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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經貿展覽管理有法可依

來源:中國貿易報 記者 周春雨 葉靈燕 (2006-7-25) | 發布日期:2006-07-26

      特點鮮明要點明確  出國經貿展覽管理有法可依——中國貿促會(hui) 展覽辦負責人詳解《出國舉(ju) 辦經濟貿易展覽會(hui) 審批管理辦法》 

      6月18日,《出國舉(ju) 辦經濟貿易展覽會(hui) 審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正式實施以來,其特點及實施要點一直備受業(ye) 界關(guan) 注。7月20日,在沈陽召開的2006年全國出國經貿展覽工作會(hui) 議上,中國貿促會(hui) 展覽管理辦公室副主任趙會(hui) 田就此做了進一步的解釋。

  新《辦法》特點鮮明

    趙會(hui) 田指出,新《辦法》貫徹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結合出國辦展活動的實際,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出國辦展項目審批的條件、依據、受理和審查程序、期限以及批準項目的通報、公示、監督管理等做出了具體(ti) 規定,明確了審批機關(guan) 的義(yi) 務和權限,引入綜合執法體(ti) 製,將出國辦展納入行政許可、工商、海關(guan) 、外事等綜合管理體(ti) 製的框架。他認為(wei) ,新《辦法》與(yu) 原管理辦法相比,特點鮮明,主要表現在:

  首先,明確了出國辦展審批管理機關(guan) 的職權範圍。趙會(hui) 田認為(wei) ,新《辦法》對出國辦展行為(wei) 做出了具體(ti) 定義(yi) ,並特別指出,境內(nei) 企業(ye) 和其他組織獨自赴國外參加經貿展覽會(hui) (即企業(ye) 和其他組織自行出國參展)以及赴我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舉(ju) 辦和參加經貿展覽會(hui) 不是中國貿促會(hui) 審批管理工作的管轄範圍。

  其次,擴展了出國辦展組展單位的範圍。新《辦法》取消了原管理辦法中關(guan) 於(yu) 組展單位資格的有關(guan) 規定,對組展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做出水平式規定。趙會(hui) 田說,這意味著,組展單位已經擴展到所有具備條件的境內(nei) 法人。

  第三,取消了出國辦展備核管理製度。原管理辦法規定,組展單位赴展覽會(hui) 集中舉(ju) 辦國或未建交國家以外的國家舉(ju) 辦展覽會(hui) ,可以先行開展籌展活動並在展覽會(hui) 開幕前3個(ge) 月直接向中國貿促會(hui) 申請核發備核批件。趙會(hui) 田介紹說,當時設立這一製度的前提是,組展單位的資格是經過核定的。他認為(wei) ,在組展單位資格審批已經取消的情況下,組展單位的範圍已經擴展到所有具備條件的境內(nei) 法人,備核管理製度的前提條件不複存在,如繼續執行該製度,會(hui) 破壞審批管理製度的統一性,造成審批管理機關(guan) 與(yu) 組展單位間法律責任的不確定性,且會(hui) 引發管理漏洞。

  第四,明確了對違法出國辦展行為(wei) 的查處辦法。新《辦法》規定,“境內(nei) 個(ge) 人不得從(cong) 事出國辦展活動,企業(ye) 和其他組織未經批準不得從(cong) 事出國辦展活動。境外個(ge) 人、企業(ye) 和其他組織不得在中國從(cong) 事出國辦展活動。”趙會(hui) 田指出,違反這一規定的違法經營行為(wei) 一經被發現,中國貿促會(hui) 應予製止並提請有關(guan) 行政管理機關(guan) 依法查處。而原管理辦法隻對經審定具有組展資格的單位做出了管理規定。

  第五,強化了對出國辦展活動中知識產(chan) 權保護工作的監管。新《辦法》規定,組展單位在提出出國舉(ju) 辦經濟貿易展覽會(hui) 人員複核申請時必須提交保護知識產(chan) 權工作方案,並在出國辦展全過程中認真執行。趙會(hui) 田強調說,如執行不力在外造成嚴(yan) 重影響,將承擔法律責任;同時規定建立參展單位侵權公示製度,被公示的單位3年內(nei) 不得參加出國展覽團。

  第六,明確了中國貿促會(hui) 與(yu) 組展單位間及組展單位對參展單位的義(yi) 務。

  趙會(hui) 田介紹說,新《辦法》規定,中國貿促會(hui) 須在規定的期限內(nei) 對組展單位的申請做出是否批準的決(jue) 定,不予批準的應通知組展單位,說明理由並告知組展單位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組展單位向貿促會(hui) 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全麵,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項目經批準後,組展單位應向相關(guan) 企業(ye) 提供準確、全麵的展覽會(hui) 信息,與(yu) 參展企業(ye) 簽訂正式參展合同,嚴(yan) 格遵守我國法律、法規,信守承諾,合理收費。

  施行細則明確

    在新《辦法》中,審批的條件、程序等方麵規定的施行細則非常明確。但趙會(hui) 田強調說,在新管理辦法實施過程中,組展單位需要特別注意其中一些施行細則的規定。

  關(guan) 於(yu) 對是否符合審批條件的證明材料的查驗。新《辦法》第五條對審批的條件做出了具體(ti) 規定,根據此規定,第九條第二款明確,首次提出項目申請的組展單位除提供項目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供證明其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趙會(hui) 田指出,其中第1項要求提供的項目可行性報告,須包括以下相關(guan) 內(nei) 容:境內(nei) 地區和行業(ye) 發展狀況與(yu) 辦展項目的適應性、赴展國市場需求與(yu) 境內(nei) 地區和行業(ye) 發展狀況的適應性、組展單位與(yu) 境內(nei) 目標企業(ye) 的聯係情況及境外租用展覽場地的可行性。

  他講道,第2項要求提供的法人登記證書(shu) 複印件(驗證原件)是指,組展單位在提供登記證書(shu) 複印件的同時,須持登記證書(shu) 原件供展覽管理辦公室經辦人員查驗。

  第6項要求提供的有因公出國任務審批權的部門和單位出具的證明函,須包括“有因公出國任務審批權的部門或單位同意組展單位組織出國展覽團組、向參展企業(ye) 發出出國任務通知書(shu) 並承擔對出國展覽團組的外事管理責任”方麵相關(guan) 內(nei) 容。

  關(guan) 於(yu) 提前批準出展項目。新《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對於(yu) 連續舉(ju) 辦五屆以上的或因展覽會(hui) 籌備周期長需提前審批的項目,中國貿促會(hui) 可提前予以批準並核發《出國舉(ju) 辦經濟貿易展覽會(hui) 批件》。”趙會(hui) 田指出,隻要項目符合規定條件,展覽管理辦公室將依照規定受理並辦理審批手續,但前提條件是,組展單位必須提前提出項目申請。

  關(guan) 於(yu) 組展單位與(yu) 參展企業(ye) 簽訂正式參展合同。新《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組展單位應與(yu) 參展公司簽訂正式參展合同。該合同是指書(shu) 麵合同。根據該規定,展覽管理辦公室經辦人員在受理出國辦展人員複核申請時,將抽查參展合同。趙會(hui) 田認為(wei)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針對目前不少組展單位委托其他單位招收參展企業(ye) 的習(xi) 慣做法,將來展覽管理辦公室審驗參展合同的時候,隻認同組展單位與(yu) 參展公司直接簽訂的參展合同,受委托單位與(yu) 參展公司簽訂的合同視為(wei) 無效。

  關(guan) 於(yu) 取消備核管理的過渡期。新《辦法》取消了備核管理製度,而在新管理辦法生效前,組展單位依照原辦法已經展開赴原備核管理國家出展項目的籌備工作,為(wei) 保持工作的連續性,需要設定一個(ge) 取消備核管理製度的過渡期。趙會(hui) 田介紹說,2007年6月30日以前開幕的赴原備核管理國家的展覽會(hui) 項目,仍然依照原辦法履行備核手續,但申請備核時須另外提交保護知識產(chan) 權工作方案和國外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2007年6月30日以後開幕的赴任何國家的展覽會(hui) 項目,一律依照新辦法規定的程序履行報批手續。

  關(guan) 於(yu) 保護知識產(chan) 權工作方案和國外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新《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組展單位在提交出國辦展人員複核申請時須提供保護知識產(chan) 權工作方案和國外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趙會(hui) 田指出,組展單位提供保護知識產(chan) 權工作方案的內(nei) 容應該包括招展過程中向有關(guan) 企業(ye) 宣傳(chuan) 知識產(chan) 權保護工作情況、為(wei) 避免假冒偽(wei) 劣產(chan) 品參展所采取的實際措施、展品侵權可能性分析和展覽現場處理有關(guan) 糾紛的預案。

  另外,針對國外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的內(nei) 容應包括展覽團後勤服務商基本情況及對其應急能力的評估、與(yu) 旅行有關(guan) 的參展人員國外人身、財產(chan) 安全保障措施、展場及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兩(liang) 項原則規定得到落實在新《辦法》中,對於(yu) 大型出國展覽團的管理和組展單位資質評估兩(liang) 項原則規定得到了落實。

  新《辦法》第二十三條關(guan) 於(yu) 對大型出國展覽團管理的原則規定,沿用了原辦法的規定。因此,在具體(ti) 實施中仍將沿用原來施行的管理辦法。趙會(hui) 田指出,但其原有管理規定需要根據我國出展麵臨(lin) 的新形勢和新問題進行修訂。

  新《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組展單位資質及其評定,是我國出展協調管理工作中的新事物。趙會(hui) 田介紹,對於(yu) 組展單位資質的評定辦法,初步設想是根據組展單位年度實際辦展項目總數、展位總數、計劃實施率、計劃展出麵積實施率、項目平均展位數、人員複核調整次數以及對管理辦法的遵守情況等指標,對組展單位的資質進行年度評估,並將評定的資質作為(wei) 審批組展單位下一年度出展項目的依據。

  新《辦法》的發布實施,標誌著我國出國辦展活動的審批管理,已經從(cong) 政策約束發展到法律規範。在會(hui) 上,趙會(hui) 田最後表示,在今後的審批管理工作中,中國貿促會(hui) 將依照行政許可法和其他相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密切聯係、依靠有關(guan) 政府職能部門,團結廣大組展單位,嚴(yan) 格履行法定義(yi) 務和管理責任,把新管理辦法貫徹好、實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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