一致的國際應對措施的不同尋常的事件”。繼2002至2003年SARS事件的爆發,WHO便成立了突發事件委員會(Emergency Committee,以下簡稱“委員會”), 該委員會由WHO總幹事選出的專家組成,有權向WHO總幹事就關於PHEIC的臨時建議提出意見。截至當前,WHO總幹事共宣布了六起PHEIC,包括:“2009年H1N1流感大流行”“2014年脊髓灰質炎疫情”“2014年西非埃博拉疫情”“2015年至2016年寨卡病毒疫情”“2018年至2019年剛果埃博拉疫情”,以及2020年最新宣布的“2019年冠狀病毒疫情”。一旦宣布PHEIC, 為避免疾病的國際間傳播及對國際交通所造成的幹擾,總幹事有權發布非強製性的臨時建議,而各締約國則有義務作出迅速反應。
具體到本次疫情,2020年1月30日(日內瓦時間)WHO發布《關於2019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國際衛生條例(2005)>突發事件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的聲明》(以下簡稱“《聲明》”),根據《聲明》,考慮到病毒存在進一步全球傳播的可能性,委員會雖然認定本次疫情已符合PHEIC標準,但並不建議各締約國采取任何旅行或貿易限製措施,更不支持任何違背《條例》原則的侮辱性、歧視性活動。
以國際法為視角對謠言的澄清
自新冠肺炎疫情被認定為PHEIC,隨之而來的便是網上各類對此不專業的看法、謠言,包括“中國已被認定為‘疫區國’”“中國經濟將倒退二十年”等。雖然疫情對我國而言,無疑是中美貿易戰之後的又一次雪上加霜。但為盡量降低影響,作為普通民眾,尤其是我國外貿企業,應當對此事客觀、冷靜看待,盡量維護全球消費者對中國的信心。因而,筆者認為有必要以國際法為視角,就相關的謠言作出如下澄清:
首先,《國際衛生條例(2005)》項下並沒有“疫區國”的概念,隻有“疫區(affected area)”的概念, 而疫區是指“WHO根據《條例》建議采取衛生措施(health measures)的某個特定地理區域”。根據《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總幹事應在確定發生PHEIC事件後,發布臨時建議(temporary recommendations)。臨時建議可包括“遭遇PHEIC的締約國或其他締約國對人員、行李、貨物、集裝箱、交通工具、物品和(或)郵包應該采取的衛生措施”。然而目前而言, WHO委員會非但不建議各締約國采取任何旅行或貿易限製,甚至要求“各締約國向WHO通報所采取旅行措施,以及明顯幹擾國際交通的額外衛生措施的依據和理由”。此外,WHO更是於官網明確聲明,自中國或其他發生確診病例的地區收取包裹、信件是安全的,不會遭受感染風險。以上情況表明,目前中國沒有任一區域,包括湖北武漢,符合構成“疫區(affected area)”的要件,有關中國被認定為“疫區國”的謠言更加是無稽之談。總而言之,WHO將新冠肺炎疫情確定為PHEIC,其目的在於采取協調一致的國際應對措施,以防止疾病的國際傳播,盡量減少對國際交通的幹擾,並不意味著中國從此被扣上“疫區國”的帽子,或者其他締約國有權違背《條例》原則,在國際交流的過程中對中國采取任何歧視性的限製措施。
其次, WHO總幹事譚塞德根據《條例》所發布的“臨時建議”是一項“有期限、且非強製性”建議,其在公布三個月後自動失效,可隨時撤銷,亦可酌情予以修改或延續,當然取決於往後數月疫情的控製情況。網上關於“中國被認定為‘疫區國’將持續三年”的說法是毫無根據的,譚德塞在《聲明》中亦明確指出,其將酌情決定於三個月後(或更早)再次召集突發事件委員會會議。
也就是說,五一節以前針對新冠肺炎疫情“臨時建議”可能會被撤銷、修改或延續。在疫情已被認定為PHEIC的情況下,更有意義的應當為關注相應“臨時建議”內容,及後續有關“臨時建議”的變化。
最後,雖然新冠肺炎疫情對我國國際貿易、國際交流必將帶來一些負麵影響,但對此我們不應過於悲觀、恐慌。從過往案例來看,2015至2016年南美塞卡病毒疫情被認定為PHEIC,而恰恰就在2016年巴西還成功舉辦了奧運會;此外,2009年甲型H1N1流感爆發之時,美國也沒有出現經濟潰敗的跡象。新冠肺炎疫情被認定為PHEIC遠非“世界末日”,其將造成何種程度的負麵影響,一來取決於疫情後續的防控情況,二來取決於我國外貿企業如何與國際客戶進行有效的溝通,並處理好由疫情引發的國際貿易合同履行障礙等問題,對此筆者將於第二部分予以詳述。 (作者:王雪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