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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
  
  

      為(wei) 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持續推進減稅降費的決(jue) 策部署,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ye) 發展,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ye) “六稅兩(liang) 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號),現就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chan) 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簡稱“六稅兩(liang) 費”)減免政策有關(guan) 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guan) 於(yu) 小型微利企業(ye) “六稅兩(liang) 費”減免政策的適用
  
  (一)適用“六稅兩(liang) 費”減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ye) 的判定以企業(ye) 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匯算清繳)結果為(wei) 準。登記為(wei)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ye) ,按規定辦理匯算清繳後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ye) 的,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可自辦理匯算清繳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報享受“六稅兩(liang) 費”減免優(you) 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納稅人依據2021年辦理2020年度匯算清繳的結果確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業(ye) 申報享受“六稅兩(liang) 費”減免優(you) 惠。
  
  (二)登記為(wei)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ye) ,從(cong) 事國家非限製和禁止行業(ye) ,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cong) 業(ye) 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chan) 總額不超過5000萬(wan) 元兩(liang) 項條件的,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業(ye) 申報享受“六稅兩(liang) 費”減免優(you) 惠。
  
  登記為(wei)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ye) ,從(cong) 事國家非限製和禁止行業(ye) ,且同時符合設立時從(cong) 業(ye) 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chan) 總額不超過5000萬(wan) 元兩(liang) 項條件的,設立當月依照有關(guan) 規定按次申報有關(guan) “六稅兩(liang) 費”時,可申報享受“六稅兩(liang) 費”減免優(you) 惠。
  
  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後確定不屬於(yu) 小型微利企業(ye) 的一般納稅人,自辦理匯算清繳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liang) 費”減免優(you) 惠;按次申報的,自首次辦理匯算清繳確定不屬於(yu) 小型微利企業(ye) 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liang) 費”減免優(you) 惠。
  
  新設立企業(ye) 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後,按規定申報當月及之前的“六稅兩(liang) 費”的,依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確定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you) 惠。
  
  新設立企業(ye) 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已按規定申報繳納“六稅兩(liang) 費”的,不再根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進行更正。
  
  (三)登記為(wei)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微利企業(ye) 、新設立企業(ye) ,逾期辦理或更正匯算清繳申報的,應當依據逾期辦理或更正申報的結果,按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六稅兩(liang) 費”減免稅期間申報享受減免優(you) 惠,並應當對“六稅兩(liang) 費”申報進行相應更正。
  
  二、關(guan) 於(yu)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轉為(wei) 一般納稅人時“六稅兩(liang) 費”減免政策的適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登記為(wei) 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六稅兩(liang) 費”減免政策。增值稅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當登記為(wei) 一般納稅人而未登記,經稅務機關(guan) 通知,逾期仍不辦理登記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享受“六稅兩(liang) 費”減免優(you) 惠。
  
  上述納稅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ye) 和新設立企業(ye) 的情形,或登記為(wei) 個(ge) 體(ti) 工商戶,仍可申報享受“六稅兩(liang) 費”減免優(you) 惠。
  
  三、關(guan) 於(yu) 申報表的修訂
  
  修訂《財產(chan) 和行為(wei) 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五)》《〈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附列資料》《〈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表6(消費稅附加稅費計算表)》,增加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ye) 、個(ge) 體(ti) 工商戶減免優(you) 惠申報有關(guan) 數據項目,相應修改有關(guan) 填表說明(具體(ti) 見附件)。
  
  四、關(guan) 於(yu) “六稅兩(liang) 費”減免優(you) 惠的辦理方式
  
  納稅人自行申報享受減免優(you) 惠,不需額外提交資料。
  
  五、關(guan) 於(yu) 納稅人未及時申報享受“六稅兩(liang) 費”減免優(you) 惠的處理方式
  
  納稅人符合條件但未及時申報享受“六稅兩(liang) 費”減免優(you) 惠的,可依法申請抵減以後納稅期的應納稅費款或者申請退還。
  
  六、其他
  
  (一)本公告執行期限為(wei)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guan) 附加減征政策有關(guan) 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5號)自2022年1月1日起廢止。
  
  (二)2021年新設立企業(ye) ,登記為(wei)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微利企業(ye) 的判定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執行。
  
  (三)2024年辦理2023年度匯算清繳後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ye) 的,納稅人申報享受“六稅兩(liang) 費”減免優(you) 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四)本公告修訂的表單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減征比例的規定公布當日正式啟用。各地啟用本公告修訂的表單後,不再使用《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簡並稅費申報有關(guan) 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9號)中的《財產(chan) 和行為(wei) 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增值稅 消費稅與(yu) 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有關(guan) 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20號)中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五)》《〈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附列資料》《〈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表6(消費稅附加稅費計算表)》。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