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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排汙許可管理例》正式施行

  排汙許可製度是我國固定汙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製度,關乎生態文明製度體係和生態環境治理體係。與之相配套的《排汙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製定的條例。自2018年發布征求意見稿以來,在多年探索、實踐積累、經驗借鑒、問題倒逼的基礎上,經過多次修改後,終於正式頒布,並於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
  
  《條例》是為了加強排汙許可管理,規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汙行為,控製汙染物排放,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該條例從明確實行排汙許可管理的範圍和管理類別、規範申請與審批排汙許可證的程序、加強排汙管理、嚴格監督檢查、強化法律責任等方麵,對排汙許可管理工作予以規範。
  
  《條例》以排汙單位自行監測、台賬記錄、執行報告為手段,壓實排汙單位主體責任,推動主動守法,同時推動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轉變角色、找準自身定位、履行好監管職責。在一些重大問題上形成了解決路徑,為固定汙染源管理製度更加成熟定型更加完善奠定了法規基礎,為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提供了製度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