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會(hui) 直通車
出國舉(ju) 辦經貿展有了新規定
《出國舉(ju) 辦經濟貿易展覽會(hui) 審批管理辦法》修正本開始施行
6月18日,經中國貿促會(hui) 、商務部修訂的《出國舉(ju) 辦經濟貿易展覽會(hui) 審批管理辦法》開始施行。該修正本是以5月18日中國貿促會(hui) 、商務部聯合印發的《關(guan) 於(yu) 修訂〈出國舉(ju) 辦經濟貿易展覽會(hui) 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公布的。
2000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出國舉(ju) 辦經濟貿易展覽會(hui) 審批管理工作有關(guan) 問題的函》要求,從(cong) 2001年起,各地區、各單位出國舉(ju) 辦經貿展覽會(hui) ,一律由中國貿促會(hui) 會(hui) 簽外經貿部後審批;中國貿促會(hui) 必須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好出國辦展的審批工作,並切實加強對出國辦展活動的管理。為(wei) 履行好國務院賦予的職責,中國貿促會(hui) 會(hui) 同原外經貿部於(yu) 2001年2月聯合印發了《出國舉(ju) 辦經濟貿易展覽會(hui) 審批管理辦法》(簡稱“原《辦法》”),成立了專(zhuan) 門機構展覽管理辦公室,依照《辦法》規定審批出國辦展項目並對出國辦展活動實施了有效管理。
2004年,為(wei) 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清理,並在行政許可法施行前夕以國務院令第412號公布了《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jue) 定》。在該項國務院決(jue) 定中,“出國舉(ju) 辦經濟貿易展覽會(hui) 審批”予以保留,並設定為(wei) 以中國貿促會(hui) (會(hui) 簽商務部)為(wei) 實施機關(guan) 的行政許可項目。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和國務院決(jue) 定的要求,中國貿促會(hui) 從(cong) 2004年7月開始《出國舉(ju) 辦經濟貿易展覽會(hui) 審批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曆經先期調研和征求行業(ye) 意見、反複征求中央和國務院有關(guan) 職能部門意見、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法製部門審查等階段,最終與(yu) 商務部聯合公布了《辦法》修正本。
《辦法》修正本貫徹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結合出國辦展活動的實際,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出國辦展項目審批的條件、依據、受理和審查程序、期限以及批準項目的通報、公示、監督管理等作出具體(ti) 規定,明確了審批機關(guan) 的義(yi) 務和權限,引入綜合執法體(ti) 製,將出國辦展納入行政許可、工商、海關(guan) 、外事等綜合管理體(ti) 製的框架。與(yu) 原《辦法》相對照,《辦法》修正本具有以下特點:一、明確了出國辦展審批管理機關(guan) 的職權範圍。《辦法》修正本對出國辦展行為(wei) 作出了具體(ti) 定義(yi) ,並特別指出境內(nei) 企業(ye) 和其他組織獨自赴國外參加經貿展覽會(hui) (即企業(ye) 和其他組織自行出國參展)以及赴我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舉(ju) 辦、參加經貿展覽會(hui) 不是中國貿促會(hui) 審批管理工作的管轄範圍。
二、擴展出國辦展組展單位的範圍。《辦法》修正本取消了關(guan) 於(yu) 組展單位資格的有關(guan) 規定,對組展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作出水平式規定。這意味著,組展單位已經擴展到所有具備條件的境內(nei) 法人。
三、取消了出國辦展備核管理製度。原辦法規定,組展單位赴展覽會(hui) 集中舉(ju) 辦國或未建交國家以外的國家舉(ju) 辦展覽會(hui) ,可以先行開展籌展活動並在展覽會(hui) 開幕前3個(ge) 月直接向中國貿促會(hui) 申請核發備核批件。但當時設立這一製度的前提是,組展單位的資格是經過核定的。目前組展單位資格審批已經取消,組展單位的範圍已經擴展到所有具備條件的境內(nei) 法人,備核管理製度的前提條件不複存在,為(wei) 維持審批管理製度的統一性、避免法律責任的不確定性、預防管理漏洞,故予取消。
四、明確了對違法出國辦展行為(wei) 的查處辦法。《辦法》修正本規定,“境內(nei) 個(ge) 人不得從(cong) 事出國辦展活動,企業(ye) 和其他組織未經批準不得從(cong) 事出國辦展活動。境外個(ge) 人、企業(ye) 和其他組織不得在中國從(cong) 事出國辦展活動”,中國貿促會(hui) 一經發現違反這一規定的違法經營行為(wei) 應予製止並提請有關(guan) 行政管理機關(guan) 依法查處。而原《辦法》隻對經審定具有組展資格的單位作出了管理規定。
五、強化了對出國辦展活動中知識產(chan) 權保護工作的監管。《辦法》修正本規定,組展單位在提出出國舉(ju) 辦經濟貿易展覽會(hui) 人員複核申請時必須提交保護知識產(chan) 權工作方案,並在出國辦展全過程中認真執行,如執行不力在外造成嚴(yan) 重影響,將承擔法律責任;同時規定建立參展單位侵權公示製度,被公示的單位三年內(nei) 不得參加出國展覽團。
六、明確了中國貿促會(hui) 對出國辦展組展單位、出國辦展組展單位對參展單位的義(yi) 務。《辦法》修正本規定,中國貿促會(hui) 須在規定的期限內(nei) 對組展單位的申請作出是否批準的決(jue) 定,不予批準的應通知組展單位,說明理由並告知組展單位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組展單位應向相關(guan) 企業(ye) 提供準確、全麵的展覽會(hui) 信息,與(yu) 參展企業(ye) 簽訂正式參展合同,嚴(yan) 格遵守我國法律、法規,信守承諾,合理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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