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會(hui) 直通車
出國經貿展覽管理新辦法有六大特點
由中國貿促會(hui) 發布的《出國舉(ju) 辦經濟貿易展覽會(hui) 審批管理辦法》正式實施以來,其特點及實施要點一直備受業(ye) 界關(guan) 注。近日在沈陽召開的2006年全國出國經貿展覽工作會(hui) 議上,中國貿促會(hui) 展覽管理辦公室副主任趙會(hui) 田指出,新《辦法》貫徹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結合出國辦展活動的實際,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出國辦展項目審批的條件、依據、受理和審查程序、期限以及批準項目的通報、公示、監督管理等做出了具體(ti) 規定,明確了審批機關(guan) 的義(yi) 務和權限,引入綜合執法體(ti) 製,將出國辦展納入行政許可、工商、海關(guan) 、外事等綜合管理體(ti) 製的框架。他認為(wei) ,新《辦法》與(yu) 原管理辦法相比,有六個(ge) 鮮明特點:
一是明確了出國辦展審批管理機關(guan) 的職權範圍,並特別指出,境內(nei) 企業(ye) 和其他組織獨自赴國外參加經貿展覽會(hui) (即企業(ye) 和其他組織自行出國參展)以及赴我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舉(ju) 辦和參加經貿展覽會(hui) 不是中國貿促會(hui) 審批管理工作的管轄範圍。
二是擴展了出國辦展組展單位的範圍。新《辦法》取消了原管理辦法中關(guan) 於(yu) 組展單位資格的有關(guan) 規定,對組展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做出水平式規定,這意味著組展單位已經擴展到所有具備條件的境內(nei) 法人。
三是取消了出國辦展備核管理製度。原管理辦法規定,組展單位赴展覽會(hui) 集中舉(ju) 辦國或未建交國家以外的國家舉(ju) 辦展覽會(hui) ,可以先行開展籌展活動並在展覽會(hui) 開幕前3個(ge) 月直接向中國貿促會(hui) 申請核發備核批件。趙會(hui) 田介紹說,當時設立這一製度的前提是,組展單位的資格是經過核定的。他認為(wei) ,在組展單位資格審批已經取消的情況下,組展單位的範圍已經擴展到所有具備條件的境內(nei) 法人,備核管理製度的前提條件不複存在,如繼續執行該製度,會(hui) 破壞審批管理製度的統一性,造成審批管理機關(guan) 與(yu) 組展單位間法律責任的不確定性,且會(hui) 引發管理漏洞。
四是明確了對違法出國辦展行為(wei) 的查處辦法。新《辦法》規定,“境內(nei) 個(ge) 人不得從(cong) 事出國辦展活動,企業(ye) 和其他組織未經批準不得從(cong) 事出國辦展活動。境外個(ge) 人、企業(ye) 和其他組織不得在中國從(cong) 事出國辦展活動。”趙會(hui) 田指出,違反這一規定的違法經營行為(wei) 一經被發現,中國貿促會(hui) 應予製止並提請有關(guan) 行政管理機關(guan) 依法查處。而原管理辦法隻對經審定具有組展資格的單位做出了管理規定。
五是強化了對出國辦展活動中知識產(chan) 權保護工作的監管。新《辦法》規定,組展單位在提出出國舉(ju) 辦經濟貿易展覽會(hui) 人員複核申請時必須提交保護知識產(chan) 權工作方案,並在出國辦展全過程中認真執行。趙會(hui) 田強調說,如執行不力在外造成嚴(yan) 重影響,將承擔法律責任;同時規定建立參展單位侵權公示製度,被公示的單位3年內(nei) 不得參加出國展覽團。
六是明確了中國貿促會(hui) 與(yu) 組展單位間及組展單位對參展單位的義(yi) 務。新《辦法》規定,中國貿促會(hui) 須在規定的期限內(nei) 對組展單位的申請做出是否批準的決(jue) 定,不予批準的應通知組展單位,說明理由並告知組展單位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組展單位向貿促會(hui) 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全麵,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項目經批準後,組展單位應向相關(guan) 企業(ye) 提供準確、全麵的展覽會(hui) 信息,與(yu) 參展企業(ye) 簽訂正式參展合同,嚴(yan) 格遵守我國法律、法規,信守承諾,合理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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