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會(hui) 直通車
《出國舉(ju) 辦經濟貿易展覽會(hui) 審批管理辦法》修正本
(2001年2月15日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hui)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貿促展管〔2001〕3號文件公布2006年5月14日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hui)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貿促展管〔2006〕28號文件修訂並重新公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wei) 了加強對出國舉(ju) 辦經濟貿易展覽會(hui) (以下稱“出國辦展”)的管理,規範出國辦展市場秩序,維護參展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出國辦展健康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jue) 定》和相關(guan) 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出國辦展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境內(nei) 法人(以下稱“組展單位”)向國外經濟貿易展覽會(hui) 主辦者或展覽場地經營者租賃展覽場地,並按已簽租賃協議有組織地招收其他境內(nei) 企業(ye) 和組織(以下稱“參展企業(ye) ”)派出人員在該展覽場地上展出商品和服務的經營活動。
境內(nei) 企業(ye) 和其他組織獨自赴國外參加經濟貿易展覽會(hui) ,赴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舉(ju) 辦、參加經濟貿易展覽會(hui) 等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出國辦展須經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hui) 審批(會(hui) 簽商務部)。組展單位應當向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hui) (以下簡稱“貿促會(hui) ”)提出出國辦展項目(以下稱“項目”)申請,項目經批準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四條貿促會(hui) 負責協調、監督、檢查組展單位實施經批準的項目,製止企業(ye) 和其他組織未經批準開展出國辦展活動,並提請有關(guan) 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商務部負責對出國辦展進行宏觀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審批的條件和依據
第五條組展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依法登記注冊(ce) 的企業(ye) 、事業(ye) 單位、社會(hui) 團體(ti) 、基金會(hui) 、民辦非企業(ye) 單位法人,注冊(ce) 3年以上,具有與(yu) 組辦出國辦展活動相適應的經營(業(ye) 務)範圍;(二)具有相應的經營能力,淨資產(chan) 不低於(yu) 300萬(wan) 元人民幣,資產(chan) 負債(zhai) 率不高於(yu) 50%;(三)具有向參展企業(ye) 發出因公臨(lin) 時出國任務通知書(shu) 的條件;(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以地方人民政府名義(yi) 出國辦展,由有關(guan)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項目申請。除非友好省州、友好城市慶祝活動所必需,同一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申請的項目一年內(nei) 不應超過2個(ge) 。
第七條以商務部名義(yi) 出國辦展,由受商務部委托的組展單位或商務部委派的機構提出項目申請。
第八條項目審批的依據是:我國外交、外經貿工作需要,赴展國政治、經濟情況,我國駐赴展國使領館商務機構意見,赴某一國家、城市、展覽會(hui) 項目集中程度,展覽會(hui) 實際效果,組展單位上年度項目實施情況,對本辦法的遵守情況以及組展單位的資質等。
關(guan) 於(yu) 組展單位的資質及評定辦法,由貿促會(hui) 會(hui) 同商務部另行製定。
第三章項目申請的受理與(yu) 審查程序
第九條組展單位應以書(shu) 麵形式逐個(ge) 提出項目申請。項目申請包括以下材料:(一)項目申請報告;(二)按規定填寫(xie) 的《出國舉(ju) 辦經濟貿易展覽會(hui) 申請表》原件及電子文本;(三)我國駐赴展國使領館商務機構同意函複印件。
首次提出項目申請的組展單位,除應提供前款規定的項目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1、項目可行性報告及與(yu) 國外展覽會(hui) 主辦者或展覽場地經營者聯係的往來函件複印件;
2、法人登記證書(shu) 複印件(驗證原件);3、會(hui) 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財務年度報告、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複印件;
4、稅務機關(guan) 出具的完稅證明原件;5、事業(ye) 單位批準成立機關(guan) 或社會(hui) 團體(ti) 、基金會(hui) 、民辦非企業(ye) 單位業(ye) 務主管單位出具的同意事業(ye) 單位或社會(hui) 團體(ti) 、基金會(hui) 、民間非企業(ye) 單位出國辦展的批準件原件;
6、有因公出國任務審批權的部門和單位出具的同意向參展企業(ye) 發出因公臨(lin) 時出國任務通知書(shu) 的證明函原件。
第十條組展單位可在每年2月、5月、8月、11月的最後一個(ge) 工作日前向貿促會(hui) 遞交項目申請。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第一個(ge) 工作日為(wei) 貿促會(hui) 受理的起算日。項目開幕日期距受理起算日不足6個(ge) 月的,不予受理。
對於(yu) 連續舉(ju) 辦五屆以上的或因展覽會(hui) 籌備周期長需提前審批的項目,貿促會(hui) 可提前予以批準並核發《出國舉(ju) 辦經濟貿易展覽會(hui) 批件》。
第十一條貿促會(hui) 自受理起算日起,原則上隻對6至12個(ge) 月以後開幕的項目集中審核,並在20個(ge) 工作日內(nei) 作出是否批準的決(jue) 定。符合條件的,核發《出國舉(ju) 辦經濟貿易展覽會(hui) 批件》,抄送相關(guan) 部門;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二條貿促會(hui) 在核發《出國舉(ju) 辦經濟貿易展覽會(hui) 批件》前,將擬批準的項目送商務部會(hui) 簽。商務部在收到會(hui) 簽函後10個(ge) 工作日內(nei) 回複會(hui) 簽意見。
對於(yu) 赴未建交國家的項目,貿促會(hui) 同時送外交部會(hui) 簽。外交部在收到會(hui) 簽函後10個(ge) 工作日內(nei) 回複會(hui) 簽意見。
第十三條對於(yu) 經批準的項目,組展單位還須至遲在展覽會(hui) 開幕前2個(ge) 月向貿促會(hui) 提出出國辦展人員複核申請,包括以下材料:(一)人員複核申請報告;(二)按規定填寫(xie) 的《出國舉(ju) 辦經濟貿易展覽會(hui) 人員複核申請表》原件及電子文本;(三)國外展覽會(hui) 主辦者或展覽場地經營者出具的展覽場地使用權確認函複印件;(四)保護知識產(chan) 權工作方案和國外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貿促會(hui) 在收到申請後10個(ge) 工作日內(nei) 作出是否複核的決(jue) 定。符合規定的,核發《出國舉(ju) 辦經濟貿易展覽會(hui) 人員複核批件》,抄送相關(guan) 部門;不符合規定的,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項目一經批準,組展單位不得隨意變更、取消;如確需變動,組展單位須在展覽會(hui) 開幕日期3個(ge) 月前連同變動理由通報貿促會(hui) 和有關(guan) 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
第十五條貿促會(hui) 及時公示經批準的項目,並依法通報有關(guan) 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章展品和人員出境監管
第十六條有關(guan) 監管部門憑貿促會(hui) 核發的《出國舉(ju) 辦經濟貿易展覽會(hui) 批件》,核發展品出境所需單證。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憑貿促會(hui) 核發的《出國舉(ju) 辦經濟貿易展覽會(hui) 批件》,辦理展品查驗手續。
海關(guan) 根據出口展覽品監管的有關(guan) 規定,憑貿促會(hui) 核發的《出國舉(ju) 辦經濟貿易展覽會(hui) 批件》及有關(guan) 監管部門核發的展品出境所需單證,辦理展品查驗放行手續。
各級外匯管理部門和外匯指定銀行憑貿促會(hui) 核發的《出國舉(ju) 辦經濟貿易展覽會(hui) 批件》辦理場地租用和展品運輸外匯使用手續。
第十七條各級商務、外事、外匯管理部門和外匯指定銀行憑貿促會(hui) 核發的《出國舉(ju) 辦經濟貿易展覽會(hui) 人員複核批件》,辦理參展人員出國、外匯使用手續。
第五章展覽團的管理
第十八條組展單位應向相關(guan) 企業(ye) 提供準確、全麵的展覽會(hui) 信息,與(yu) 參展企業(ye) 簽訂正式參展合同,嚴(yan) 格遵守我國法律、法規,信守承諾,合理收費。
第十九條展覽團人員按照每個(ge) 標準展位(9平方米)2人計算,在外天數按照實際展出天數前後最長各加4天計算,不得擅自增加人員和延長在外天數;與(yu) 參展業(ye) 務無關(guan) 的人員不得參加展覽團;如有省部級人員參加展覽團,須按照有關(guan) 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第二十條組展單位應鼓勵參展企業(ye) 選擇高新技術、高附加值和適銷對路的商品參加展出,嚴(yan) 禁假冒偽(wei) 劣、侵犯知識產(chan) 權的商品參展。
第二十一條組展單位應製定嚴(yan) 格的展覽團管理方案和保護知識產(chan) 權工作方案,組織出國前外事紀律、保密製度、知識產(chan) 權保護、涉外禮儀(yi) 等方麵的學習(xi) ,組織參展企業(ye) 做好布展工作並積極開展市場調研和貿易洽談。展出期間,參展人員不得擅離展位。
第二十二條組展單位必須協調展覽團接受我駐展出國使領館的領導,遵守展出國法律、法規,及時向使領館匯報辦展情況。
第二十三條對參加同一展覽會(hui) 組展單位多、展出規模大的展覽團,由貿促會(hui) 會(hui) 同商務部製定相應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組展單位須在展覽會(hui) 結束後1個(ge) 月內(nei) 向貿促會(hui) 提交出國辦展總結和按規定填寫(xie) 的《出國舉(ju) 辦經濟貿易展覽會(hui) 情況調查表》原件及電子文本。
出國辦展總結中須專(zhuan) 題匯報組展單位實施保護知識產(chan) 權工作方案的情況,如實提供展出過程中涉及知識產(chan) 權爭(zheng) 議的參展公司名稱,描述有關(guan) 爭(zheng) 議情節。貿促會(hui) 將經過司法程序判定為(wei) 侵犯知識產(chan) 權的參展公司名稱及相關(guan) 信息向社會(hui) 公示,被公示的企業(ye) 在三年內(nei) 不得參加出國展覽團。
第二十五條貿促會(hui) 匯總出國辦展有關(guan) 情況,定期向商務部、外交部等部門通報,並於(yu) 每年3月底以前會(hui) 同商務部向國務院報送上一年度出國辦展審批管理工作總結。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境內(nei) 個(ge) 人不得從(cong) 事出國辦展活動,企業(ye) 和其他組織未經批準不得從(cong) 事出國辦展活動。境外個(ge) 人、企業(ye) 和其他組織不得在中國從(cong) 事出國辦展活動。
境內(nei) 企業(ye) 和其他組織在代表國外展覽會(hui) 主辦者或展覽場地經營者與(yu) 境內(nei) 其他企業(ye) 和組織聯係過程中,應遵守國家有關(guan) 法律、法規,不得擾亂(luan) 市場秩序,包括強迫境內(nei) 其他企業(ye) 和組織接受展位搭建、人員食宿行安排等服務,接受超出場地和展位國際通行定價(jia) 的銷售價(jia) 格等。
第二十七條貿促會(hui) 應將境內(nei) 個(ge) 人、企業(ye) 和其他組織以及境外個(ge) 人、企業(ye) 和其他組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有關(guan) 情況通報有關(guan) 行政管理部門,由有關(guan) 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八條組展單位有如下行為(wei) 之一的,貿促會(hui) 予以警告,同時,提請有關(guan) 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批件,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批件的;(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或者未嚴(yan) 格執行保護知識產(chan) 權工作方案和國外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在外造成嚴(yan) 重影響的;(三)隱瞞有關(guan) 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四)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wei) 。
第二十九條組展單位有提供虛假材料,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批件,或者嚴(yan) 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wei) ,一經發現,貿促會(hui) 可撤銷批件。
第三十條組展單位工作人員在出國辦展中構成犯罪的,由有關(guan) 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主管或經辦出國辦展審批和管理的工作人員未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義(yi) 務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有關(guan) 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貿促會(hui) 代表國家的出國辦展項目,由外交部、商務部、財政部會(hui) 簽後報國務院審批。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中有關(guan) 期限的規定,未指明為(wei) 工作日的,均為(wei) 自然天數或月數。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期限,不涵蓋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會(hui) 簽時間。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貿促會(hui) 會(hui) 同原外經貿部於(yu) 2001年2月15日印發的《出國舉(ju) 辦經濟貿易展覽會(hui) 審批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編後語:
《辦法》修正本貫徹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結合出國辦展活動的實際,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出國辦展項目審批的條件、依據、受理和審查程序、期限以及批準項目的通報、公示、監督管理等作出具體(ti) 規定,明確了審批機關(guan) 的義(yi) 務和權限,引入綜合執法體(ti) 製,將出國辦展納入行政許可、工商、海關(guan) 、外事等綜合管理體(ti) 製的框架。
《辦法》規定,境內(nei) 個(ge) 人不得從(cong) 事出國辦展活動;企業(ye) 和其他組織未經批準不得從(cong) 事出國辦展活動;境外個(ge) 人、企業(ye) 和其他組織不得在中國從(cong) 事出國辦展活動。
《辦法》明確,企業(ye) 、事業(ye) 單位、社會(hui) 團體(ti) 、基金會(hui) 、民辦非企業(ye) 單位法人等赴國外參加經濟貿易展覽會(hui) ,須滿足“注冊(ce) 3年以上,淨資產(chan) 不低於(yu) 300萬(wan) 元人民幣,資產(chan) 負債(zhai) 率不高於(yu) 50%”等條件,且須經過中國貿促會(hui) 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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