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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子礪副秘書(shu) 長就中國貿促會(hui) 調解中心紡織專(zhuan) 業(ye) 委員會(hui) 成立接受《中國紡織報》記者專(zhuan) 訪

來源:CCPIT TEX | 發布日期:2006-02-10

    作為(wei)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hui) 調解中心紡織專(zhuan) 業(ye) 委員會(hui) 的共同發起單位之一,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hui) 調解中心是中國最具有代表性的商事調解機構,目前該中心每年辦理的商事爭(zheng) 議案件達400餘(yu) 件,截止2005年底,整個(ge) 調解網絡的受案量已達5000餘(yu) 件,案件當事人涉及40多個(ge) 國家和地區。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hui) 調解中心紡織專(zhuan) 業(ye) 委員會(hui) 的成立儀(yi) 式上,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hui) 調解中心副秘書(shu) 長、調解中心紡織專(zhuan) 業(ye) 委員會(hui) 副主任兼秘書(shu) 長穆子礪也就有關(guan) 調解的一些基本情況接受了記者的專(zhuan) 訪。

 

記者:當前,成立調解中心紡織專(zhuan) 業(ye) 委員會(hui) 具有什麽(me) 特殊意義(yi) ?

穆子礪:當前,黨(dang) 中央發出了構建和諧社會(hui) 的號召,各行各業(ye) 都在為(wei) 這個(ge) 目標在努力工作,作為(wei) 從(cong) 事調解工作,直接體(ti) 現出來,“社會(hui) 主義(yi) 和諧社會(hui) ,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yi) 、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yu) 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hui)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參與(yu) 經濟活動的當事人所遵循的主要原則是:友好協商;平等互利;注重效率。而這些是恰恰是與(yu) 調解的主要原則不謀而合、並行不悖的。貿促會(hui) 調解中心和貿促會(hui) 紡織行業(ye) 分會(hui) 共同組建調解中心紡織專(zhuan) 業(ye) 委員會(hui) ,正是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應運而生。

 

記者:您能對調解的基本常識作一簡單介紹嗎?

穆子礪:目前在國際上解決(jue) 商事(經濟貿易)爭(zheng) 議的途徑主要有四種,分別為(wei) :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在這當中,需要特別強調的是,調解在解決(jue) 商事爭(zheng) 議中正在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而且在國際上越來越受到當事人普遍的重視和采納。

在中國,調解的曆史源遠流長,中國人自古以來就有“禮之用,和為(wei) 貴”、“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和氣生財”等哲學思想和處世觀念。在中國的司法和仲裁實踐中,也一直非常重視調解,大力倡導“訴訟與(yu) 調解相結合”;“仲裁與(yu) 調解相結合”的做法,得到國際上廣泛讚譽,被譽為(wei) “東(dong) 方經驗”和“中國經驗”。自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入世”以來,隨著國際經濟、貿易交往的逐年增多,調解事業(ye) 均有了長足的發展,在解決(jue) 國內(nei) 外經貿糾紛,構建和諧社會(hui) 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

 

記者:與(yu) 其他法律爭(zheng) 議解決(jue) 方式相比,調解具有哪些優(you) 勢和作用?

穆子礪:調解具有的優(you) 勢包括:程序靈活,簡捷便利;費用低廉,節省時間;不傷(shang) 和氣,保持合作;平等協商,力求雙贏。

關(guan) 於(yu) 商事調解的作用,第一,從(cong) 法律意義(yi) 上講,通過調解這種方式幫助當事人息爭(zheng) 止紛,在具體(ti) 進行的過程中,必然要參照有關(guan) 的法律規定,調解後的結果,也會(hui) 產(chan) 生新的法律後果,如達成和解協議或由調解機構作出調解書(shu) 等;第二,經濟發展上講,當事人的糾紛得到解決(jue) ,節省了當事人的時間和金錢,間接上促進了國內(nei) 外的經濟貿易的發展,這也是不言而喻的。第三,從(cong) 社會(hui) 意義(yi) 上講,通過對當事人調解工作,爭(zheng) 議解決(jue) ,矛盾消除,使當事人繼續保持合作關(guan) 係;進而有利於(yu) 構建穩定、和諧的社會(hui) 關(guan) 係、社會(hui) 秩序。

 

記者:當事人發生法律爭(zheng) 議後如何申請調解?商事調解一般遵循那些原則?

穆子礪:調解中心紡織專(zhuan) 業(ye) 委員會(hui) 根據當事人在爭(zheng) 議之前或者在爭(zheng) 議發生之後達成的調解協議和任何一方、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申請受理案件。在此我們(men) 也建議紡織服裝企業(ye) 在訂立合同時可加入以下調解條款:“本合同之各方當事人均願將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yu) 本合同有關(guan) 的任何爭(zheng) 議,提交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hui) /中國國際商會(hui) 調解中心紡織專(zhuan) 業(ye) 委員會(hui) ,按照申請調解時該中心現行有效的規則進行調解。經調解後如達成和解協議或調解員根據該和解協議的內(nei) 容作出調解書(shu) ,各方都要認真履行該和解協議或調解書(shu) 中所載之各項內(nei) 容。

在商事調解過程中一般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要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在調解程序、調解機構、調解員、調解地點等方麵都要體(ti) 現出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得有絲(si) 毫的強迫和勉強。在調解的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在任何階段,都可以要求退出調解程序,中止調解程序。

(二)獨立公正原則。所謂獨立,一方麵是指調解機構本身是獨立的,不隸屬於(yu) 任何行政機關(guan) ;另一方麵是指調解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獨立辦案,不受任何政府部門、有關(guan) 單位及個(ge) 人的影響和幹預。所謂公正,一方麵是指調解員本身要為(wei) 人正派、辦事公道;另一方麵是指調解員在審理案件時要站在公正的立場上,不偏不倚,不能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

(三)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當事人之間發生爭(zheng) 議後,往往各執一詞,自認為(wei) 有理,因為(wei) 當事人不能真實地認識到自己的正確與(yu) 錯誤、守約與(yu) 違約、優(you) 勢與(yu) 劣勢。而調解員經過認真審閱雙方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的陳述,就能夠客觀、全麵地分析案情,指出問題的關(guan) 鍵所在,指出雙方的是非曲直,在此基礎上進行調解,就會(hui) 出現較好的效果。

(四)依據法律,參照國際慣例,結合公平合理原則

調解員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應當依據法律的有關(guan) 規定,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yi) 務關(guan) 係,從(cong) 而便於(yu) 確定承擔賠償(chang) 責任的方式以及賠償(chang) 數額的大小。當法律沒有相關(guan) 的規定時,調解員可以參照有關(guan) 的國際慣例或行業(ye) 慣例,亦可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精神處理雙方的爭(zheng) 議。

(五)互諒互讓、友好協商原則

調解工作是一項艱苦細致的工作,對於(yu) 調解員來說,需要的是耐心和信心,對於(yu) 當事人來說,需要的是誠心和虛心。任何一方當事人如果隻強調自己的利益,不考慮對方的利益;隻要求對方讓步,不能作到自己讓步,那麽(me) ,就很難達成和解協議。隻有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早日解決(jue) 了糾紛,當事人的利益也就真正得到了保護。

(六)保守商業(ye) 秘密原則

保守商業(ye) 秘密是解決(jue) 商事爭(zheng) 議應遵循的一項重要原則。一方麵,它體(ti) 現在調解的整個(ge) 過程不得公開:調解員和當事人以及當事人的代理人,證人,調解員聘請的專(zhuan) 家和經辦案件的秘書(shu) 人員等一切案件參與(yu) 者都不得向外界透露該案的程序進展情況和實體(ti) 上爭(zheng) 議的內(nei) 容;另一方麵,一旦調解失敗,當事人不得在其後的仲裁程序中或訴訟程序中,引用調解員和各方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提出過的、建議過的、承認過的和表示願意接受的任何意見和建議,作為(wei) 其起訴或答辯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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